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

證券商(Securities Firms,又稱券商)是提供投資者證券買賣交易服務的法人組織,其組織型態必須為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經證券主管機關之特許及發給證照,而以經營證券業務為目的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經營之業務主要包括承銷、經紀與自營,若同時經營此三種業務,稱之為綜合證券商。承銷為接受發行公司之委託,協助其證券發行之業務;經紀是接受客戶委託,代客下單買賣證券以收取手續費之業務;自營則是證券商以自己名義進行證券買賣之業務。

證券商不得收受存款、辦理放款、借貸有價證券及為借貸款項或有價證券之代理或居間。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或從事融資融券買賣的代理。[2]

業務範圍

依證券業務範圍,可分為:[3]

  1. 證券承銷商(Underwriter):指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2. 證券自營商(Dealer):指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3. 證券經紀商(Broker):指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相關參見

參考資料

  1. ^ 謝劍平. 投資學:基本原理與實務. : 51. ISBN 978-957-43-1484-3. 
  2. ^ 《投資型保險商品》〈第三章.金融體系概述〉,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2001年,三版,ISBN 957-30546-6-3
  3. ^ 《證券交易法》15、16條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