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律師(英語:lawyer;attorney)是指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現代律師一般而言是指學習法律、通過特定考試、加入地方公會,被允許接受他人委託。律師作為複數的概念,意味著律師職業和行為,以及由從事律師職業的所有職業人員構成的職業群體。在實行法律職業一元化的國家,律師也可以作為所有法律職業的統稱。在中國古代社會中,扮演訴訟代理人的訟師又稱狀師,有時被貶稱為訟棍,可說是類似於律師角色的文化人。
有說法指出,很多國家的人都不喜歡法官和律師等法律人,人們對法律人的厭惡也有著長久的歷史,而這可能和法律人目的性取向的思考方式、甚至這樣的思考方式會讓他們做出一些傷害普通百姓的事情,以及法律術語對多數人而言晦澀難解、法律人冷酷無情的刻板印象等等有關。[1]
律師可能為任何人辯護,哪怕受辯護的人罪大惡極且罪證確鑿也一樣,所有被控犯下刑事罪行的人,無論罪行輕重或是否罪證確鑿,也都有權利請求律師協助;[2]但不能據此認定律師本質邪惡、缺乏道德良知,因為這是律師職責的一部分;然而由於律師所辯護的部分人士的形象、辯護過程中所使用的辯詞,以及部分律師見利忘義,沒有原則以及高收費的行為,使得社會上有許多針對律師的笑話與諷刺文化;而一些律師在辯護時使用的辯詞,更可能涉及指責受害人的問題,在日本更曾有人因兇殺案被告律師因其使用的辯護內容之故,而發起懲罰辯護團律師的請願連署。[3]
職業特徵
律師職業的基本特徵是:
- 具備必須的法律專業知識。
- 以提供法律服務為職能。
- 律師是經過國家考試並取得職業執業資格的人,律師並受國家保護和管理。[4]
-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工作形態
在過去,律師的工作主要是在法院為當事人(原告或被告)進行訴訟,開庭時穿著黑色鑲白邊法袍,在訴訟案件中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現在這些工作仍然是律師工作的大部分,此外,也有些律師接受法院的指派,成為破產財團、遺產財團的管理人。[5][6][7]
由於現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密,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經常與法律有關,因此律師此一行業已漸漸不再限於進出法院,有許多律師們從事相當具有商業性質的活動,但基本上仍與法律相關,例如商標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的維護、一般的不良債權處理等等,也有一些律師積極熱心於公益,為許多政策研究、立法遊說乃至社會運動,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等相當多的實質幫助,降低人民接觸法律專業的門檻,替人民解決問題。[8]
專業制度
中華民國
取得資格
取得中華民國律師資格,需具有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科目)以上學歷,並參加考試院考選部所舉辦每年一度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律師類科),錄取後通過為期一個月的律師職前訓練(通稱律訓)及五個月的實務訓練(即實習律師),且需加入律師公會並在任一法院登錄有案始能執行律師業務。
律師考科
中華民國的律師考試採筆試的方式進行,分為二試;第一試通過才可以進入第二試。第一試為選擇題,應試科目包括:綜合法學(一)(含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綜合法學(二)(含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第二試為申論題,應試科目包括:公法(憲法與行政法)、民事法(含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法(含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含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國文(含作文、測驗),選試科目(並依選考組別不同,就勞動社會法、智慧財產法、海商法與海洋法、財稅法擇一應試)。[9]
釋名
臺灣史上的「律師」兩個字,本來是指佛教或道教中精通戒律的出家人士。在臺灣,律師之間互相尊稱為「道長」,說法甚多。最普遍的說法,是早年有個律師在為一樁官司查閱資料時,看到一段文字「《唐六典》曰道士修行有三號:其一曰法師,其二曰威儀師,其三曰律師。」從此就戲稱他的同事們為「道長」,而今臺灣所有律師皆以「道長」互稱[10]。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的法律和法規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對律師的界定是:「本法所稱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要獲得律師執業資格必須先通過由司法部組織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考試的通過者必須先在合法的律師事務所中實習一年,然後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律師執業證書後,才可以成為一名律師。
