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
Hong Kong SAR Regional Emblem.svg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標誌
行政長官 林鄭月娥
政務司司長 空缺
財政司司長 陳茂波
律政司司長 鄭若驊
部門資訊
成立年份 1997年7月1日
總部  香港中西區金鐘添馬添美道2號
聯絡資訊
網站 www.gov.hk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英語: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簡稱香港特區政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部門的總稱。在1997年7月1日前,英屬香港的行政機關稱為香港政府(英語:Hong Kong Government / Government of Hong Kong),而香港主權移交後政府全名則改為上述名稱,並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沿用大部分原有制度。香港政府首長為行政長官,轄下有多名司局長負責管理各政府部門。

歷史

明朝萬曆元年東莞縣分拆新安縣以後,據清朝宣統元年刊印的《新安縣志》所載,今香港全境受位於今深圳南頭廣東新安縣延福鄉管轄(除清初遷界時期外)。1841年第一次鴉片戰爭尚未結束英軍即登陸香港島水坑口,同年成立香港政府(英語:Hong Kong GovernmentGovernment of Hong Kong[4][5],並出版第一份《憲報[6]日佔時期曾短暫受日軍佔據,1945年8月30日重光,香港民間簡稱三年零八個月苦難歲月就是指這日佔時期,續由英國管轄。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

1997年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部分香港政府部門及職位依照其規定更改名稱。主權移交時各部門名稱作下列改變: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1. 制定並執行政策;
  2. 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3. 辦理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4. 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
  5. 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
  6. 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

架構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又稱作是「特首」,負責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此職位成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香港總督的職權。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任命。其他政府主要官員亦由國務院任命。

行政長官外,特區政府由3司13局56部門組成。

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13個決策局和56個部門執行。另外,少部分機構如廉政公署審計署等皆直屬行政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設置下列司長、決策局:

政務司司長

財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不設決策局)

制度

政治體系

香港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沒有標明「三權分立」、「互相制衡」、「行政主導」、「三權合作」的字眼[8],但第二條規定香港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9]

主權移交典禮上,港府向中外記者派發的新聞資料時,介紹香港的政治制度是按照「三權分立」的原則建立,有一個「行政主導」的政府,以及「『三權分立』是指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各自獨立運作」。多名立法會議員、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及法官亦曾明言「香港有三權分立」。

按照中聯辦港澳辦指出香港政治體制為「中央授權、三權分置、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長官代表特區行政區向中央總負責」[10]

行政機關(特區政府)

行政機關由行政長官領導。主要官員必須是連續15年在香港居住且沒有外國國籍或海外居留權的香港居民。行政長官當選後,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申請委任主要官員。特區政府負責制定和執行不同政策,行使行政權和其他法定權力;管理特區的日常行政事務和中國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需要定期到立法會作出施政報告和編列財政預算案,並接受議員的質詢和監察。[11]

立法機關(立法會)

立法會議員是經選舉委員會委員及其選舉組別選民提名,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判斷,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由政府官員佔多數的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決定其參選資格,再由選舉委員會1500名委員、功能界別選民和地區直選選民選舉產生的。[12]非中國籍和在具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只能在12個功能界別議席出選。除第一個任期2年外,每個任期均為4年。立法會負責制定,廢除和修改法律;根據特區政府提交的法案,審批財政預算案、稅收和公共支出;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對特區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及作出監察;就任何有關公眾利益的議題進行辯論;同意或拒絕資深法官的任命和罷免;接受及處理香港人的申訴;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特別調查委員會以處理行政長官對非法行為的調查,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提出彈劾行政長官[13]

司法機關(司法機構

司法部門包括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區域法院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和其他專門法院(包括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死因裁判庭)。終審法院行使最終判決權。法官必須由獨立委員會推薦,並由行政長官任命(終審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亦需獲得立法會通過),但涉及國安法案件的法官由行政長官直接委任。法院獨立審判,具有合憲性審查權,理論上不受香港或中國政府的干預。被告和所有人均享有應有的合法權利。[14]

行政會議

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官守成員及非官守成員根據基本法組成,是行政長官制訂政策的顧問團。官守成員一般由各司長及決策局局長出任,而非官守成員則由行政長官自行決定,他們主要來自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

