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員會 (法國)

省委員會conseil général)是法國級的地方議會,具有部分由中央政府下放的地方自治權力。

構成

省委員會由兩輪選舉制普選產生:每一個推選一個委員,省委員任期為六年,每三年更迭一半的成員。省議員還會選出省長法國參議院內省的代表。

省委員會在內部選舉產生一個常務委員會commission permanente),由一個主席président)和數個副主席vice-présidents)構成,為省的執行機構。主席是省行政事務的負責人。

職責

省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 社會事務
  • 省級道路以及汽車交通
  • 初級中學
  • 省文化事務(各省檔案及省圖書館

2004年8月13日有關地方責任和自由的法律喚起了一輪新的權力下放浪潮,各省委員會籍此機會在以下方面獲得新的職權:

  • 道路:國家級道路的的管理
  • 社會事務:對老年人和年輕人的救助
  • 住房:住房基金以及能源援助基金的管理
  • 教育:招聘及管理技術人員、工人及服務人員
  • 文化:一些文化遺產的領域

歷史

1789年12月22日法律規定了在每個省建立一個由選舉產生的36名成員組成的議會:省議會Conseil de Département)。但是省議會在共和曆2年霜月14日(1793年12月4日)被撤銷。

其後,它以省委員會的名字由共和曆8年雨月28日(1800年2月17日)法律重新建立,不過其成員由政府任命,而非選舉產生。直到1833年它才重新成為一個選舉產生的組織,由納稅人選舉產生。普選產生的制度由1848年7月3日法律規定。

省議會的主席最初每年都要更換,自從頒布1871年8月10日法律起,省委員會只在每次更新委員的時候選舉它的主席。

省委員會這個稱呼(法文直譯為「總委員會」)今天看來有些費解,事實上省委員會在大區委員會建立之前是最高的地區議會,因此被冠名「總」(générale)。

參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