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

成文法(英語:Statutory law),即法章(Statute Law),又稱制定法。指由立法機構通過,段落分明的成文法則。是指由各國的立法機關根據憲法的授權,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訂而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條文。成文法例較不成文法條文清楚、考量立法環境、時移世易且經過討論而制定,也可改變普通法及其衡平法所定立的準則,以便更適合環境。

Act或Law

經國家立法機關通過法案生效的成文法,英美國家稱「Act」,在一般非法律英漢辭典混同「法案」(Bill)釋義,香港則沿襲港英時代習慣譯成「法令[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官方英譯為「Law」[3][4]中華民國舉凡法、律、條例、通則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皆譯「Act」[5]

參考文獻

  1. ^ 1.0 1.1 李宗鍔法官 (編). 《香港日用法律大全(一)》. 商務印書館(香港). 1995. 
  2. ^ 香港法例第88章《英國法律應用條例》第2條 釋義. [2017-07-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2-24). 
  3. ^ 董曉波. 我国立法文本规范化英译若干问题探析. 外語教學理論與實踐 (華東師範大學外語學院). 2014, (3): 84–9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2-24). 
  4. ^ 词汇辨析. 法規翻譯 (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譯審外事室). 2006, (3) [2017-07-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2-24). 
  5. ^ 法規名稱英譯統一標準表.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03-07-03 [2017-07-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1). 

參閱

外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