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行政區劃)

是多個國家使用的一級行政區單位名稱。

中文中,「省」常用於翻譯英文「province」一詞或相同語源單詞,以及法語「département」的區劃單位名。

中國

中國,從隋朝開始將「省」用於中央政府的一級行政機關,例如尚書省中書省等等。三省制度廢除。源於元朝的行中書省,明朝和清前期,省成為一級行政區單位——布政使司的習慣性代稱。

元朝政府將「行中書省」(簡稱「行省」)作為意義上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劃之單位名稱。行中書省本意即中央政府在地方行政上所設的全權機關,而不同於有一定高度自治權力的地方政府[1]明朝起,改為承宣布政使司,俗稱「行省」,其中的「行」字偶爾省略;至清朝,正式名仍為布政使司,往往直稱為「省」。

乾隆時,獲得官方認可。至清末,是為一個習慣性的稱謂[2]。現在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體系中,均是法定一級行政區單位名稱。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體系下,延伸出省級行政區的概念。

清朝

由於「省」在清朝,長期是非正式的制度,故它的定義在清代前期、中期較為模糊。乾隆八年(1743年)成書的官修《一統志》中,列有布政使司,而無省。研究者指出,這表明清政府認可的一級行政區仍是布政使司,而非——「省」。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成書的官修《清朝文獻通考》的《輿地考》則使用「省」作為各地區名稱。同時,書中有文字解釋原因。指明代巡撫人數無定,同一布政使司之地可置數位,有事則設、無事則罷。清朝巡撫則有定數,編制穩定且轄區固定。而此時,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分管財政、司法,隸屬於巡撫,非一省之首。官方文件中,「省」已成為習慣用語。種種情況之下,「編纂《輿地考》亦概書為『省』焉」[2]

研究者指出,《清朝文獻通考》和《一統志》(和珅版)列舉十八省,表明清政府遵從實際認定「省」作為18個巡撫(包括兼任巡撫事的總督)轄區的官方稱謂。標誌到乾隆末年,由18個巡撫轄區演變成的十八省被清政府建構完成[2]。乾隆年間,這一系列官修典籍的成書,也讓清代學者對「省」的概念逐漸清晰。晚清,新疆、台灣、東三省建省時,以設立巡撫為一省建立標誌[3]。但到清末,「省」仍只是一個習慣性稱謂[2]。而中國學界對清代三次分省——江南、湖廣、陝西分省的討論延續至今成[3]

中華民國建立後,「」成為法定一級行政區單位。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於1912年建立時,省份承襲清朝舊制,當時全國共設22省。當時執政的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置京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蒙古青海3個地方,另保留阿爾泰塔城地區塔爾巴哈臺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北洋政府的行政區劃級別為省、三級,並有「廢省置道」的計畫。當時全國設置93道,除甘肅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數量大致在3至4個左右。

1928年,國民政府成功北伐統一全國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增置與省平級的特別市(即直轄市)。

國民政府依照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地方制度改採省、二級制並廢除道制。但由於出現部分省份管轄縣數過多,省對縣的控制力量不彰,又於1931年設置行政督察區作為中介,但此一行政區劃缺乏法源依據。

1945年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並復設臺灣省,共計35省。1949年,海南島南海諸島自廣東省劃出,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1949年底,中華民國政府國共內戰失利而撤退至臺灣,當時僅有臺灣全省,以及江蘇浙江福建廣東雲南西康等省的部分區域,尚在中華民國政府的控制之下,其餘位在中國大陸的省份已全部丟失。1955年大陳島撤退後,中華民國的實際管轄區域僅限於臺澎金馬,省份僅餘臺灣、福建等2省;其中,福建省僅管轄金門群島烏坵馬祖列島。而隨著臺灣本島人口的增加及臺灣廢省,目前臺灣分別劃出6個直轄市,所占全國土地面積也從超過99%下降至69.79%。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的1949年,全國分為30省、1自治區、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1地區。直至1967年區劃多次調整,省成為最主要的一級行政區。到1967年時,全國調整為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共計30省級行政區。

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重慶市改制為直轄市。1997年和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始在香港和澳門行使主權,相繼新設2個特別行政區,至此共計23省(包括未實際統治的台灣)、5自治區、4直轄市和2特別行政區共計34省級行政區。

現行省份中,依照地方行政區劃來看,最早的省為1262年建立的陝西四川行中書省[4],最晚的為1988年建立的海南省(若計省級行政區,則為1999年建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口最多的省則為廣東省

