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 (法國)

(法語:Canton)是法國級選區,也是曾經市鎮之間的行政區2013年5月17日法律頒布之後,縣的行政區屬性被取消。2015年之後,縣不再是行政區,而是僅作為省級選區存在。

職責與管理

縣並沒有法定的行政地位,各縣的功用實質上是共組成一個選舉網(即實際上是選區),在縣級選舉中,每一個縣推選出一名在省委員會中代表該縣的委員。(而巴黎是一個例外,因為巴黎並不存在縣級的行政劃分;不過反言之,巴黎20個也可以在選舉的意義上看作是「縣」)在城市區帶,一個市鎮往往涵蓋幾個縣。而在鄉村地區,一個縣通常由數個小市鎮形成,因而主要的行政部門(例如交警隊)一般設在縣政府所在地。

各縣同時也作為一審法院的駐地,而構成了一個司法區塊。歷史上,縣也被稱為「治安裁判」(justices de paix)。

一個縣通常包含數個市鎮,例如蓬塔穆松縣即包含24個市鎮;不過反之,一個市鎮亦可劃分出數個縣,例如史特拉斯堡即有6個縣,每個縣只對應史特拉斯堡市的一部分。在2014年法國縣份重劃之前,縣是(arrondissement)之下的行政區,範圍在區之內。此次縣份重劃之後,區與縣不再有上下級關係對應,範圍也不再是包含關係,一個縣可以占多個區的各自一部分,例如布魯縣即占沙托丹區諾讓勒羅特魯區的各自一部分,而縣份重劃之前的布魯縣則是在沙托丹區之內。

歷史

各縣於1790年與省同時由領土劃分委員會建立,它們初始被重組為專區(district);然後,隨著後者於1800年被取消而歸為省。

縣於1790年初創的時候數量為每個省40到60個,遠遠高於今天。共和國曆九年雨月八日(1801年1月28日)的法律,題名《旨在減少治安裁判之數量》,將其嚴格地減少到30至50個。第一批政府任命的省長被要求在自己的省內重新分排各縣所屬市鎮。這些列表經政府許可後,出版於1801年—1802年的法律通告上,並作為法國各縣的劃分依據,一直沿用至今。

自從1800年來,一些人口太少的縣陸續被裁減,同時在那些人口增長迅速的地域,主要是城市區帶,則再新設一些縣。總地來說,它們的數量有顯著的上升。

統計

省與省之間縣的數量各有不同,貝爾福地區省有15個,而諾爾省有79個。2004年在法國總共有4039個縣,其中156個位於海外馬約特島,其行政地位接近於省,也劃分為19個縣。

2013年5月採納的一項新法律大幅縮減縣的數目。[1]該法律於2015年3月省選舉時生效,把縣的數目從4千餘個大減至2,054個。[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