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祐
延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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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權 | 元朝 | |
君主 | 元仁宗愛育黎拔力八達 | |
歷時 | 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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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祐(1314年正月二十二日-1320年)是元朝時元仁宗第二個年號,共計使用7年。延祐七年三月十一日元英宗即位沿用。
改元
西曆紀年對照表
延祐 | 元年 | 二年 | 三年 | 四年 | 五年 | 六年 | 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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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 | 1314年 | 1315年 | 1316年 | 1317年 | 1318年 | 1319年 | 1320年 |
干支 | 甲寅 | 乙卯 | 丙辰 | 丁巳 | 戊午 | 己未 | 庚申 |
大事記
出生
逝世
注釋
參考文獻
- ^ 李崇智《中國歷代年號考》,第195頁。
- ^ 宋濂. 元史本紀第二十五仁宗二. 維基文庫 (中文).「延祐元年春正月……丁未,詔改元延祐。』」
- ^ 柯劭忞. 新元史本紀第十七仁宗下. 維基文庫 (中文).「延祐元年春正月……丁未,詔曰:『惟天惟祖宗眷佑有國,朕自即位於今四年。比者,陰陽失和,災異屢見,豈朕修協之未至歟?抑官吏未選,而政令之或乖歟?思以迴天心、召和氣,側身修行。實切朕衷。庸敕有司,務共乃職,爰布維新之令。誕敷濟眾之仁。可改皇慶三年為延祐元年。所有合行事理,條列於後:一,上都、大都差稅,自延祐元年蠲免二年;一,曾經賑濟災戶,免延元年差稅;一,內外一切不急之役,截日停罷;一,普免百姓欠負錢糧;一,流民所至,有司勤加存恤,復免差役三年,原拋田產,盡行給復;一,除謀反大逆、謀殺祖父母父母、妻妾殺夫、奴僕殺主及強盜、偽造寶鈔、官吏侵盜錢糧,不在原宥外,其餘一切罪犯,並行釋放,一,湖廣、雲南叛蠻如能侮過,即與免罪。於戲!以實應天,爰聿新於庶政,用孚有眾,同保合於太和。諮爾多方。體予至意。』」
- ^ 宋濂. 元史本紀第二十七英宗一. 維基文庫 (中文).「〔延祐七年三月〕庚寅,帝即位,……十二月乙巳朔,詔曰:『朕祗遹貽謀,獲承丕緒,念付託之惟重,顧繼述之敢忘。爰以延祐七年十一月丙子,被服袞冕,恭謝於太廟。既大禮之告成,宜普天之均慶。屬茲踰歲,用易紀元,於以導天地之至和,於以法春秋之謹始,可以明年為至治元年。減天下租賦二分,包銀五分。免大都、上都、興和三路差稅三年。優復煮鹽、煉鐵等戶二年。開燕南、山東河泊之禁,聽民採取。命官家屬流落邊遠者,有司資給遣之;其子女典鬻於人者,聽還其家。監察御史、廉訪司歲舉可任守令者二人。七品以上官,有偉畫長策可以濟世安民者,實封上之。士有隱居行義,明治體,不求聞達者,有司具狀以聞。』」
- ^ 柯劭忞. 新元史本紀第十八英宗. 維基文庫 (中文).「〔延祐七年三月〕庚寅,帝即位於大明殿,……十二月乙巳朔,詔曰:『……屬茲逾歲,用易紀元,於以導天地之至和,法春秋之謹始,可以明年為至治元年。……』」
- ^ 元史·本纪第二十五·仁宗二.
- ^ 《元史·虎都鐵木祿傳》:延祐三年,大臣以浙東倭奴商舶貿易致亂,奏遣漢卿宣慰閩、浙,撫戢兵民,海陸為之靜謐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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