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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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原件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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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區 | 美國所有州與屬地 |
起草 | 1787年9月17日 |
付審 | 1787年9月28日 |
批准 | 1788年6月21日 |
施行 | 1789年3月4日[1] |
制度 | 聯邦共和制 |
分支機構 | 3個 |
立法機構 | 兩院制 |
行政機構 | 總統 |
司法機構 | 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地區法院 |
地方制度 | 聯邦制 |
選舉人團 | 是 |
剛性條款 | 2條,其中1條仍有效 |
立法機構首設 | 1789年3月4日 |
行政機構首設 | 1789年4月30日 |
司法機構首設 | 1790年2月2日 |
修正次數 | 27次 |
最近修正 | 1992年5月5日 |
文本保存地 |
華盛頓特區 美國國家檔案館 |
審議者 | 大陸會議 |
作者 | 美國制憲會議 |
副署 | 55名代表中的39名 |
媒體類型 | 羊皮紙 |
取代 | 邦聯條例 |
本條目屬於 |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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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和正文 |
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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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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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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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
原則 |
政府架構 |
個人權利 |
理論 |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簡稱美國憲法,是美國的根本大法,奠定美國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該憲法於1787年9月17日在費城召開的制憲會議上獲得代表的批准,並在此後不久為當時美國擁有的13個州的特別會議所批准。根據這部憲法,美國成為一個由各個擁有主權的州所組成的聯邦國家,同時也有個聯邦政府來為聯邦的運作而服務。從此聯邦體制取代了基於邦聯條例而存在較為鬆散的邦聯體制。1788年,美國憲法正式生效。美國憲法是世界上首部成文憲法,該憲法為日後許多國家成文憲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範。
歷史
美國獨立戰爭結束後,13個殖民地地區根據邦聯條例,首次成立大陸會議為形式的鬆散的中央政府。在這種體制下,大陸會議沒有徵稅權,同時由於缺乏全國性的行政和司法機構,國會只能依靠各個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間往往缺乏協作)來實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時,國會對於各州之間的關稅也無權介入。由於條例規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聯條例》,而且各州對於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視,經常不派員參加中央會議,因此國會經常因為表決人數不足而被迫休會。
1786年9月,5個州的行政長官在安那波利斯舉行會議,討論如何修改邦聯條例以促進各州之間通商往來。會後他們邀請各州的代表來到費城進一步討論發展聯邦政府的事宜。在激烈的辯論後,邦聯國會在1787年2月21日批准了修訂邦聯條例的提案。除羅德島州之外的12個州都接受了邀請,並派代表參加1787年5月在費城舉行的會議。最初的決議案寫明了這次會議的目的是起草邦聯條例的修正案,但是會議最終決定重新起草一部憲法。費城制憲會議代表投票同意採用秘密會議的方式,並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獲得13個州中的9個州的批准才能生效。有人批評說這是對會議權限和現行法律的逾越。但是對於邦聯體制下的政府極度不滿的會議代表全體一致同意將憲法草案交付各州表決。1787年9月17日,憲法在費城正式完稿,此後經過數個州立法機構伴隨激烈辯論的批准過程,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什爾州成為第九個接納憲法州。邦聯議會隨即設置了憲法運作的時間表,在憲法框架內運作的聯邦政府終於在1789年3月4日成立。
