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

申訴專員公署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HK.svg
申訴專員公署標誌
申訴專員 趙慧賢
副申訴專員 蘇錦成
助理申訴專員 翟瑞恆、謝綺雯
部門資訊
成立年份 1989年
所屬部門 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口號 推卸無理 申訴有道
總部  香港香港島干諾道中168至200號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30樓
聯絡資訊
網站 www.ombudsman.hk
申訴專員公署總部所在大廈──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中)

申訴專員公署(英語:Office of the Ombudsman),前稱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於1989年成立,是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的獨立法定機構,監察香港特區政府運作。透過獨立、客觀及公正的調查,處理及解決因為政府部門公營機構行政失當引起的不滿和問題,以及提高公共行政的質素和水平,並促進行政公平。

申訴專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為5年。但與一般法定機構首長不同的時,若然行政長官要將申訴專員免職,必需先經立法會批准。[1]

預防投訴是申訴專員公署職責,關乎政府執行公權力時的尊嚴,這個職責對政府執行政策尤其重要。為防止市民濫用投訴機制,在特別情況下,申訴專員公署更會在拒絕受理市民投訴的同時,向投訴人聲明切勿作出無理投訴。[2]

職能

申訴專員擔當監察政府的角色,以確保:

  • 官僚習性不會影響行政公平
  • 公營機構向市民提供便捷的服務
  • 防止濫用職權
  • 把錯誤糾正
  • 在公職人員受到不公平指責時指出事實真相
  • 人權得以保障
  • 公營機構不斷提高服務質素和效率根據香港法例第397章《申訴專員條例》,申訴專員有權:
  • 調查由受屈人士提出,所以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除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秘書處、輔助警察隊警務處廉政公署以外)涉嫌行政失當的投訴
  • 就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涉嫌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投訴進行調查
  • 就可能廣受市民大眾關注的課題進行主動調查

歷史

1988年,立法局通過《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草案》,翌年制定《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3月1日起正式運作;同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成為國際申訴專員協會成員。

1994年7月1日,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改稱申訴專員,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改稱申訴專員公署。1996年12月27日,申訴專員的英文名稱改稱為The Ombudsman,申訴專員公署的英文名稱改稱Office of The Ombudsman。

歷任首長

(於1994年7月1日前稱行政事務申訴專員)

  • 賈施雅(1989年2月1日[3]-1994年1月31日[4]
  • 蘇國榮(1994年2月1日[4]-1999年1月31日)
  • 戴婉瑩(1999年4月1日-2009年3月31日)
  • 黎年(2009年4月1日-2014年3月31日)
  • 劉燕卿(2014年4月1日[5]-2019年3月31日[6]
  • 趙慧賢(2019年4月1日[7]-)

公署有權調查的機構

根據《香港法例》第397章《申訴專員條例》第7條,公署有權調查該條例附表1第I部列出的任何機構涉嫌行政失當的投訴:

第I部所列機構

以及該條例附表1第II部列出的有關政府部門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投訴:

第II部所列機構

電視劇

香港電台

  • 申訴 (2013年)
  • 申訴 II (2017年)

流行文化

1998申訴專員公署廣告歌曲改編自包青天。

參考文獻

  1. ^ 《申訴專員條例》第3條. www.elegislation.gov.hk. [2022-05-10]. 
  2. ^ 香港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人約章. [2016-05-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7-16). 
  3. ^ 大事紀要. 申訴專員年報 (香港申訴專員公署). 2008-06-25, (第二十期): 第1頁. 
  4. ^ 4.0 4.1 前立法會議員接任申訴專員. 南華早報. 1993-12-29 [2021-07-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25) (英語). 
  5. ^ 存档副本. [2018-06-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19). 
  6. ^ 存档副本. [2018-06-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19). 
  7. ^ 存档副本. [2019-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22).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