越南

而在亦屬漢字文化圈越南,「省」(漢越音tỉnh)沿用了類似近代中國的概念,指一級地方行政單位。

歐美國家

西方國家常見的「province」起源於羅馬帝國,羅馬人征戰四方並且將打下的新領土設置行省——「provinciae」。羅馬帝國行省是羅馬帝國在義大利境外領土的主要領土和行政單位,亦使得這個字彙廣為流傳並且融入各種歐洲語言中。而這個字本身又起源於拉丁文裡的「provincia」,意指「影響的區域」,源自拉丁語中「pro」(在前方)與「關聯的」(vincia)兩種字根。

此語已被許多國家採用。在一些沒有實際省份的國家,「省份」是一個隱喻術語,意思是「在首都之外」,因此義大利,西班牙與希臘,譯為郡縣。

雖然一些省份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構人為製造的,但其他國家省份也有是具有自己種族身份的當地群體形成的。少數擁有獨立於中央或聯邦的自我權力,特別是在加拿大。在其他國家,如中國或法國,各省都是中央政府所創建,幾乎沒有自治權。

在法國,「province」一詞是指法國大革命之前的行政區劃行省,但已在大革命之後被新制的行政單位(法文:département)所取代。

譯名對照

通常「省」用於翻譯英文環境中的「Province」和法語「département」,但依照各個國家的歷史、法律以及習慣的不同,省的具體所指與中國有所不同。

  • 第一,省不一定與中國一樣是第一級行政區劃,例如法國的省和義大利的省,是第二級行政區劃。
  • 第二,第一級行政區劃不一定翻譯為省。例如美國印度之一級行政區英文皆為「State」,但美國的「State」通常譯為「」(不過麻薩諸塞州常簡稱「麻省」:如麻省理工學院),印度的則譯為「」。法國譯為「大區」(法語région),德國則譯為「州」或是「邦」(德文Länder)。
  • 第三,即使一個行政區劃在英文中稱為Province,中文也不一定稱為省。例外包括朝鮮和韓國的,泰國的以及日本的令制國

本列表主要收錄那些使用了「省」這個翻譯作為行政區劃譯名的國家或地區。需要注意的是,此表中所列的省份數量並不一定等於每個國家的該級行政區總數(因為同級的行政區可能有複數以上的單位種類),而且此表中所列出的「省」也不一定是該國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劃(例如義大利、法國的省就是該國的二級地方行政單位)。

國家或地區名稱 當地稱呼 省的數量       備註      
 愛爾蘭 愛爾蘭文:cúigí 4 參見:愛爾蘭省份
 阿富汗 波斯文:wilayah 24
 阿根廷 西班牙文:provincia 23
 比利時 法文:province 10
 西班牙 西班牙文:provincia 50 參見:西班牙省份
 玻利維亞 112
 巴基斯坦 英文:province 4
 巴布亞紐幾內亞 19
 秘魯 西班牙文:provincia 180
 赤道幾內亞 7
 厄瓜多 22
 法國 法文:département 100 參見:省 (法國)
 古巴 西班牙文:provincia 15
 荷蘭 荷文:provincie 12
 肯亞 英文:Province 8
 加彭 法文:province 9
 加拿大 英文/法文:province 10
 寮國 寮國文:khoueng 16
 盧安達 盧安達文:intara 12
 馬達加斯加 英文:province 6
 南非 9
 菲律賓 菲律賓文:lalawigan / probinsya        79
 聖多美普林西比 葡萄牙文:província 2
 沙烏地阿拉伯 阿拉伯文:mintaqah
(通常不譯為「省」而是譯為「區」)
13
 索羅門群島 英文:province 9
 泰國 泰語: จังหวัด
(中文通常不譯為「省」而是譯為「府」)
76+1 參見:泰國行政區劃
 亞美尼亞 亞美尼亞文:marz 11
 義大利 義大利文:provincia 103
 印尼 印尼文:propinsi/provinsi 29
 伊朗 波斯文:ostan 30
 智利 西班牙文:provincia 51

參考資料

  1. ^ 錢穆著:中國歷代政治得失,2002年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ISBN 962-04-2123-X
  2. ^ 2.0 2.1 2.2 2.3 侯楊方. 《“安庆省”考——兼论清代的省制》. 歷史地理 (上海市: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 (2008年第1期): 88–92 [2019-09-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03) (簡體中文). 
  3. ^ 3.0 3.1 段偉. 《清代江南、湖广、陕甘分省标准的异同》. 中國地方志 (北京市: 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辦公室). 2013, (2013年04期) [2019-09-25]. ISSN 1002-672X.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0) (簡體中文). 
  4. ^ 存档副本. [2009-06-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