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事

參事可以指:

  • 清末民初官職:新設或改組的中央各部,正副大臣之下,設參事數人,由大臣奏補。辛亥革命後,北洋政府中央各部均有參事二至四人,簡任,掌擬訂與審議各種法律命令,官階地位與各司司長同等。
  • 1921年北洋政府公布《省參事會條例》。省政府可設參事會、省參事員。從事諮詢及審議。
  •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參事室:1938年3月至1946年5月設立。由留學美歐的外交、國際政治、國際法背景的專家教授組成。
  •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參事: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參事工作機構。2010年1月1日生效的國務院《政府參事工作條例》規定,參事實行聘任制,參事的首聘年齡不得低於55周歲、不得高於65周歲,參事任職的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