目前憲法條文的原稿收藏於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美國國家檔案館,向世人永久展出。
關於在憲法草案上簽名的會議代表名單,請參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簽署人列表。
日期 | 州名 | 投票結果 | 贊成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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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 反對 | ||||
1. | 1787年12月7日 | 德拉瓦州 | 30 | 0 | 100% |
2. | 1787年12月12日 | 賓夕法尼亞州 | 46 | 23 | 67% |
3. | 1787年12月18日 | 紐澤西州 | 38 | 0 | 100% |
4. | 1788年1月2日 | 喬治亞州 | 26 | 0 | 100% |
5. | 1788年1月9日 | 康涅狄克州 | 128 | 40 | 76% |
6. | 1788年2月6日 | 麻薩諸塞州 | 187 | 168 | 53% |
7. | 1788年4月28日 | 馬里蘭州 | 63 | 11 | 85% |
8. | 1788年5月23日 | 南卡羅來那州 | 149 | 73 | 67% |
9. | 1788年6月21日 | 新罕布什爾州 | 57 | 47 | 55% |
10. | 1788年6月25日 | 維吉尼亞州 | 89 | 79 | 53% |
11. | 1788年7月26日 | 紐約州 | 30 | 27 | 53% |
12. | 1789年11月21日 | 北卡羅來那州 | 194 | 77 | 72% |
13. | 1790年5月29日 | 羅德島州 | 34 | 32 | 52% |
憲法概要
美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將其本身的地位表述為「國家的最高法律」。法官們通常將之理解為:當國會或者州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與美國憲法有所衝突的話,這些法律將被宣布無效。兩個多世紀以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眾多判例不斷地強化美國憲法的權威性。
美國憲法明確了由選舉產生的政府具有唯一的合法性。人民通過選舉或者指定產生的政府官員和議員來行使權力。議員們也可以修改美國憲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甚至還可以重新起草新的憲法。
根據產生方式的不同,各種政府官員在權力上有著不同的限制。通過選舉產生的官員只有通過選舉才能繼續留任其職位。而由政府首長或部門指派的其他官員則根據指派人的意願決定去留,而且隨時可以被罷免。這一規則也存在例外:美國聯邦法院系統法官在接受美國總統的任命之後,該項任命將終身有效。創立這一例外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法官在司法過程中不因為其職位的變動而受到行政權力的不當干涉和壓力。
政府運作的基本原則
儘管美國憲法歷經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憲法的基本原則至今依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 三權分立——美國國家權力分為三部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部分權力相互之間保持獨立。在理論上,三權是完全平等,並且互相制衡。每種權力都有限制另外兩種權力濫用的職能。這就是現代民主社會著名的三權分立原則。一般認為其思想根源來自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的著作《論法的精神》。
- 聯邦體制——美國憲法規定美國採用聯邦制的國體。聯邦政府只擁有在憲法中列舉的有限權力,而其餘未列明的權利都屬於各州或者人民。(參看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
- 憲法至上——美國憲法以及國會通過的法律的效力高於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自從1803年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之後,美國聯邦法院系統擁有了違憲審查權。這意味著聯邦各級法院可以審查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是否與憲法相牴觸,並且可以宣布違反憲法的法律無效。同時,法院還可以審查包括美國總統在內的各級政府頒布的法令的合憲性。但是,法院的這種審查權不能主動行使,只能在某一具體訴訟中被運用。因此,這也被稱作「被動的審查權」。(參看美國訴尼克森案)
