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英語: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縮寫:PR),是議會選舉中分配議席的主要兩種方法之一,另一則是多數制

概要

比例代表制以每一參選組別所得選票佔全部的百分比分配議席,反映社會多元不同意見。簡單而言,如有30%的選民投票予某一政黨,那該政黨就能在議會上取得30%的席位。此一方法最早出現於瑞士,並於歐洲大陸發揚光大。比例代表制的投票機制可分為兩種︰名單比例代表制可轉移單票制。而席次分配分面則可分為兩類:最大餘額法最高均數法(如漢狄法)。

比例代表制之好處是鼓勵代表關心選民之願望;它也可使較大之少數黨選出一名或兩名代表,實行區域代表制時,這些席位就可能得不到[1]:93。由於比例代表制促使利益集團按專業劃分,在某些情況下,這可能嚴重損害多數聯盟中無代表之少數派之利益,這樣議會中之決議規則就變成極為棘手之問題;所以,比例代表制實行起來,都是十分複雜[1]:93

一般認為,比例代表制有利小黨發展而且比較客觀反映各政治組織的實力,但同時也讓激進政黨更容易取得議席。因此不少國家議會各設政黨得票門檻,如德國聯邦議院及聯邦州議會選舉採取得票比例5%的政黨門檻限制。

而在法國第三共和第四共和時期,由於法國國民議會為確保共和派的政黨保持議會多數,避免總統專權導致保王黨復辟,總統只是擁有象徵權力,憲法保證國民議會的專制,政黨眾多,造成政府不穩定,內閣更替頻繁;因此戴高樂總統1958年再次主政並在第五共和(即現在的法國政體)成立後,催生出「半總統制」(相關名詞包括雙首長制、混合制等),地方議會、國民議會及總統選舉改採兩輪投票制,並加強總統的權力,總理向總統負責,總統有權解散國民議會。

參見

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制度

參考文獻

  1. ^ 1.0 1.1 卡爾·柯恩. 《民主概論》. 由聶崇信、朱秀賢翻譯. 商務印書館(香港). 1989.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