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組織犯罪
有組織犯罪(英語:Organized crime)是一種以集團化、階層組織化的方式,集合犯罪份子,進行分工的非法犯罪。這類型的犯罪,通常涉及大量的金錢及利潤。其犯罪行為可能只限於區域,也可能發展為跨國性的活動。如恐怖組織這類型的組織犯罪,可能具備政治動機。在組織犯罪之下,可能會以雇用或是強迫方式,讓一般人參與在犯罪活動中,或是以保護費等名義,要求小店舖或是企業捐獻金錢來協助他們犯罪。參與組織犯罪的罪犯,通常會接受一定程度的訓練,接受其上級命令來進行犯罪,與一般罪犯不同。這種犯罪組織(criminal organization,又稱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是幫派,常被稱為暴徒(mob)、黑手黨(mafia)、黑幫(crime syndicate);由犯罪組織形成的非正式社會網絡,常被稱為黑社會或地下社會(underworld)。
在近代國家中,有組織利用手機及電腦等作文宣,利用不同平台作出虛假及失實評論及煽惑他人有組織犯罪,這些都被視為是重大犯罪,有特別法律來加以規範。美國在1970年通過《有組織犯罪控制法》,中華民國在1996年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各國為控制組織犯罪,也常成立專門組織,針對這類型犯罪進行查辦,如香港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較著名的犯罪組織,包括美國黑手黨、日本山口組、歐洲粉紅豹、香港三合會、中國天安社與青幫、台灣竹聯幫等。
概論
組織犯罪,指成員超過三人以上,形成內部的階層管理結構,以組織化的方式從事犯罪活動。這種組織長期活動,不是因為某個單一事件而短暫集合形成,通常以暴力方式脅迫他人,以達成其目的[1]。傳統的組織犯罪,通常涉及暴力、色情和毒品等犯罪行為,現代則發展出企業及金融犯罪,也常以賄賂或是參與選舉等方式,進入政治領域。還有一些組織打著「教育培訓」的理由實施組織犯罪,比如「豫章書院」。
各國法律及組織犯罪狀況
國際社會
聯合國大會於2000年11月15日通過《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中華民國(臺灣)
立法院於1996年通過制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將三人以上實施以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犯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罪的結構性犯罪定性為「組織犯罪」,予以加重處罰。
參考文獻
- ^ 中華民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外部連結
-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獻:組織犯罪防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