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九龍
新九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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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九龍在香港的位置(桃紅色地方者),現九龍位置以綠色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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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 | |
位置 | 九龍北部 |
管轄 | |
新九龍(英語:New Kowloon)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在香港殖民地時期是香港四大組成部分(香港島、九龍、新九龍、新界)之一,指界限街以北至九龍群山之南的土地,包括現時觀塘區、黃大仙區、界限街以北的九龍城區(即九龍城、九龍塘、啟德等地)和深水埗區(但不包括昂船洲)。
歷史
新九龍原屬新界的一部份,中國清朝政府在1898年按《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將其租借給英國,為期99年。
由於原九龍(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面積太小,政府又有需求去開拓市區用地,於是政府在1937年起刊憲將界限街以北至獅子山之南這些原屬新界的平坦土地,劃作市區用地發展,並統稱「新九龍」,以便和界限街以南原有的「舊九龍」區別。
新九龍的土地是英國向中國「租借」,地契於1997年6月28日到期[1]。所以新九龍樓宇的業主,由香港主權移交起,需要向香港政府交地租,反之原九龍及香港島之物業,如至今租約仍未到期,則只需繳付極低的象徵式地稅。
最初,新九龍由東至西分為九龍城、九龍塘、深水埗及荔枝角四區[2]。自1968年5月起,新九龍與「舊九龍」、香港島重新分為十區,新九龍開始與舊九龍融合。一般市民在生活中都不會刻意區分,但一些教科書仍會教授兩者分別。
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落實,香港島和九龍確定會和新九龍、新界一起移交予中國,「新九龍」一詞開始消失。到現在新舊九龍一般都統稱為「九龍」,但差餉物業估價署[3]/政府地政總署須收取新九龍土地的地租,舊九龍及香港島土地的地稅,故土地契約中仍有「九龍」和「新九龍」之分。而且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5,新界的定義仍包括新九龍。
現況
直到現在,由於九龍半島已經過不斷的填海工程,以致根據1937年的海岸線所劃出的新九龍地域不能覆蓋所有原屬新九龍的地區,如九龍灣一帶的原海岸線已變成市中心,現時的海邊卻不屬新九龍範圍,但政府則無刻意更改新九龍的覆蓋範圍。
有趣的是,一座名叫新九龍廣場的商場卻在原九龍內的大角咀找到,而不是在新九龍之內。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 根據1937年12月8日制定之《香港法例》第1章 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5 新九龍的範圍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