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法官(中華民國前稱「推事」;法文:Juge;英文:Judge;西班牙文:Juez;德文:Richter;日文:ジャッジ)是司法機構中審判人員的通稱,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要求基本上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掣肘、大公無私以及獨立地根據法律判案。
稱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在香港法院內,於香港主權移交後,稱呼法官需要在法官後加上「閣下」(The Honourable)二字,即法官閣下,以示尊敬。在香港殖民地時期,則稱為大人,即法官大人。另見按察司。
在臺灣,法官在法庭內的尊稱為「庭上」;在合議庭,有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區別。
歷史
傳說帝堯時代的皋陶為中國司法鼻祖。他有一隻獬豸,在難以判決之時根據碰觸可以決定誰有罪。
在司法體系中的角色
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官通常是和律師分開訓練的;在訴訟中會主動地調查案件、盤問證人和當事人,質疑證供的可信性,是法律的守護人,主要目的在發現事件的真相。
在普通法系國家中,法官和律師都是接受法學院的訓練,法官一般是從經驗豐富的律師當中挑選,有時也從法學院的資深教授當中挑選,而且一般必須得到議會、立法機構的批准。在法庭審判中他不會主動地調查案件或盤問證人和當事人;他的角色尤如球賽中的球證,確保控辯雙方有平等的發言機會,並在聆聽雙方的理據後裁決。由於採用判例法,法官不只是應用法律,其判決某程度會延伸了法律,普遍被認為是德高望重才能擔當的職位。
普通法制度中法官的角色和古代中國當人們遇上糾紛時尋求作評理的長者非常相似。他不會主動調查事件的始末,而是聆聽雙方的理據,並依當地的風俗習慣作他認為最符合大眾利益的判決。在原始普通法中並沒有成文的法律,法官只是作他認為最佳的判決,故法官作的判決可視為「創造」了法律,而非只是應用法律。
香港
2013年11月26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討論全體法官及司法人員於2013年至2014年年度加薪3.15%的建議,涉及約1千萬港元。身兼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認為,法官的工作量大而且支援不足,最終令到人才卻步,批評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加薪建議脫離現實。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則批評,不少法官皆為臨時委任,加上薪酬遠低於私人執業律師,故此難以吸納精英投身職業。另外,立法會議員劉慧卿則認為法官人手不足以至拖延審訊時間,對當事人並不公道。行政署承認高等法院原訟庭人手不足,2012年一般民事案件由申請排期至聆訊平均需時244日,遠超於180日標準,惟強調僅為短期人手調配出現問題,而非編制人手不足[1]。
各級司法人員
法院 | 法官級別 |
---|---|
終審法院 | 首席法官 |
終審法院 | 常任法官 |
終審法院 | 非常任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首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 |
高等法院 | 法官 |
高等法院 | 司法常務官 |
區域法院 | 首席法官 |
區域法院 | 家事法庭主任法官 |
區域法院 | 法官 |
裁判法院 | 總裁判官 |
裁判法院 | 主任裁判官 |
裁判法院 | 死因裁判官、勞資審裁處審裁官、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 |
裁判法院 | 裁判官 |
裁判法院 | 特委裁判官 |
特徵
- 鑒於法官代表司法權獨立審判的重要性,現今世界上多數憲政國家會將有關法官的職權行使,薪俸、地位的保障以及任免限制直接規範在憲法內,尤其是積極避免審判涉入政治,或是政治干涉審判,以昭公信。
- 在一些國家,對於法官的裝扮有著特殊要求,以表示法官在法庭上地位的特殊性,及協助審判庭上的人員容易做出身分上的辨別。
- 法官執行審判權時,不因其判決有瑕疵而遭受指控,而且其判決不能由法官自行任意改判;因判決而遭受不利益之人,僅能透過上訴尋求救濟。
- 職業法官因長年受法學教育,在法律學說理論大部分為繼受外國理論的國家,例如中華民國,法官依其對法律確信做出的某些判決結果往往不被社會接受,例如基於精神障礙殺人獲判無罪,相當程度引發該國國內的社會爭議。
- 中華民國為改善前述問題,推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期望在重大案件透過一般民眾與職業法官共同行使審判權使司法引入人民觀點。參與審判之人民,稱為國民法官,此時參與審判的國民使用法官的稱呼,代表其亦在行使國家司法權,但該國民並非中華民國法官法所稱之法官。
另見
參考資料
- ^ 法官人手不足 拖延審訊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東方日報》 20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