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轄區
市轄區(常通稱為區或行政區)是指建制市轄域之下設置的行政區劃單位。一般情況下為政府機關派出,也是基層政權之一。
中華民國
區為直轄市及市下轄的行政區劃,層級與縣以下的鄉、鎮、縣轄市相同。與鄉、鎮、縣轄市一樣,皆以公所(即:區公所)為行政辦事機關,首長稱為區長。區之下轄里,里之下轄鄰。
「區」還可細分為「一般的區」、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一般的區不具地方自治團體身分,區長係由市長派任,屬常任文官,也不設民意機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則為地方自治團體,可民選區長與設置民意機關(區民代表會)[1]。
目前中華民國全國設有170個區,為同級行政區劃中數量最多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中國大陸,「市轄區」為直轄市和地級市城區劃定的行政分區,地級市的「區」同縣、縣級市、旗同層級。但直轄市的「區」與地級市、地區、盟、自治州同層級,而上海市浦東新區、天津市濱海新區是副省級市轄區。市轄區管轄的區域以街道為主,也包括鄉、鎮,由於近年來市轄區擴大等原因,部分市轄區以鄉、鎮為主,例如廣西的欽州市欽北區。
一般地,市轄區人民政府的職能比縣人民政府、縣級市人民政府要少,因為很多政府職能被上收至地級市。而部分地級市則不設區,這樣的市被稱為「直筒子市」。
日本
韓國
韓國的市轄區有兩種,分別為特別市與廣域市下設的「自治區」(韓語:자치구),以及特定市下設的「行政區」(韓語:행정구;又稱為「一般區」或逕稱為「區」)。前者具有地方自治團體身分,後者則僅為市政府的派出機關。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首都吉隆坡下分為11個區[2],各區同時也做為國會選區。其餘城市沒有明文規定市內轄區。
參考文獻
- ^ 立法院修正「地方制度法」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之法源依據及權限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內政部民政司.2014-01-14
- ^ Ezani, Emizul. Organisation Chart. www.dbkl.gov.my. [2017-10-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