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示意圖(未包括東沙群島等南海島嶼)

臺灣地區,亦稱臺閩地區臺澎金馬臺澎金馬地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歷次版本稱之為自由地區,是指中華民國自1949年政府遷臺、或1971年菲律賓共和國佔領中業島後,政府統治效力所及之領土;位於法定中華民國疆域之東南部,與1949年國共內戰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控制的大陸地區、以及20世紀末期主權移交的港澳地區相對。範圍為臺灣及其附屬島嶼、澎湖群島金門群島烏坵列嶼馬祖群島南海東沙群島南沙群島太平島中洲礁,全由島嶼構成。由於臺灣本島佔其中絕大部份面積,因此而得名。

使用

目前中華民國政府對於表示其有效統治領土的用詞不一,但以使用「臺灣地區」為主:

認知差異

「臺灣地區」一詞的認知,依各方立場解釋不同而有差異。

國家政權或國際組織 認知立場 法源依據 備註
 中華民國 大多數中華民國國民對外皆自稱台灣、台灣人,但其中仍有少數人認為「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的國家認同。大多數國家不稱中華民國,而是稱為Taiwan(台灣)。台灣兩大政治陣營——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對「中華民國」各有不同的解讀。

民主進步黨陣營認為當今的「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間是互不隸屬的關係,在稱呼本國時常直接使用「台灣」之通稱或「中華民國台灣」,認為中華民國的領土僅及於金馬及其附屬島嶼,主張中華民國政權及部分政黨因歷史原因遷至台灣,且現在總統副總統立法院均於臺灣選出,再加上「地區」字樣是對中華民國臺灣的不尊重與自我矮化。

中國國民黨多使用「中華民國」之正式稱呼,在涉及兩岸問題時多以「大陸地區」、「港澳地區」和「自由地區」(現已不常用)的區域之間的關係去面對此問題。「自由地區」指的是台澎金馬地區。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簡稱港澳條例)處理兩岸三(四)地關係。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基於其一個中國原則,不承認中華民國和中華民國政府的存在及合法性。中華民國國民定性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國大陸境外居民,稱之台灣同胞。以及衍生出臺灣當局臺灣當局領導人涉台用語[7]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反分裂國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來處理海峽兩岸關係,另設立非政府組織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此對應的是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中國原則,不承認中華民國和中華民國政府的存在及合法性[8][9];官方亦追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使用「臺灣當局」及「臺灣當局領導人」的特定稱謂。法律上,香港特區政府表明「台灣當局」及其人員在港「從來」沒有官方地位[10] 中華民國與香港關係目前為海峽兩岸關係的一部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分別以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2011年前稱中華旅行社)、遠東貿易服務中心以及光華新聞文化中心的名義在香港運作[11]。相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台北市香港旅遊發展局台北辦事處及香港貿易發展局台北顧問辦事處[12]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註 2]

中華民國與澳門關係目前是海峽兩岸關係的一部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以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的名義在澳門運作。相對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台北市設立了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美國 美國政府承認(recognizes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美國的「一中政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中原則」不同。美國不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亦不承認台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承認台灣為政治實體,並支持台灣有意義的參與無須主權國家身分的國際組織[14]。美國從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國會亦禁止行政部門展示任何將台灣畫成中國一部分的地圖[15][16][17][18],不過美國亦反對兩岸任何一方改變現狀。 中美三個聯合公報
臺灣關係法
美國政府以美國在臺協會來處理美臺關係事務,協會成員來自美國國務院。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入籍美國證明,在美國國土安全部網站上關於入籍美國申請辦法中,註明寫著持台灣護照的入籍申請者,原國籍將會標註為「Taiwan」,不會標註為「Taiwan, PRC」、「Taiwan, China」或「Taiwan, ROC」等。[19]2019年5月25日,隨著臺美關係提升,中華民國外交部宣佈,臺灣相應美國在台協會的機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Coordination Council for North American AffairsCCNAA)將更名為「臺灣美國事務委員會」(Taiwan Council for US AffairsTCUSA)。[20][21][22]
 聯合國 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文件原文中並未提及台灣字樣。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以76票支持、35票反對、17票棄權、3國未投票,通過《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聯合國會員國少數國家曾在聯合國大會中提議讓中華民國以臺灣的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但最後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否決下無法被正式列入聯合國大會的會議議程中。[23] 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
2016年,聯合國秘書長發言人杜加里克在記者會上被問及秘書長一份關於高雄美濃地震的聲明中「中國台灣省」的稱謂時強調,這是聯合國所採用的正式稱謂[24][25]。但之後UN各主要會員國如美日歐盟各國表達嚴正關切,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緊急收回此稱謂。

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雙方對台灣地區的行政區劃比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分區,臺灣地區與隔海相對的福建省被劃入華東地區東南地區

地理 金門烏坵馬祖列島
臺灣海峽亞洲大陸沿岸島嶼)
澎湖群島
臺灣海峽中島嶼)
臺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
 中華民國
(實際統治)
法律區劃 自由地區/臺灣地區
行政區劃 福建省 臺灣省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
(未實際統治)
法律區劃 台灣地區
行政區劃 福建省的一部份 台灣省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1
直轄市(6) (2)2
臺北市(北)
新北市(新北)
桃園市(桃)
臺中市(中)
臺南市(南)
高雄市(高)3
臺灣省(臺) 福建省(閩)
(3) (13)
基隆市(基)
新竹市(竹市)
嘉義市(嘉市)
新竹縣(竹縣)
苗栗縣(苗)
彰化縣(彰)
南投縣(投)
雲林縣(雲)
嘉義縣(嘉縣)
屏東縣(屏)
宜蘭縣(宜)
花蓮縣(花)
臺東縣(東)
澎湖縣(澎)
金門縣(金)4
連江縣(馬)5
註釋
  1. 「自由地區」是指中華民國政府的有效統治範圍,又稱「臺澎金馬」或「臺灣地區」。
  2.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省虛級化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3. 代管海南特別行政區東沙群島南沙群島
  4. 代管莆田縣烏坵鄉
  5. 僅轄馬祖列島,常稱作「馬祖」。代管羅源縣東引鄉與長樂縣莒光鄉。

註釋

  1. ^ 這裡是指中國內地
  2. ^ 2007年5月1日,因應香港旅遊團在阿里山區發生車禍,陸委會表示希望港府能在台灣設立辦事處[13]。2011年7月15日起,香港政府得在中華民國設立綜合性辦事機構,並於2011年12月19日在台北市設立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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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移民署法規查詢系統. [2015-06-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6-19) (中文(臺灣)). 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3.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全球網. [2015-06-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6-19) (中文(臺灣)). 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4. ^ 中華民國政府再次重申對臺澎金馬的主權地位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中華民國外交部
  5. ^ 臺閩地區各縣市最近五年營利事業家數增長情形統計表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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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錢其琛警告香港不得宣傳或支持「兩國論」.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海峽兩岸關係紀要. 1999年8月 [2019-0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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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駐港澳機構服務事項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2019-0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11-16). 
  12. ^ 香港貿易發展局全球辦事處:台北顧問辦事處. [2019-0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3-30). 
  13. ^ 香港旅遊團來台旅遊車禍後續處理說明. 陸委會新聞稿. 2007年5月1日 [2019年8月23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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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The "Six Assurances" to Taiwan. Taiwan Documents Project. July 1982 [2019-04-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03).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formally recognize Chinese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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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台美關係突破》台灣入名 北協更名「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 (html). 自由電子報. 2019-05-25 [2019-05-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25) (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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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UNBISnet: Voting Record Search: A/RES/2758(XXVI). [2019-06-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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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