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
الجمعية العامة للأمم المتحدة(阿拉伯文)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英文)
Assemblée générale des Nations unies (法文)
Генера́льная Ассамбле́я ООН (俄文)
Asamblea General de las Naciones Unidas (西班牙文)
Emblem of the United Nations.svg
UN General Assembly hall.jpg
紐約聯合國總部聯合國大會會議廳
簡稱 聯大
成立時間 1945年10月24日
類型 主要機構
法律地位 活躍
上級組織
聯合國
網站 www.un.org/zh/ga

會員資格
請參閱關於大會會員資格的兩篇文章:

聯合國大會(簡稱聯大)是聯合國主要機構之一。

歷史

衛理公會中央禮堂,倫敦,1946年首屆聯合國大會在此舉行。[2]

聯大首次會議於1946年1月10日在倫敦衛理公會中央禮堂召開,有來自51個國家的代表參與了會議。接下來的幾屆年度會議於不同的城市舉行:第二屆於紐約市舉行,而第三屆於巴黎舉行。從1952年10月14日第七屆常會嘗試,聯大的會議地址就永久地遷移到了位於紐約的聯合國總部大樓。1974年9月,為了審理亞西爾·阿拉法特提出的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申請成為聯合國觀察員的申請,第二十九屆大會在瑞士日內瓦萬國宮舉行。[3]

與會國

聯合國現有的193個成員國都為聯大與會國,另外,梵蒂岡城國巴勒斯坦國作為聯合國觀察員國參與會議。

此外,聯大還將觀察員席位授予其他國際組織或實體,使這些組織和實體在一定限制下擁有參與聯合國大會事務的權力。

領袖及組織定位

1946年,第一次聯合國大會於英國倫敦衛理公會中央禮堂召開。

聯大由所有聯合國成員國組成,每年定期舉行一次會議,從成員國中推選一位大會主席,並由秘書處負責籌備。主席雖有大會領袖之名,實際上其執掌僅以主持議事進行為主;秘書長才是實際上聯合國組織的核心人物,透過協調各國意見、組織具體工作以落實大會決議等事務,可以在國際間發揮重大的影響力。

雖然各成員國在大會的授權,應是聯合國行使各種決議的權力來源;然而實際上,特別是在涉及地緣政治的問題上,安全理事會才是真正握有決策權的組織。一個明顯的例子是,聯合國秘書長一職名義上雖由大會選舉產生,實際上在本屆大會開議之前,新任秘書長的人選已經由安全理事會各成員國及各大區域組織透過協商產生,大會只是在形式上鼓掌通過而已。更為平常的狀況是,經大會多數決的決議,經常無法約束安全理事會成員國的行為,也抵不過安理會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的否決。

會期及議程

2003年9月25日位於紐約的聯合國大會上,馬來西亞首相馬哈迪·莫哈末正在發言。
2005年9月20日位於紐約的聯合國大會上,西班牙首相何塞·路易斯·羅德里格斯·薩帕特羅正在發言。

聯大會議的議程需提前七個月進行預先計劃,並首先公布將列入臨時議程的議題。[4]每年九月上旬會期開始之際,聯合國透過秘書處籌備召開總務委員會(英文:General Committee),以決定新會期將要討論的議題。議程項目被分配給不同的主委員會,不同委員會將達成的共識或投票通過的決議形成報告呈交給聯大,最終由聯大採納實施。通常聯大在開議之後,第一項重大行事即為一般性辯論(英文:General Debate),由各成員國的元首或高級代表發表演說。總辯論之後,多數議程即交付各主要委員會分別討論,然後於十二月份前陸續審議由各委員會提交的決議案。聯大本身也會討論及審議一些議案。除了審議決議案以外,聯大於九月底至十一月間,主要的議程為選舉各相關組織的成員國或職位,例如新任的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新任的某理事會(委員會)及相關國際組織的會員(國)或主席等等。

近幾年,大會例行全體會議雖然只計劃在三個月的時間內舉行,但由於事務繁雜,會期往往延長至下一次會議召開前不久。按照聯合國議事規則[5],例行安排的會議通常從「9月第三周的周二開始,從第一周開始計算,第一周至少包含一個工作日」。按照慣例,大會召開3個月後,在12月初[6],最後兩次常會將暫停至1月份才繼續舉行,並一直延續到下一個會期開始之前。[7]聯大通常在每年十二月底的聖誕節假期前,即完成其主要議程。

附屬委員會

聯合國大會的辦公室建築

大會召開之際,多數議題會被交付六個主要委員會討論,以形成決議或決定。這些決議案一旦在委員會中獲得通過,即會交付大會審議,以決定是否正式採用為聯大決議

附屬於聯合國大會的六個主要委員會分別為:

  • 裁軍和國際安全委員會(第一委員會),負責處理關於限制及解除軍備以及國際安全等議題。
  • 經濟和金融委員會(第二委員會),負責處理國際經濟議題。
  • 社會、人道主義和文化委員會(第三委員會),負責處理關於社會人道主義等議題。
  • 特別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員會(第四委員會),負責處理裁軍及安全以外的政治問題,以及關於消除殖民主義的問題。
  • 行政和預算委員會(第五委員會),負責處理行政以及預算事務。
  • 法律委員會(第六委員會),負責討論關於國際法的議題。

決議

參考文獻

  1. ^ Research Guide: General Assembly. United Nations.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0-21). 
  2. ^ History of United Nations 1941 – 1950. United Nations. [2015-03-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12  ). 
  3. ^ (法文) "Genève renoue avec sa tradition de ville de paix", Le Temps, Thursday 16 January 2014.
  4. ^ Research Guide: General Assembly. United Nations. (原始內容存檔於21 October 2013). 
  5. ^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2019-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1-06). 
  6. ^ General Assembly Adopts Work Programme for Sixty-Fourth Sessio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UN General Assembly Adopts Work Programme for Sixty-Fourth Session
  7. ^ UN Plenary Meetings of the 64th Session of the UN General Assembly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