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種行政區劃單位,通常運用於城市,有時會另稱「建制市」以便與地理學或文化(約定俗成)上的都市區別。市建制基本反應其都市化水平和都市發展趨勢。一個市通常會向下劃分為數個行政區,以方便政府之治理。

以下主要敘述漢字文化圈內之地區所定義的「市」。日本自1888年起在具有城市規模的地方實施市制中國民國建立後亦跟進採用,目前已廣泛於漢語圈使用。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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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虛級化)










相關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中華民國直轄市(粉紅色)及市(紫色)分布圖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尚未以「市」作為行政區劃。民國2年(1913年),清朝行政區劃留存的「府、州、廳」俱廢,改制為;當時曾有部分地方的縣推動市制,但皆被當時握有中央政權的北洋政府擋下。1921年,北洋政府恢復市制,但未廣泛推行;亦在同年,廣州市護法軍政府的治下成立。之後,全國各地實施市制的風氣漸盛,「市」才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劃。政府播遷臺灣之後又經數次修正法規,始成今日三種不同的級別「市」。

分類及現況

現行市制的法源依據為1999年通過之《地方制度法》,其中規定「市」依層級與權限不同而分為三個類型,均為地方自治團體:

設置標準

按目前《地方制度法》規定如下:

  •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但縣市合併後,實際執行上概以兩百萬人為門檻,然而臺南市例外。)
  •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
  •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上述之規定。[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初期維持民國時代省轄市中央直轄市,日後經過多次改制,「市」的層級已漸趨複雜。

分類

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市」分為以下類型:

其他

  • 較大的市,在法律中表現出兩種概念,一種是表現在行政區域劃分上,1954年《憲法》條文上首次寫入,現行《憲法》(1982年頒布)規定,國務院行使批准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的職權,較大的市的行政區域劃分為區、縣。按照現行區劃的分類,較大的市層次上介於省(自治區)與縣之間,屬於地級市。另一種是表現在擁有地方立法權的行政區類型上,1982年《地方組織法》條文上首次寫入,《立法法》(2000年施行)規定,「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立法法》規定本法所稱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 副省級市(又稱副省級城市)正式施行於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為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級別」,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區劃級別」。所謂的行政級別,是指城市的行政機構,也就是政府機關主要領導的級別,主要是指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的組成機構、工作部門等領導的行政級別。也就是說,副省級城市的市長的行政級別是副省(部)級,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長、市政協主席職務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其職務任免由省委報中共中央審批。
  • 計劃單列市,全稱「國家社會與經濟發展計劃單列市」,是省級單位對所轄大城市下放部分經濟管理權限的城市,但是,計劃單列市仍保留省轄市的行政地位,繼續接受省級行政機構的領導。對省轄大城市的計劃單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副省級行政區分布圖
Map of Sub-provincial level entrie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ng

香港、澳門

中國的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由於其城邦特性導致轄區較其他同級行政區為小,因此並沒有以「市」冠名的行政區劃。

香港只在某些情況下以「市」代指新市鎮。不少新市鎮都有固定範圍的「市中心」(城鎮中心),如沙田市中心屯門市中心天水圍市中心;一些新市鎮之內,但地理上與其他地方分隔的也有自己的市中心,如青衣市中心馬鞍山市中心

澳門在葡萄牙管轄時期,全境共劃分為澳門市(即澳門半島)、海島市(即氹仔路環)兩個市,1999年回歸後廢除。但和香港一樣有著市中心(市區,葡萄牙語:Centro)的劃定。

日本

日本的市

中古時期日本,在工商繁榮的人口聚集地設「」,農民居住的聚落則設「」。進入明治時期後,日本政府明治11年(1878年)7月制定《郡區町村編製法》,在人口密集地或交通要地設「區」。

明治21年(1888年)4月1日,日本開始實施市制,「市」做為行政區劃開始出現,當時有首都東京等37個都市施行。二戰結束前,日本亦在台灣樺太關東州外地實施市制(如「台灣市制」),但朝鮮沒有實施市制,而是以「」代之。

昭和22年(1947年)通過《地方自治法》後,改以該法做為「市」設置的法源依據,並持續迄今。

日本自1889年實施市町村制度以來,政府方面一直鼓勵市町村間的合併,其中首要的是合併升格為市;加上升格成市能獲得較多的資源與權力下放,所以市的數量越來越多,町、村的數量則逐漸減少。因為町、村常被鼓勵合併到鄰近的市裡面,所以現在部分的市,城區範圍可能不大,但卻擁有幅員相對遼闊的鄉村原野地帶。

設置標準

根據《地方自治法》,「市」是次於都道府縣的「地方公共團體」,乃第二級的行政區劃,與同級。「市」的設置要有以下條件:

  1. 原則上,人口在5萬以上者。
  2. 市區戶口數目佔全區域的六成以上。
  3. 從事工商業的人口必須佔全部勞動人口的六成以上。
  4. 其他符合各都道府縣內相關條例者。

分類

「市」根據地方自治權限的不同而分為四個類型:

  • 政令指定都市振假名せいれいしていとし),擁有最多的地方自治權限。類似中國的副省級城市
  • 中核市(振假名:ちゅうかくし),擁有次多的地方自治權限。
  • 特例市(振假名:とくれいし),擁有比一般「市」要多的地方自治權限。惟此制度已在2015年4月1日起被廢除,現有之特例市則暫時以「施行時特例市」維持舊制。
  • 市(振假名:),擁有最少的地方自治權限。

大韓民國

大韓民國,以「市」冠名的行政區域類型有:

  • 特別市(韓語:특별시) - 屬於第一級行政區。僅設有1個,即首都首爾特別市
  • 廣域市(韓語:광역시) - 屬於第一級行政區,人口達100萬可設置。共設有6個。
  • 特別自治市(韓語:특별자치시) - 最新出現的第一級行政區。僅設有1個,即世宗市
  • 特定市(韓語:특정시) - 屬於第二級行政區,人口達50萬可設置。共設有15個。
  • 行政市(韓語:행정시) - 屬於第二級行政區,是特別針對濟州特別自治道設置。共設有2個,即濟州市西歸浦市
  • 市(韓語:) - 屬於第二級行政區,置於之下,人口達15萬可設置。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市」冠名的行政區域類型有:

越南

越南,以「市」冠名的行政區域類型有:

  • 直轄市越南語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rung ương 城庯直屬中央),屬於第一級行政區。共設有5個。
  • 省轄市越南語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ỉnh 城庯直屬省),屬於第二級行政區。共設有68個。
  • 市社越南語Thị trấn 市社),與省轄市同屬第二級行政區,中國大陸通常譯作「縣轄市」,共設有50個。

注釋

  1. ^ 故目前的市之人口未滿五十萬者、以及人口未達十萬人之縣治成為縣轄市者,並不符合目前的法規標準,因該兩者的設置狀況乃根據舊有法規(《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省縣自治法》)而來。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