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
香港居民(英語:Hong Kong residents),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分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兩類。前者具有香港居留權,後者則只有出入境權利。
1949年兩岸分治,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均認為自己擁有港澳主權,將兩地的中國籍居民(華裔)視為本國公民。香港居民可申請中華民國華僑身份。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中國籍居民,不論其意願,均自動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另外,中華民國政府在主權移交後,亦將港澳兩地定義為特殊區域,不再接受華僑身份申請。與此同時,香港特區政府默許雙重國籍存在,因此除了外籍居民,香港居民並非全部僅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歷史
1949年以前,香港政府無限制中國居民移居香港。一般人皆可以隨意經深圳河來往兩地,香港亦沒有對中國籍居民(中華民國國民)進行人事登記,更沒有出入境管制。1949年中國大陸政權易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政。由於政治原因,大量難民逃港湧入香港。當局為控制香港人口,開始實行港深邊境管制,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入境,並開始向香港居民發出身份證。首次登記在1949年展開,當時發出的身份證只是一張以人手填上資料的紙張。香港居民進出大陸則使用《港澳同胞回鄉介紹書》(1979年後改為回鄉證)。
1960年6月1日起,香港政府改發第二代身份證。這種身份證上有持證人的指模及照片,資料以打字機填上,並且加以過膠。男性的身份證為藍色,女性的身份證則為紅色。1973年11月,政府改發第三代身份證,證件上的指模取消,不再以顏色區分性別。第二及第三代身份證上蓋有簽發印章,以綠色代表居港不足七年的居民,黑色代表永久居民。故此當時永久居民俗稱「黑印居民」;新移民俗稱「綠印居民」。1974年,香港政府實施抵壘政策,給予偷渡抵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以香港居民身分。1980年10月23日,政策取消,轉為即捕即解政策。
1983年3月,人民入境事務處(今入境事務處)推出第一代電腦身份證,較舊證加強防偽措施,並透過電腦系統令出入境程序簡化。1987年6月1日,香港入境處再為所有香港居民簽發沒有殖民地徽章,可以過渡到1997年7月1日主權移交後的第二代電腦身份證。身份證上18歲或以上的永久居民有三個星號,而11歲至17歲的永久居民只有一個星號,而非永久居民則沒有星號。故此當時永久居民俗稱「三粒星居民」。而隨著時間變化,到1997年7月1日主權移交前,絕大多數香港永久居民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BDTC)與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擁有雙重或多重國籍。
任何人士在香港合法居住七年後,經過一系列程序後,可申請歸化成為英國屬土公民以及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主權移交後,改由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通常居於香港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條件,可成為永久性居民。這些條件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4項及《入境條例》附表一訂明。這些要求適用於所有外籍人士,而不限於持有工作簽證的人士。[1]。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英文為Right of Abode)受基本法保護。因此,目前沒有可以任意或合法剝奪香港居民居留權的法律條文和執行機關。所以按法理,永久性居民不可以被遞解出境外,也不會喪失永久性居民的法定權利。
《中英聯合聲明》定義
中英雙方在1984年12月19日,就香港前途問題簽訂《中英聯合聲明》。《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義如下: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出生或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及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出生的未滿二十一歲的子女;
- 以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其他人。
《香港基本法》定義
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 (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 (三)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 (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 (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四)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 (六)第(一)至(五)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根據香港《入境條例》附表1第7段,非中國公民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只要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便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但這些人士仍享有香港入境權,可隨時自由進出香港,在香港居住、讀書或工作而不受任何限制[2]。至於屬於中國公民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即使永久離開香港,亦不會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他們也沒有任何途徑可以放棄此身份[3],除非有關人士取得其他國籍,並獲入境事務處批准退出中國國籍,再以非中國公民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按照上文方式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
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香港居留權的人。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了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因此,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也是香港居民。
中華民國相關
