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

汽車盜竊的防範海報
入戶型犯罪
Scale of justice 2.svg
大陸法系刑法
犯罪論
二階論三階論
構成要件

客體 · 行為作為 · 不作為
危害結果 · 因果關係 · 犯罪主體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預備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罪責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 犯罪意識

正犯共犯

直接正犯 · 間接正犯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

想像競合 · 牽連犯 · 連續犯
數罪併罰 · 一罪一罰

刑罰論
-法定刑-

死刑 ·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 罰金 · 科料(小額刑罰)
拘役 · 沒收
褫奪公權 · 剝奪政治權利
量刑 · 宣告刑
自首 · 減刑 · 緩刑

保安處分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法 · 刑事政策
犯罪學
Standard legirons taiwan01.jpg
子領域
犯罪生物學
犯罪社會學 | 犯罪心理學
刑罰學 | 刑事政策 | 受害者學
學派
<依知識論立場>
古典學派 | 實證學派
新古典學派
<依地理位置>
義大利學派 | 芝加哥學派
法蘭克福學派
<依社會、哲學、政治理論>
衝突犯罪學 | 環境犯罪學
馬克思主義犯罪學
女性主義犯罪學
左翼現實主義 | 右翼現實主義
整合犯罪學 | 後現代主義
犯罪原因理論
(大致依時間先後)
功利主義(古典理論)
生來犯罪人 | 精神病學模式
緊張理論 | 差別接觸理論
次文化理論 | 社會控制理論
標籤理論 | 明恥整合理論
理性選擇理論 | 自我發展論
日常活動理論 | 破窗理論
一般人格與認知社會學習理論
衍生的刑罰理論
(大致依時間先後)
應報理論 | 嚇阻理論
預防理論 | 矯治模式
罪有應得理論 | 修復性司法
新應報理論 | 表達性刑罰理論
重要概念
犯罪 | 暴力 | 人性
連環殺手 | 少年犯罪
白領犯罪 | 社會階級
社會解體 | 社會分化
文化失範 | 文化衝突
組織型犯罪 | 受害者
毒品 | 迴避機制
越軌 | 刑法 | 司法程序
刑罰 | 保安處分
監獄 | 虐囚 | 監獄人權
規訓與懲罰 | 瘋癲與文明
死刑存廢問題
社區處遇 | 轉向處遇
少年感化院 | 中途之家
更生人 | 更生中心
再犯 | 累犯
相關學科
心理學 | 社會學 | 精神醫學
刑事學 | 法醫學

犯罪指做出牴觸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而在一般意義中,「犯罪」一詞也可指侵犯其他同類個體(他人)或嚴重違背社會道德,而普遍不被社會容忍的行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人即罪人或稱罪犯。研究犯罪的學科稱為犯罪學

在以英美法系為法治體制的國家,例如英國美國加拿大,稱爲「威脅,有害或以其他方式危及人身財產,健康,安全和道德福利的行為。」

在以歐陸法系為法治體制的國家,例如瑞士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稱爲罪犯、犯人、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嫌犯、犯嫌、兇嫌、犯罪行為人、犯罪人、行為人等等。

依現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來看,犯罪沒有一個簡單又廣為接受的定義[1],不過在法律中還是為了特定的因素而為犯罪下定義。

最通用的定義是犯罪是由法律定義出來的(若某事被適用的法律視為是犯罪,那就是犯罪)。另一種定義是犯罪是一種不止對其他個體有害,對群體或是國家也有害的行為,法律會訂定禁止這様的事,並且會有訂定罰則[2][3]

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指出,犯罪存在於所有的社會當中,所有的社會都有罪犯。犯罪像謀殺強姦販毒偷竊詐騙等行為是被世界各地禁止的行為[4]。但有關犯罪明確的定義則是由各國的刑法來訂定。

基本概念

犯罪可以定義為是危害他人、社會或者國家的行爲,訂立法律在於保護人民所享有的法律權益,凡是違反刑法規定,故意破壞他人受到法律所保障的權益稱為犯罪行為。

各國定義

各國對犯罪都持有不同概念,有些行爲(如通姦)在某國是犯罪,但是在他國亦可能不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對犯罪的定義是:「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法律權益

法律權益是社會多數人認為應該受到保護的利益,不以權利財產為限,諸如隱私和信用亦為法律權益之一。危害他人、社會或者國家的行為,如果被起訴,並且由法院判決刑責,即屬犯罪。其犯罪一定是違法,違法不一定犯罪。

範圍

殺害、傷害他人或偷竊等行為,在大多數國家是犯罪的行為,稱為自然犯罪,亦即這種行為在根本上即屬受負面評價;但是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若法無明文,縱然是自然犯罪也不得處罰。將一個原本不是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稱為入罪化;而將一個原本是犯罪的行為規定為非犯罪,稱為除罪化

有些行為雖然經過除罪化,但是只要是在社會上仍然屬於負面評價之行為,仍然會成為犯罪學研究的對象。亦即,犯罪學中所認定的犯罪範圍不以法律所定之犯罪行為為唯一的標準,有時已經除罪化之行為仍然會被犯罪學當做探討研究的對象。

分類

法律上一般將犯罪先以所侵害之法律權益略分為「侵害國家法益」、「侵害社會法益」和「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在侵害個人法益之罪的部份再細分為「侵害生命法益」、「侵害自由法益」、「侵害財產法益」等。而在犯罪學的研究上,通常以犯罪的型態和特殊性區分犯罪,例如:暴力犯罪、白領犯罪青少年犯罪

大陸刑法一般講犯罪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自然人和法人犯罪,不過這僅僅是立法上的分類。理論上刑法常分為自然犯和法定犯,身份犯和非身份犯,行為犯和結果犯,實害犯和危險犯。

判斷過程

判斷一行為是否為犯罪行為的主流標準是刑法三段論證法。應用三段論證的這一過程稱之為定罪量刑,除了法院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及個人都不擁有將他人宣告為有罪的權利。

處理

在大多數國家,當執法機構搜索嫌疑犯時,通常會將其扣留於看守所或者羈留室,除非在沒有保釋制度的國家,否則有時候會准許保釋。然後,由法院判決被告是否犯了罪,這個過程稱為刑事訴訟

若果法院判決被告有罪,被告通常會受一定刑罰之宣告,例如罰金、自由刑(例如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等等。在某些保留肉刑的國家,也有可能被處以肉刑。對於情節輕微者,可能緩刑;針對不同的情況,也有可能施以非刑罰的保安處分

參考文獻

  1. ^ Farmer, Lindsay. "Crime, definitions of". In Cane and Conoghan (editors). The New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ISBN 978 0 19 929054 3. Page 263. Google Book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 ^ crim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Second Edition on CD-RO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3. ^ Elizabeth A. Martin. Oxford Dictionary of Law 7.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ISBN 0198607563. 
  4. ^ Easton, Mark. What is crime?. BBC News. 17 June 2010 [10 June 20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2-27).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