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

期貨合約(英語:Futures contract),簡稱期貨(英語:Futures),是一種跨越時間的交易方式,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一種。買賣雙方透過簽訂合約,同意按指定的時間、價格與其他交易條件,交收指定數量的現貨。通常期貨集中在期貨交易所,以標準化合約進行買賣,但亦有部分期貨合約可透過櫃台交易進行買賣,稱為場外交易合約。交易的資產通常是商品或金融工具。雙方同意購買和出售資產的預定價格被稱為遠期價格。未來的指定時間 - 即交付和付款發生時 - 稱為交貨日期。因為它是標的資產的函數,期貨合約是衍生商品。

期貨是一種衍生性金融商品,按現貨標的物之種類,期貨可分為商品期貨與金融期貨兩大類。參與期貨交易者之中,套利者(或稱避險者)透過買賣期貨,鎖定利潤與成本,減低時間帶來的價格波動風險投機者則透過期貨交易承擔更多風險,伺機在價格波動中牟取利潤。

不少期貨市場發展自遠期契約,指一對一個別簽訂的跨時間買賣契約,交易細則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期貨合約則由交易所劃一標準化,讓四方八面的交易者可在同一個平台上方便地撮合交易。選擇權是從期貨合約上再衍生出來的另一種衍生性金融商品

發展歷史

荷蘭人開創了數種金融工具,並為現代金融體系奠定了基礎。[1]在歐洲,正式的期貨市場於17世紀出現在荷蘭共和國。 在這些早期期貨合約中,最著名的就是鬱金香期貨,該鬱金香期貨是在1636年荷蘭鬱金香狂熱高潮時期開發的。[2][3]在東方,最早的期貨市場江戶幕府時代的日本。由於當時的稻米價格,對經濟及軍事活動造成很重大的影響,米商往往會根據稻米的生產以及市場對稻米的期待而決定庫存米的買賣。第一個市場是1697年大阪堂島成立的堂島米會所,各地的貿易商往往會來此以白銀預先訂購來年的白米,預付一筆金錢,取走了訂購單,這訂購單將在明年或者下一次稻米成熟時兌現,此即期貨合約。[4]

芝加哥大豆期貨
1980年-2008年美國期貨和股市比較圖

在1970年代,美國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與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曾進行多項期貨產品的創新,大力發展多個金融期貨品種,令金融期貨成為期貨市場的主流。1980年代,芝加哥的交易所開始發展電子交易平台。踏入1990年代末,各國交易所出現收購合併的趨勢。

中國古代已有由糧棧、糧市構成的商品信貸及遠期契約制度。在民國年代,中國上海曾出現多個期貨交易所,市場一度出現瘋狂熱炒。

滿洲國政府亦曾在東北大連、營口、奉天等15個城市設立期貨交易所,主要經營大豆、豆餅、豆油期貨貿易。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期貨交易所在中國大陸絕跡幾十年,到1991年深圳設立期貨交易所,展開另一波期貨熱炒風潮,各省市最多曾經一度同時開設超過50家期貨交易所,超過全球其他國家期貨交易所數目的總和。中國國務院在1994年及1998年,兩次大力收緊監管,暫停多個期貨品種,勒令多間交易所停止營業。

自1998年後,中國大陸合法的商品期貨交易所只剩下上海 [5]大連 [6]鄭州三所,前者經營能源與金屬商品期貨,後兩者經營農產品期貨。

2006年9月8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海掛牌成立,並於2010年4月16日推出其首項產品,滬深300股指期貨。

期貨的種類

中國大陸地區的期貨市場及其主要交易品種

期貨的基本制度

保證金制度

在期貨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繳納資金,作為其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然後才能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並視價格變動情況確定是否追繳資金。這種制度就是保證金制度,所交的資金就是保證金

每日結算制度

期貨交易的結算是由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的。期貨交易所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同時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漲跌停板制度

漲跌停板制度又稱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即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持倉限額制度

持倉限額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為了防範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和防止期貨市場風險過度集中於少數投資者,對會員及客戶的持倉數量進行限制的制度。超過限額交易所可按規定強行平倉、禁止開設新的持倉或提高保證金比例。

大戶報告制度

大戶報告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等,客戶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大戶報告制度是與持倉限額制度緊密相關的又一個防範大戶操縱市場價格、控制市場風險的制度。

實物交割制度

實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當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將期貨合約所載商品的所有權按規定進行轉移並了結未平倉合約的制度。

1939年美國糧食期貨交易所

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或者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時,或者當會員或客戶違規時,交易所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實行強行平倉的制度。簡單地說就是交易所對違規者的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概念分析