蔣中正執政時代,中華民國政府持港澳地區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的觀點。惟二戰結束後,英國首相邱吉爾堅拒將香港主權移交予中華民國。最終,英國取得香港,是為香港重光。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兩岸分治。1950年1月,英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斷交。
1950年代起,退守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仍將中國籍香港居民視為中華民國國民,即華僑或無戶籍國民。香港僑生亦與其它地區僑生一樣前往台灣就讀升學,亦可以自動領取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具有投票權[4]。1994年5月,中華民國內政部廢止相關的《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5]。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於當年制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其中定義的「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特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1999年,澳門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政府方面,將港澳定位為「有別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不再是僑區[6]。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不再向港澳居民核發「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護照加簽僑居身分」[7]。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架構下,香港人(香港居民)定義為非外國人、非無國籍者[8]。
1997年起,香港法律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關於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定義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區包括中華民國實際管轄區域——台灣(參見:中國大陸在法律上的用法)。遵循中央政府的一個中國原則,中華民國國民仍是中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大陸境外居民。中華民國國民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權時,當是以「中國公民」身份獲得[9]。
投票權
十八歲或以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若通常在香港居住,及未喪失登記為選民的資格,可登記成為選民。
香港居民享用公共服務的資格
公共房屋
十八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如其入息和資產不超逾規定的限額,便可申請公共房屋。在編配房屋時,申請住戶至少半數家庭成員必須已居港七年或以上。至於十八歲以下的兒童,如父母其中一人已居港七年或以上,則不論該兒童在何處出生,就申請而言都會被視為已居港七年或以上。[10]
綜援、傷殘津貼和高齡津貼
由2004年1月1日起,綜援、傷殘津貼或高齡津貼申請人,必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並且在緊接申請日期前已連續居港至少一年。十八歲以下香港居民申請綜援或傷殘津貼,可獲豁免任何須先在港居住的規定。至於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只須在緊接申請日期前已連續居港一年,便可提出申請。社會福利署署長會繼續行使酌情權,豁免有真正困難的綜援申請人的居港規定。[10]
福利服務
至於兒童與家庭服務、輔導服務、康復護理服務等福利服務,符合資格與否一般視乎申請人的確實需要而定。就可享用的服務和享用資格而言,永久性居民與非永久性居民並無分別。[10]
醫療服務
政府的政策是確保不會有人因經濟困難而不能獲得適當的醫療服務。醫院管理局和衞生署提供的公共醫護服務,不會因個別人士是永久性居民或非永久性居民而有所不同。不過,並無持有香港居民身分證的病人,使用醫療服務時不會獲公帑資助,他們須支付所使用服務的全數成本作為費用。香港居民則可以「符合資格人士」身份,以資助價公共醫護服務。[10]
教育
個別人士是否符合資格獲分配官立及資助類別學校學位,並不取決於他是否具永久性居民身分。一般而言,持有能證明有關居民身分的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的所有香港居民,均符合資格入讀官立及資助類別學校。至於非香港居民,則必須持有經入境事務處特別簽注的有效旅行證件,才可入讀官立及資助類別學校。持有學生簽證的非本地居民,只可入讀私立學校。[10]
康樂文化
所有香港居民,均符合資格申請康文署圖書證。非香港居民亦可申請,但須提供一名成年的香港居民作為擔保人。[10]
參考文獻
- ^ 立法會五題:持工作簽證來港的外籍人士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蔡素玉議員的提問及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答覆. 香港政府新聞公報. 1998-12-02 [2019-03-31] (中文(香港)).
- ^ 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況. 入境事務處. [2016-01-16].
- ^ 中央研究 讓雙非做回內地人 法律界:居港權不會失去. 蘋果日報. 2015-01-13 [2016-01-16].
- ^ 5萬港人曾在台升學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蘋果日報 (香港), 2004年03月08日
- ^ 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0-12-10] (繁體中文).
- ^ 澳門移交專輯》澳門移交專輯》答客問. 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網站. [2020-12-09] (繁體中文).
- ^ 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證明函. 我的E政府,中華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發佈單位:僑務委員會. [2020-12-11] (繁體中文).
- ^ 吳景欽. 自由廣場》港澳條例與難民法的兩難. 自由時報網站. 2020-12-13 [2020-12-31] (繁體中文).
- ^ 唐鎮宇. 避爭議 龍應台放棄香港身分證 不算雙重國籍 未違法可任公職. 蘋果新聞網. 2012-02-04 [2020-12-07] (繁體中文).
-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喪失永久性居民身分對享有的權利和享用公共服務的資格的影響 (PDF).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資料文件 立法會CB(2)1366/03-04(01)號文件. 2004年2月 (中文(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