- 人人平等——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各州之間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則上任何州都不能獲得聯邦政府的特殊對待。根據憲法的規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認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聯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體制。
根據美國憲法第5章所規定的程序,美國國會可以通過憲法修正案。此外,美國三分之二以上的州可以聯合提出修改憲法的議案。一旦修正案獲得通過,將被視為美國憲法的一部分,其效力等同於美國憲法主文。
憲法序言
美國憲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話,由52個字構成。
“ |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 |
譯文如下:
「 | 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 | 」 |
這篇序言並沒有賦予或者限制任何主體的權力,僅僅闡明了制定美國憲法的理論基礎和目的。儘管如此,這篇序言尤其是最開頭的「我們人民」("We the people" 三個單詞)卻成為美國憲法中被引用頻率最高的部分。
憲法正文
在序言之後,美國憲法的正文由七條組成。其中前三條主要規定了聯邦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分支的權限範圍和組織運作;第四條說明了各州和聯邦相應的義務、責任以及將來新州加入聯邦的程序;第五條規定了將來需要對憲法進行修改時所需通過憲法修正案的具體程序;第六條則說明了憲法的法律地位;第七條規定了憲法生效所需要經過的程序。與之後世界多個國家的憲法頗為不同的是,美國憲法正文中不但沒有任何莊嚴的承諾,偉大的構想,光輝的遠景或是領袖的思想,也幾乎沒有提到人民享有的權利(即人權),而這後一點也成為當年憲法批准過程中最大的障礙。而最終為了憲法得以通過,支持憲法的聯邦黨不得不保證會在下一次國會開會時立即對之進行修訂,這就是之後聯邦國會於1789年9月25日提出,最終於1791年12月15日得到足夠數量的州批准的前十條修正案,史稱權利法案,其中不但列舉了人民生來就擁有而不是任何政府賦予的多項基本權利,還規定了許多涉及實際法庭審判過程中的標準程序,並且補充說明列舉這些權利並不意味著人民只有這些權利而沒有其它的權利等。權利法案中的大部分內容都已經成為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和許多之後誕生的國家憲法中對人權規定的主要來源。
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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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一條,規定了立法機構,即美國國會的權力和組織。美國國會包括參議院和眾議院兩部分。憲法規定了國會議員的選舉辦法以及任職資格條件。憲法規定,美國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一職,只有在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的時候有權投決定一票,但是在近些年來的實踐中,副總統投票的情況已非常少見。[2]此外,條文還簡要規定了立法程序以及國會的職權範圍。第一章的末尾規定了對聯邦和各州立法機關的限制。 |
行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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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二條,規定了行政機構,即美國總統的相關事項:美國總統選舉的程序、政府官員任職資格、就任儀式的宣誓、政府官員的權力和職責、指派官員的程序。同時,這一章還特別規定了美國副總統的職位,並規定在美國總統失去行為能力或者辭職之後由副總統繼任其職位。第二章最後還規定了對政府官員(包括總統、副總統、法官和其他官員)的彈劾以及免職程序。(參看美國選舉人團) |
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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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三條,是對司法機關即美國聯邦法院系統(包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憲法規定要建立一個最高法院,原則上美國國會可以設立低級別的法院,而所有低級法院的判決和命令都可由最高法院進行再審。這一章還規定了所有刑事訴訟的被告有權要求實行陪審團制度、叛國罪的定義、國會對於叛國罪的處罰以及限制。 |
