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條例
《公司條例》是香港的公司法,載有600多條條文和24個附表,為所有香港公司的運作提供法律架構,對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金融和商業中心的地位相當重要。
歷史
《公司條例》於1932年訂立(《香港法例》第32章),在1984年進行大規模檢討,現時大致與英國《1948年公司法》及其後的《1976年公司法》的改革一致。《公司條例》主要由公司註冊處負責實施及執行。截至2007年底,共有655,038間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立,當中645,986間為私人公司、9,052間為公眾公司,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非香港公司共有8,081間[1]。
2006年,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在香港立法會的支持下,展開全面重寫《公司條例》的工作[1]。
2012年7月12日,立法會通過《公司條例草案》。2014年3月3日,《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12條附屬法例生效,載有921條條文及11個附表,但有關限制披露董事住址及個人身分識別號碼的條文尚未生效,有關無紙化制度的條文也尚未生效[2]。
參見
參考文獻
- ^ 1.0 1.1 《公司條例草案》擬稿 ─ 第二期諮詢 第一章 引言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2010年5月7日.
- ^ 新《公司條例》 - 概覽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公司註冊處. 2014年3月3日修訂.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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