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執法機構列表

英國有許多參與執法的機構,可以分為三種一般類型:

#地區警察部隊:這些是覆蓋警察區域(特定區域)並具有獨立警察機關的警察部隊。 現有的警察部隊在《 1996年警察法》(在英格蘭和威爾斯),《 1967年警察(蘇格蘭)法》和《 2012年警察和消防改革(蘇格蘭)法》(在蘇格蘭)以及《 2000年警察(北愛爾蘭)法》相結合的,(北愛爾蘭),其中規定了一些問題,如警察局長,司法管轄和責任的任命。

#國家執法機構:包括擁有特定非區域管轄權的國家犯罪局和國家警察部隊,例如英國運輸警察局。 《 2005年嚴重有組織犯罪和警察法》將這些人稱為「特種警察部隊」,不包括不是警察部隊的NCA。 此外,也有非警務執法機構,其人員不警官,但仍執行法律,並與單獨的調查權力的其他機構。

#其他警察部隊:大多數情況是在較早的立法或普通法中有其根基。 這些負責監管特定的本地區域或活動,例如港口和公園。 在最近的立法(例如《 2005年嚴重有組織犯罪和警察法》)通過之前,它們通常被稱為「特種警察部隊」。 因此,在解釋該短語的歷史使用時必須格外小心。 這些警察不在適用於上述組織的法律範圍之內,但仍可能是適用於例如碼頭,港口或鐵路的法規的主題。 在2003年《鐵路和運輸安全法》通過之前,英國運輸警察就是這樣一支部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