澳門
在澳門,要成為律師,必須先取得澳門或其他認可地區的法學士(非澳門畢業的人士須先修讀澳門法律的補充課程),然後向澳門律師公會申請實習。實習期一般為兩至三年。在通過考核後,方可向該會申請註冊成為律師。任何不是在該會註冊的人士,若在當地自稱律師或進行律師相關業務,即屬違法,可向其追究刑事責任。
香港
香港行使英格蘭所用的普通法系,律師分為「大律師」(訟務律師)及「律師」(事務律師)兩類。大律師一般以個人獨資形式經營,自負盈虧,但為了減省開支及更有效利用資源,大律師一般都會群集開設辦事處,共同分擔包括設立圖書館等費用。而事務律師一般以個人獨資或合夥形式以律師事務所(又稱律師行)名義經營,大部份在香港的事務律師都是由律師行聘用,而律師事務所大部分是以商業形式運作。大律師必須由事務律師延聘。
據香港法例,所有香港事務律師必須是香港律師會的成員;香港大律師公會則為為香港法定的大律師專業團體。除此處外,另可參見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
英格蘭與威爾斯
英格蘭與威爾斯的律師制度分為兩類:
兩者的資格取得、訓練、執業範圍以及所受到的管制均有所不同。傳統上兩者能夠處理的事務範圍涇渭分明,只有訟務律師可以代表當事人出庭,事務律師僅能向客戶提供法律意見。但由於法律事務的日趨複雜,兩者處理的事務時常所重疊,再加上此種區分方式造成對當事人的不便以及費用,自1980年代起,對於英國律師制度的改革呼聲逐漸出現,目前事務律師也可以在某些法院代表當事人出庭。
相關改革的法律包括1990年The Courts and Legal Services Act 1990,1999年的The Access to Justice Act 1999。其後,David Clementi所提改革方向,主張1.放鬆對於律師執業的限制,以促進其競爭力,但2.改善對於律師的管理制度,以避免服務品質下降,也得到英國政府的支持。
英國律師的養成,約可分為三個階段:academic stage, vocational stage,pupillage/training contract。詳細的資料以及統計均可在Bar Council以及Law Society找到。
職業文化
律師的職責是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而人們不能因此認為律師是邪惡的、沒有良心的,或者拿了當事人特別的好處,哪怕其辯護的對象罪大惡極且罪證確鑿也一樣,因為這是律師的職責所在[11],所有被控犯下刑事罪行的人也都有權利請求律師協助,[12][2]哪怕自己被控的罪名再怎麼罪大惡極且罪證確鑿也一樣;不過另一方面,雖說律師文化理應建基於當地對法律、公義的尊重,但由於律師在不同國家的執業方式與政治地位的迥異,影響了不同的地域有著不同的律師文化。
正面
在律師參與政治程度較高的地區,律師被認為是體面而有影響力的職業,他們會關心及參與社會政策的制定上及討論,作出正面的影響。
負面和潛在問題
很多國家的人都不喜歡法官和律師等法律人,人們對法律人的厭惡也有著長久的歷史,[1]在一些地區,律師之質素更是參差不齊,而人們對律師的厭惡,也使得一些地區出現了許多針對律師的笑話與諷刺文化,集中在律師的見利忘義,沒有原則以及高收費上。在司法體制尚不完善,律師職業起步較晚的地區,人們往往只關注律師的收入與付出是否合理,而並不關心律師本身參與社會政策制定上的作用。
另外雖然如上所言,律師的職責是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哪怕其辯護的對象罪大惡極且罪證確鑿也一樣;但在這過程中,一些律師的言論可能會涉及指責受害人的問題,像是在性侵案件中,一些辯護律師可能會「放大檢視原告的個人生活史」,這種做法有個明確的效果,就是這樣可能會讓一些受害者感到不舒服,以致她們選擇不繼續。這種人身攻擊的行為,尤其指出受害者淫亂一面的做法,會讓一些人認為說受害者是過著諸如淫亂或濫用藥物等「高風險」生活的女性,因此不會是真正的強姦受害者。[13]像例如在美國一場2013年的審判中,洛杉磯的一個學區認為一個十四歲的少女該多少為自己受到她的國中老師性虐待一事負責,在其中,學區所雇請的律師聲稱受害的少女該為自己保護自己免受虐待負責,藉此將所有的責任都推卸到受害者身上,而加害者因而免責。盡管律師費了最大的努力說服法庭說受害者也該負責,但最後法庭的裁決指出,沒有任何受自己老師性侵的未成年人,該為防止自己受性侵負責[14];另外在日本光市母女殺害事件的審判過程中,被告的辯護律師團被一些人認為有蓄意以言語傷害受害者家屬的行為,因此一些人要求兇手的辯護律師團必須為其言行作出賠償。[1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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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外部連結
- 台灣法務部律師管理系統(繁體中文)
- 台灣律師查詢系統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