各州和聯邦相應的義務、責任以及將來新州加入聯邦的程序
憲法第四條,規定了各州與聯邦政府之間相應的義務、責任以及將來新的州申請加入聯邦時的批准程序。例如,憲法規定,各州政府要完全尊重和充分信賴其他州的法令、記錄和司法程序。國會有權調整各州承認上述文件效力的程序。「特權和免責條款」禁止各州政府為了本地居民利益而差別性地對待其他州的居民。(例如,禁止規定「在亞利桑那州犯罪的俄亥俄州居民將得到比本地居民更嚴厲的處罰」)第四章還規定了各州之間的罪犯引渡程序,各州之間遷徙和旅遊的自由等。現在居住在各州邊境地區的居民對於跨州的移動早已習以為常,但是如果根據曾經生效的邦聯條例,跨越各州邊境通常是非常困難和花費成本的事情。
憲法修正案
憲法第五條,規定修正美國憲法的程序。早在憲法制定之初,憲法的起草者們就已經清楚地意識到隨著國家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憲法需要不斷被修改。同時,他們也認為憲法的修改不宜過於頻繁。為了做到兩者的平衡,起草者們設計了一套啟動修憲的雙重程序。
修正程序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被啟動:國會發起或者各州發起。首先,國會兩院必要人數(而非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可以提出憲法修正的議案。其次,美國三分之二以上的州要求國會召開修憲會議時,國會必須召集全國性修憲會議。至今為止,美國憲法的歷次修正都是通過以上方法啟動的。
憲法修正案在獲得國會或者全國性修憲會議的通過後,還需要獲得四分之三以上的州的批准方能生效。憲法第五章規定了國會有權選擇各州立法機關或者各州特別修憲會議來執行上述批准程序。歷史上,只有憲法第二十一修正案是由各州的特別修憲會議批准的。憲法第五章還規定了對於修正案的唯一限制:在未經各州同意之前,任何修正案都不能剝奪各州在參議院的平等代表席位。
與許多國家的憲法不同,美國憲法修正案並不對憲法本文進行修改,而是在憲法後進行增修(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近,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同時凍結執行部分憲法條文,美國憲法所有條文至今仍然生效)。即使美國憲法的原文顯得過時或者應該被廢止,但仍然不能被直接刪除或者修改。
憲法的法律地位
憲法第六條,規定憲法本身和根據憲法所制訂的相關法律和簽訂的條約在全國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威。同時,憲法也確認了根據邦聯條例而發行的國債,還要求所有立法、行政、司法機關要宣誓維護憲法的地位。
憲法批准程序
憲法第七條,規定了這部憲法本身得以生效的表決程序。起初美國憲法作為邦聯條例的修正形式,需要獲得全部13個州的批准方能成立。然而憲法第七章只要求獲得9個州以上的批准就可以使憲法生效。為此,許多學者認為一旦只有9個州批准了這部憲法草案,那麼將從原有的邦聯中脫離出來,成立一個新的聯邦體國家。而不批准的其餘州將留在舊邦聯體制內。事實上,這種理論並沒有得到實踐的印證,因為13個州最終全部批准了這部憲法。
憲法修正案
截至目前為止,美國憲法共通過了二十七項修正案。其中,首十項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過的,因為其主要規定了人民的權利和對政府的限制,因此被統稱為權利法案。其後十七項修正案則是逐次獲通過。第十三至十五修正案被稱為重建修正案。第十八修正案被其後的第二十一修正案廢除,是目前唯一被廢除的美國憲法修正案。修正案使在日後聯邦政府最高法院面對涉及爭議性法律訴訟的裁決,在法律依據中有重要作用。
編號 | 法案批准日期 | 主要內容 |
1 | 1791年12月15日 | 信仰、出版、集會、示威自由 |
2 | 1791年12月15日 | 擁有和攜帶武器的自由 |
3 | 1791年12月15日 | 軍隊不得進入民房 |
4 | 1791年12月15日 | 免於不合理的搜查與扣押 |
5 | 1791年12月15日 | 正當審判程序、禁止雙重審判、大陪審團、徵用私產需賠償、在刑事案中不得被迫自證其罪 |
6 | 1791年12月15日 | 陪審團審判、犯罪所在地公開且迅速地審判,強制取得對其有利的證人,律師權,有權與原告證人對質 |
7 | 1791年12月15日 | 民事案件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陪審團裁決的事實不可更改 |
8 | 1791年12月15日 | 禁止過高保釋金或罰金,禁止酷刑 |
9 | 1791年12月15日 | 自然法仍然有效,憲法未列舉的權利不說明不存在 |
10 | 1791年12月15日 | 憲法未賦予聯邦政府的權利由各州和人民保留(保障州權) |
11 | 1795年2月7日 | 州權轄免,限制聯邦法院對各州的管轄權 |
12 | 1804年6月15日 | 修改總統選舉程序 |
13 | 1865年12月6日 | 廢除奴隸制度 |
14 | 1868年7月9日 | 國籍、處罰程序、眾議員選舉、叛國罪、國債,所有公民享有平等被保護權 |
15 | 1870年2月3日 | 所有公民不得由於膚色和種族的區別而受到選舉權的限制。(不包括性別) |
