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歧視條例 《殘疾歧視條例》是香港政府保障殘疾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受到歧視、中傷及騷擾而制定的法例。該法例可以保障殘疾人士及與其有聯繫的人士在以下方面免受歧視、中傷或騷擾: 僱傭(包括合夥關係、職工會會籍、職業訓練等)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進入、處置及管理處所(處所是指任何公眾人士獲容許進入或使用地方) 會社及體育活動 大律師的執業(指提供大律師見習職位和訓練等) 與殘疾人士有聯繫的人士也在這些範圍內受到保障[1]。 參見 平等機會委員會 參考文獻 ^ 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 平等機會委員會網站. [2015-07-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25). 外部連結 殘疾歧視條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社區法網 - 反歧視 - 殘疾歧視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中國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呂秉權性傾向歧視條例手語翻譯員伴讀港鐵殘疾人士車費推廣計劃融合教育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香港2007年12月香港LGBT權益香港公共屋邨香港港安醫院-荃灣麗晶花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