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佔

壟斷(英語:monopoly),或稱獨占,一般指唯一的賣者在一個或多個市場,通過一個或多個階段,面對敵對性的消費者,與獨買相反。

獨占者在市場上,能夠隨意調節價格與產量。獨占能夠藉由在法律上獨享的特權、對供給來源的控制、或是企業間的聯手或協力行為(卡特)來達成。[1]

一般認為,獨占的基本原因是進入障礙,也就是說,獨占廠商能在其市場上保持唯一賣者的地位,是因為其它企業不能進入市場並與之競爭。產生獨占的原因有:

  • 自然獨占:生產成本使一個生產者比大量生產者更有效率。這是最常見的獨占形式。
  • 資源獨占:關鍵資源由一家企業擁有(如:無線電視的配音業)。
  • 行政性獨占政府給予一家企業排他性地生產某種產品或勞務的權利(public franchise)。
  • 專賣:政府自行獨占

獨占公式

由於獨占者是其所生產產品的唯一賣者,因此,直接面對整個市場,換句話說,他將面對向下傾斜的市場需求。而買者人數眾多,因此是敵對性的,也就是說,買者是價格接受者。因此,賣者可以通過控制產品價格,或者產量來極大化自己的利潤,形成經濟租

假設以來表示獨占者的總收益和總成本函數,表示當生產個單位該產品時獨占者的利潤水準。由此,獨占者的利潤極大化問題為

則當為獨占者利潤極大化產出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是,

這裡,分別稱為邊際收益邊際成本

上述必要條件也可以解釋為,獨占者總是在使得邊際所得等於邊際成本的情況下決定產量。

但是必須注意,如果獨占者的固定成本相當高,很可能導致其的利潤極大化生產量為。因此必須把通過必要條件求出的代入利潤函數確認利潤大於等於零,若利潤為負,則產量必然為

獨占的表現形式

各地的獨占

中國

古代

中國自古稱獨占為「榷」[2]。古代中國的鹽、鐵、茶長期屬於官營獨占事業,因為能謀取暴利,當國家出現了財政危機,為貼補國用不足,就會實行禁榷制度。

美國

截至2022/4,美國的微軟(Microsoft)公司的作業系統Windows仍占據市場上74.83%的份額,但於2009/1時,其占據95.42%的份額

政府批准實施的獨占

通常,政府在基本的服務和財貨方面會實行獨占(例如:水、電)

危害

獨占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結果,但獨占的出現恰恰會破壞競爭機制,進而影響社會資源優化配置、技術革新和經營者組織效率,損害消費者利益或造成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失。

反壟斷

因此,各國均設立了反壟斷執法機構,通過制定反壟斷法規制獨占行為,所涉及的獨占行為包括獨占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和行政性獨占。

米爾頓·傅利曼則認為,反壟斷法弊大於利,但沒有必要的獨占應通過廢除關稅和其他法規來解除獨占。

「沒有政府通過關稅或其他手段給與顯性或隱性的支持,很少能夠形成獨占。戴比爾斯鑽石獨占是我們所知的唯一一個成功的獨占案例(即使是戴比爾斯也為各種反非法鑽石交易法規所保護)。在自由市場中,全球卡特消失的會更快。」[3]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美國

Sherman Antitrust Act (1890年 謝爾曼反托拉斯法

Clayton Antitrust Act (1914年 克萊頓反托拉斯法)

日本

禁止獨占法(1947)

參見

參考文獻

  1.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獨占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於2011年4月11日查閱
  2. ^ 《史記·五宗世家》:「韋昭曰……榷者,禁他家,獨王家得為之。」
  3. ^ Milton Friedman, Free to Choose, p. 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