先買後賣

先買:是指與他人簽訂一份在未來以一定價格買入一種商品的協議,或從他人手中接受這種類型的協議。 後賣:指在中途將這份協議轉讓給他人,或者到期平倉。

先賣後買

先賣:是指與他人簽訂一份在未來以一定價格賣出一種商品的協議。 後買:是指在中途從他人手中買回這種類型的協議,或者到期平倉。

類型

期貨市場與股票市場的分別

  • 期貨市場是「零和遊戲」,同一段時間內所有贏家賺的錢,加上交易費用等於所有輸家賠的錢;期市是對現貨市場風險的保險市場,以期貨市場投機者的金錢為現貨市場經營者提供經濟保險,從而保障經濟的穩定發展。投入股市的錢則不同,透過商業機構的營運業務成長,可以創造新的經濟價值,若經濟環境穩定,大部分人可以同時賺錢,一般報酬較期市慢,風險較期市低;股市暴跌的話,大部分人可以同時輸錢。
  • 期貨買賣以槓桿操作,只需要在期貨戶口存入某百分比的開倉按金(lnitial Margin)(又稱孖展、保證金,常見水平為5-10%),作為應付商品或標的物價格波動之儲備,就可以買賣價值100%的期貨合約,獲利與風險比例均比股票高。當市場劇烈波動時,買賣股票者最多賠光所有投入資本,戶口價值為零。但買賣期貨者獲利或虧損的幅度,卻可以是本金的數十以至數千倍。每日收市後,期貨結算所會根據收市價,計算每日結算價(Settlement Price),來釐定未平倉合約價值,並在按金內調整未實現盈利/虧損。如未實現虧損含按金跌低於維持水準(Maintenance Margin),持倉者就需追繳按金(Margin Call),否則需平倉止蝕(俗稱砍倉)。

環球主要的期貨交易所

人工喊價與電子交易

人工喊價是指交易大堂內的交易代表,透過手勢與喊話途徑,進行交易。芝加哥CBOT是早期最有代表性的人工交易池,每個品種由交易代表在八角形的梯級範圍內,進行頻繁的喊話與手勢交易。

電子交易是指市場採取中央電腦交易系統,根據交易規則、買賣指令的價格與先後次序,自動撮合買賣契約(或稱自動對盤)。交易員在認可的電腦系統前下單即可,毋須擠到特定的空間內人工喊價。

價格

正價差

高水,又稱升水,通常是指期貨價格高於現貨價格。以恆指期貨為例,如果期指高於恆指(即恆生指數),便稱為期指高水。如果期指出現高水,一般會認為是後市向好的指標,因為期貨市場的投資者願意以較現貨市場為高的價格去購買期指,表示投資者對後市有信心。

逆價差

貼水,又稱低水,是指期貨價格低於現貨價格。以恆指期貨為例,假如恆指高於期指,這種情況就可稱為期指低水或貼水。需知道,期指是一種特別產品,它是現在決定價格,而在將來合約到期之日(即每月月底結算日)才作結算。在結算日當天,期貨價格應該等於現貨價格,即期指應等於恆指,因此期指的現價根本是對未來到期日恆指收市價的一個估算值。所以,若遇上期指低水的情況,即代表投資者估計未來恆指會下跌,後市向淡。

變相期貨

某些遠期現貨市場套用期貨交易體制組織的交易,一般都隱含巨大的風險,容易被操縱而導致交易者巨大損失。

參見

參考文獻

  1. ^ Goetzmann, William N.; Rouwenhorst, K. Geert (2008). The History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in Carbon Finance, Environmental Market Solutions to Climate Change. (Yale School of Forestry and Environmental Studies, chapter 1, pp. 18–43). As Goetzmann & Rouwenhorst (2008) noted, "The 17th and 18th centuries in the Netherlands were a remarkable time for finance. Many of the financial products or instruments that we see today emerged during a relatively short period. In particular, merchants and bankers developed what we would today call securitization. Mutual funds and various other forms of structured finance that still exist today emerged in the 17th and 18th centuries in Holland."
  2. ^ Chew, Donald H.: Corporate Risk Management.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8, ISBN 0231143621)
  3. ^ Pavaskar, Madhoo: Commodity Derivatives Trading: Theory and Regulation. (Notion Press, 2016, ISBN 1945926228)
  4. ^ Schaede, Ulrike. Forwards and futures in tokugawa-period Japan: A new perspective on the Dōjima rice market.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 September 1989, 13 (4–5): 487–513. doi:10.1016/0378-4266(89)90028-9. 
  5. ^ 上海期货交易所首页. www.shfe.com.cn. [2018-03-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31). 
  6. ^ 大连商品交易所. www.dce.com.cn. [2018-03-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2-20). 
  7. ^ 聚丙烯上市. 大連商品交易所. 2014年2月28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年7月8日). 
  8. ^ 国债期货时隔18年重启. 新浪財經. 2013年7月1日 [2013年8月28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年5月9日).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