16 | 1913年2月3日 | 國會對所得稅的徵收權 |
17 | 1913年4月8日 | 修改參議員選舉程序,代表各州的聯邦參議員必須直接選舉(取代州議會選舉,改為直選) |
18 | 1919年1月16日 | 禁止在美國國內製造、運輸、銷售酒類(即禁酒令,後被第21條修正案廢止) |
19 | 1920年8月18日 | 選舉權不能因性別而受限制(賦予女性投票權) |
20 | 1933年1月23日 | 規定總統任期、國會議事程序 |
21 | 1933年12月5日 | 廢除第18條修正案 |
22 | 1951年2月27日 | 當選總統的屆數限制,最多兩任 |
23 | 1961年3月19日 | 給予首都哥倫比亞特區公民選舉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人票 |
24 | 1964年1月23日 | 選舉權不受稅收限制(禁止以人頭稅等限制選舉權) |
25 | 1967年2月10日 | 總統與副總統的繼任規則 |
26 | 1971年7月1日 | 年滿18歲即擁有選舉權 |
27 | 1992年5月7日 | 國會議員薪酬的變更必須在下一次議員選舉後才能生效 |
憲法的修改和適用
部分學說認為,由於美國各州的人口差異很大,而各州在地位上保持平等,因此美國憲法規定的修正程序導致少數人可以否決大多數人的決定。在極端的情況下,擁有僅僅美國4%人口的州可以否決90%以上的美國人的議案。但反對派認為這種極端情況並不會出現。根據憲法規定,任何對於憲法修正程序的修改都需要通過新的修正案。
除了直接對憲法條文進行的修正之外,美國司法機構也可以通過判例對憲法進行實質上的修正。美國在法律傳統上屬於普通法國家,因此法庭在判決案件時有義務遵循之前的判例。當最高法院在判斷美國憲法的部分條文與現存法律的關係時,事實上就是對憲法行使了解釋權。在美國憲法生效後不久的1803年,最高法院大法官馬歇爾在馬伯利訴麥迪遜案中,確立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違憲審查權,即法院有權判斷國會的立法是否與憲法的精神相違背,從而可以宣布國會的立法合憲或者無效。這一判例也確立了法院在對具體案件進行審判時,可以對憲法進行解釋並運用到實際判決中。這樣的判例往往會反映不同時期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變化,因此這也使得美國憲法可以在不進行修改條文的情況下,具有適應歷史發展的彈性。多年以來,從政府對廣播電視的管理政策到刑事案件中被告的權利,一系列的著名案例對美國政治和社會帶來了不可忽視的影響。
未來關注焦點
在1791年12月15日批准生效的的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第二條表示,美國政府允許其公民可以擁有和攜帶武器的自由。
但2016年1月4日,美國總統歐巴馬表示,他和他的行政團隊將宣布有關防範槍枝暴力的行政舉措,避免槍械落入錯誤的人手上,以防止悲劇發生,他聲稱完全符合美國聯邦憲法賦予人民的持槍權。
國際影響
美國憲法是世界歷史上最早的成文憲法之一。此後許多國家以美國憲法為模範而制定本國憲法,例如1791年制定的波蘭五月憲法。此外法國大革命的思想也受到了美國憲法的極大影響。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通過對日本的占領和對制定憲法的指導,對日本憲法也有非常明顯的影響。
合法性論爭
從美國憲法制定以來,部分學者就開始對其合法性表示懷疑。例如歷史學家約瑟夫·埃里斯就指出:
- 美國制憲會議的成員們只擁有修改邦聯條例的權限,而不能制定一部取代它的新法律,因此代表們的行為是超越權限的。
- 在憲法表決過程中,制憲會議並沒有執行邦聯條例所規定的「全體一致通過」原則來通過憲法。
然而也有學者反對這種疑問。例如憲法律師麥可·法里斯指出:
- 制憲會議代表在制訂修正案時並沒有任何權限上的限制。而且,美國憲法在實質上就是邦聯條例的一個修正案。
- 國會和全部十三個州都按照條例的要求舉行了表決程序。首先,十一個州在1788年7月26日之前通過議會舉行的表決會議批准了憲法草案。其次,另外兩個州(北卡羅來那州和羅德島州)儘管在起初反對憲法草案,但是最終也都舉行了特別會議表決批准了憲法。因此,在表決程序上的修改已經得到了全體州的同意。
參看條目
一般項目
相關歷史文獻
與憲法有關的重要人物
引用和注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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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美國國家檔案館相關網頁
美國政府官方來源
- 美國憲法的介紹和解釋:通過重要判例解說美國憲法。(美國參議院官方出版)
- 美國憲法及相關知識:(美國國會圖書館提供)
非官方網站
- 美國憲法的概覽:(康奈爾大學法律信息中心)
- 美國憲法在線:美國憲法全文、歷史背景及注釋
- 各州對美國憲法表決結果記錄
- 費城國家憲法中心:紀念館、教育中心
- 美國憲法教育:學習美國憲法的網頁
- 免費有聲讀物
- 注釋美國憲法(美國國會圖書館提供的國會研究服務)
- 【美國憲法案例】文學城博客
- 1902年章宗元《美國憲法》文言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