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課

天課(阿拉伯語:زكاة‎)是屬於伊斯蘭教的宗教術語,含有「潔淨」、「純淨」之意,也就是說通過交付「天課」使自己的財產更加潔淨,是五功的第四功。在產權範疇里,可轉化為「窮人的份額」或「慈善施捨」的意思。因為,據相關教法規定,當穆斯林個人資產超過了一定限額,就應按一定的比率繳納課稅,用於施捨貧困者,唯其如此,其所占有的資財才算是合法純潔的。 「天課」制度是在伊歷2年(公元623年)規定的。

穆斯林認為天課是真主阿拉對那些豐衣足食的穆民的主命(fard),指令他(她)們把其每年盈餘財富的一部份用作幫助貧民和有需要的人。[3]阿拉說:「你們應當謹守拜功,完納天課,並以善債借給真主。你們為自己做什麼善事,都將在真主那裡得到更好更大的報酬。你們應當向真主求饒,真主是至赦的,是至慈的。」(《可蘭經》73:20)[4]阿拉說:「正義是信真主、信末日、信天神、信天經、信先知,並將所愛的財產施濟親戚、孤兒、貧民、旅客、乞丐和贖取奴隸,並謹守拜功、完納天課、履行約言、忍受貧困、患難和戰爭。這等人,確是忠貞的;這等人,確是敬畏的。」(《可蘭經》2:177)[5]

作用 

伊斯蘭教經典中,「認主獨一」和「勸善戒惡」是使用比較頻繁的兩個詞彙,體現了慈善在伊斯蘭教中的地位,無論從宗教還是世俗的不同視角來看,伊斯蘭教宗教慈善具有濃厚的宗教色彩、道德烙印。從宗教和社會的不同角度來看,伊斯蘭教宗教慈善分為兩個不同的方面:宗教功課(天課)慈善,是必須履行的義務與責任,是宗教規定必須完成的宗教功修,不可推卸;倫理道德慈善(行善、施捨),是伊斯蘭教社會倫理道德的體現,強調個人對社會責任的承擔,沒有強制性。

天課作為一種伊斯蘭教特有的宗教賦稅,起著調節社會財富流向、二次分配社會財富的功能,是伊斯蘭教「敬主愛人」天條使命的集中體現,具有和禮拜等同的宗教功修作用,體現出伊斯蘭精神並符合伊斯蘭教公正、公平、正義、平等的社會倫理原則。伊斯蘭教宗教慈善事業在積極調整人與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方面,喚起了穆斯林的宗教熱情和社會責任,對阿拉伯半島倫理道德和社會責任的重塑起到關鍵作用。伊斯蘭教宗教慈善經過千百年積澱和嬗變,已逐漸滲透到穆斯林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和層面,成為一種生活方式、文化形態,影響著廣大穆斯林民眾。清晰伊斯蘭教宗教慈善事業,有助於人們全面、客觀、歷史的認識伊斯蘭文化。[6]

「天課」一詞對於伊斯蘭教來說屬於五善功之一,亦可簡稱為「課」,意指「法定施捨」。

天課的接受對象在《可蘭經》中有如下規定:「救濟品惟歸給窮困的、赤貧的、為此工作的、其心可得安定的、用以贖身的、拖欠外債的、用於阿拉之道上、與旅客。這是阿拉的規定,阿拉是深知的、明哲的。」(可蘭經第九章六十節)[3]

註腳

  1. ^ 1.0 1.1 曹久金. 伊斯兰教的天课制度. 《阿拉伯世界研究》. 1990, (04期) [2013-06-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2. ^ 馬麗蓉. 清真寺的慈善功能与伊斯兰教的“关爱弱势”思想 (PDF). 
  3. ^ 3.0 3.1 天課. [2013-06-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6-07). 
  4. ^ 賈喜平. 天课的意义. 《中國穆斯林》. 2002, (5) [2013-06-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8-22). 
  5. ^ 馬哲賢. 伊斯兰“五功”浅释. 《中國穆斯林》. 1983, (02期) [2013-06-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8-22). 
  6. ^ 王許林. 试论伊斯兰教早期的慈善事业. 《東北師範大學》. 2011 [2013-06-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參閲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