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選舉
直接選舉(英語:Direct election),簡稱直選,即政府首腦或立法機關的議員由民眾直接選舉產生。選民可以直接以「一人一票(one person, one vote)」的方式,投票予他們喜歡的參選人。至於決定當選者則要依據不同的選舉方式。一般而言以得到較多數選票者勝或以兩局制先行淘汰部份參選者。相對概念為間接選舉。現時直接選舉主要出現在總統制國家,議會制國家多為間接選舉。
美國
美國最具代表性的美國總統是經由各州普選及美國選舉人團間接選舉產生,但其他各級聯邦、州及地方行政首長皆由地方選舉產生,美國國會的美國參議院全部議員、美國眾議院全部議員、州長、州議會、部分州政府官員、市長、市議會、縣長及縣議會均由直選產生。
日本
日本國會的眾議院及參議院兩院議員、地方上的各都府道縣、市町村首長及其所屬的議會議員均由直選產生。
大韓民國
韓國總統、韓國國會、17個市長及道知事、市道議會、區議會均由直選產生。
俄羅斯
法國
土耳其
土耳其總統原由國會間接選舉選出,2014年起改以公民直選產生。
中華民國
地方議會與首長直選
1929年6月,國民政府頌布《縣組織法》,在縣以下的行政區——區、鄉、鎮實行自治制度,區長、鄉長、鎮長由行政區內居民直接選舉。但自1930年代起,因第一次國共內戰的需求,保甲制度實際上取代了鄉鎮自治制度。
臺灣自1935年(昭和十年)日治時期即已舉辦有限制的州、市、街、莊議員直接民選。
1950年,中華民國台灣地區開始實施縣市地方自治,臺灣省首度舉辦第1屆縣市議員選舉,1951年,則首度舉辦第1屆縣市長選舉。吳三連與高玉樹等台灣本省非中國國民黨人士亦可多次當選為具實權之臺北市市長。
國會直選(國民大會和立法院)
1947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及194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是全中華民國大陸地區唯一一次的直接選舉。
1969年,台灣地區首次舉辦增補國會議員的國民大會代表與立法委員選舉。
1986年,首個反對黨民主進步黨首次參加第3次增額國代選舉和第5次增額立委選舉。
台灣民主化在中華民國政府決定於1989年開放組黨結社、組織參加集會遊行、從事政治活動、自由辦報或出版刊物後有了更全面的進展。
中華民國政府凍結部分憲法內容,而另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後的國會全面改選,落實於1991年的第2屆國民大會代表和1992年的第2屆立法委員選舉,並首次舉行1994年中華民國省市長暨省市議員選舉及1996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
2005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該次修憲後凍結國民大會及其所有相關的條文。立法院成為中華民國唯一的國會,成為一院制。
總統直選與公民投票
中華民國總統直接民選則於1996年首次舉行,這次選舉不但讓中華民國政府擁有更強的合法性,也讓中華民國成為真正的民主國家,在政治層面落實台灣本土化運動。直接民選的總統與國會更是中華民國在台灣主權獨立自主、政治自由民主、社會開放進步、政府依法行政、全民監督政府施政與公僕表現的重要象徵與方式。此外,中華民國於2003年底成為東亞第一個立法保障公民投票權的國家,依《公民投票法》進行的公民投票亦屬廣義選舉與直接民權之一環。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權力。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均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社區(村)一級設立居(村)民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是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的代表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
立法機關選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公民可以直接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區縣級)的人大代表,而區縣級以上的人大代表則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則不僅有下一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出的代表,亦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選出的代表。
地方領導人選舉與國家領導人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各級機關領導人與國家領導人均由對應的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間接選舉產生。
香港
香港立法會議席現今共設議席90席,地區直選議員佔20席、功能界別議員佔30席、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佔40席。
香港區議會議席除27個新界鄉事委員會主席兼任的當然議員外,其餘均為直接選舉,由區議會單一選區選民選出。
澳門
澳門立法會議席的14席實行直接選舉,12席實行間接選舉,7席由澳門行政長官委任。
參考文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