公營機構

香港政府除了由政府部門執行政策外,還有為數不少的公營機構,負責政府認為較需要社會人士參與的工作。這些機構由政府出資成立及資助,但不屬於政府體制,較政府部門有較多的自主權。例子有:管理全香港所有公立醫院醫院管理局、協助香港工業發展的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等。

公務員

香港公務員是香港特區政府常規雇傭關係職員,分布在各大小政府部門。公務員提供的服務範圍廣泛,由公共工程和設施、清潔和公眾衛生,以至教育、消防、警務等。香港17萬名公務員一直竭誠為市民服務,高效專業,廉潔公正,備受各方贊譽,是維持香港有效管治和安定繁榮的中流砥柱。[15][16][17][18][19]

公務員守則/基本信念

所有公務員都必須恪守《公務員守則》所描述的下列基本規則:

  • 守法
  • 誠實、廉潔
  • 不偏頗
  • 負責任
公務員隊伍管理

行政長官會依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有法律權力聘任、解僱或紀律處分、處理公務員的申訴、制定規例。

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管理和發展

三份重要文件:《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公務人員(紀律)規例》和《公務員事務規例》列出管理公務員擁有的權力。

紀律部隊人員的品行和紀律,亦是受到有關紀律部隊法例的規管著。

職系

公務員按工作職責分為18個不同職系,它們互不隸屬。[20]

  • 政務職系:政務主任(AO)是專業的管理通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擔當重要角色。他們會定期被派往各決策局和部門擔任不同職位,平均每兩至三年調職一次。透過定期的職位調派,政務主任可以接觸不同層面,汲取各方面經驗,發展多方面才能和從事多樣化的工作。他們具備豐富的經驗、卓越的行政技巧及多方面才幹,又勇於面對挑戰,是政府的重要資產。大部分首長級公務員,包括常任秘書長均出身自政務主任職系。
  • 行政主任職系:行政主任(EO)是專業管理人員,特別擅長資源和系統管理。他們會被調派到各個政府決策局或部門工作,肩負多類職務,也有機會與不同背景和專長的人士共事。他們會得到有系統的培訓,配合不同階段的事業發展,以成為資源和系統管理的專才。
  • 法定語文主任、即時傳譯主任及繕校員職系
  • 訓練主任職系
  • 文書及秘書職系

註釋

  1. ^ 「特區政府」一詞變成簡稱,英治時代政府就稱「港英政府」以作識別。
  2. ^ 此職位於高官問責制實行後改稱副秘書長,不同於2008年新設的政治委任副局長。

參考文獻

引用

  1.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圖. [2017-09-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06). 
  2. ^ 香港政府部門組織架構. [2008-10-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3). 
  3. ^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政府架構. [2020-09-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22). 
  4. ^ Wiltshire, Trea. [First published 1987] (republished & reduced 2003). Old Hong Kong - Volume One. Central, Hong Kong: Text Form Asia books Ltd
  5. ^ 1997: Hong Kong handed over to Chinese control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BBC Accessed 2008-10-16.
  6. ^ Hongkong Gazette 1st May, 1841 香港政府憲報 一八四一年 五月一日 [1]
  7. ^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PDF). 時立法會. 1998-03-19 [2016-01-2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4-05). 
  8. ^ 存档副本. [2021-06-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05). 
  9. ^ 存档副本. [2021-1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15). 
  10. ^ 存档副本. [2021-06-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22). 
  11.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圖. [2017-09-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06). 
  12. ^ 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 (PDF). 政府新聞處. 2021 [2021-04-2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4-24). 
  13.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 立法機關的歷史. [2020-09-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05). 
  14. ^ 香港司法機構 - 關於司法機構. [2020-09-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05). 
  15. ^ 公務員事務局 - 主頁. [2020-09-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5-20). 
  16. ^ 公務員事務局 - 公務員隊伍的管理. [2020-09-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25). 
  17. ^ 公務員事務局 - 招聘事宜. [2020-09-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9). 
  18. ^ 公務員事務局 - 政府職位空缺查詢系統. [2020-09-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7). 
  19. ^ 公務員事務局 - 品行和紀律. [2020-09-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2). 
  20. ^ 公務員事務局 - 職系管理. [2020-11-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1). 

來源

外部連結

參見

前任:
Flag of Hong Kong 1959.svg 香港政府
香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1997年7月1日至今
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