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
縣官是一個概括名詞,一般指管理一縣政務之人;或縣的官吏。在不同的朝代,縣官有不同的名稱。中國古代行政權與司法權不分,縣官同時兼任行政官及司法官。由於縣官一般只在縣官的衙門或者辦公樓裏辦差,不能體察民情,所以民間有「縣官不如現管」之稱。
縣官,在漢朝時常常是天子的雅稱。司馬貞《史記索隱》解為,古代首都又稱為「王畿內縣」,故天子稱為「縣官」。[2]或代指朝廷[3]。依照考古証據而言《里耶秦簡》中,秦始皇命令將王室、公室稱為「縣官」[4]。
春秋戰國
春秋戰國,縣逐步轉化為地方行政區。各諸侯國管轄一縣者有縣尹、縣令、縣公、縣大夫之職。
秦國/秦朝
一縣之長,依所轄縣之人數而定其名,萬人以上者曰縣令,萬人以下者曰縣長。每縣設縣令或縣長一名。
漢
隋唐
隋唐時代,縣令仍是一縣的最高長官,其下仍依照現職大小而分設有縣丞、縣尉。但此時其,縣不論大小,都已統稱一縣最高長官為縣令,而不再設縣長一職。
宋
宋代以領銜京朝官者知縣事,一縣之長遂稱知縣,不再設隋唐以前的縣令一職。除了元朝時改稱「縣尹」外,知縣之名一直沿用到清朝滅亡為止。
明清
明清的一縣最高長官仍稱知縣,但罷縣尉一職,改設典史、巡檢等代其職。
巡檢負責巡防等事務。清朝之巡檢為從九品,為入流官員中品級最低的。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統治大陸時期,北洋政府時期,概稱一縣之長為知事,但北伐後的國民政府時期,改稱縣長。現時台灣各縣的首長稱為縣長,即延續國民政府時期的名稱而來,並由民選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一黨專政、黨優於政」的制度,所以從中央到地方,包含縣在內,都是「黨的領導是一把手,政府長官是二把手」。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境內,縣的一把手為縣委書記,負責黨務。縣二把手為縣長,負責政務。
現在,縣裡通常還有縣人民代表大會(縣人大)、與「縣政協」等機構。縣人大有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等職務,政協有政協主席、副主席等。
注釋
- ^ 《漢書·食貨志下》:「諸取眾物鳥獸魚鱉百蟲於山林水澤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為於其在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 唐.元稹 《清明日》詩:「今日清明 漢江 上,一身騎馬縣官迎。」 宋.梅堯臣《送李學士河東轉運》詩:「朱轓邦伯至,黃綬縣官迎。」 清.黃軒祖 《游梁瑣記·龍門鯉》:「食頃逮李至,縣官立置重辟。」
- ^ 《史記·絳侯周勃世家》:「庸知其盜買縣官器,怒而上變告子,事連,污條侯。」 司馬貞索隱:「縣官謂天子也。所以謂國家為縣官者,《夏官》王畿內縣即國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縣官也。」 宋 孫奕 《履齋示兒編·雜記·人物通稱》:「天子可稱鉅公,可稱縣官。」 章炳麟 《官制索隱》:「有以疆域號其君者,如漢世稱天子為縣官。」
- ^ 《史記·孝景本紀》:「令內史郡不得食馬粟,沒入縣官。」《漢書·食貨志上》:「貴粟之道,在於使民以粟為賞罰。今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 唐柳宗元 《答元饒州論政理書》:「今富者稅益少,貧者不免於捃拾以輸縣官,其為不均大矣。」 宋 王安石 《上皇帝萬言書》:「然而世之識者,以為方今官冗,而縣官財用已不足以供之,其亦蔽於理矣。」 清吳偉業 《天王寺看牡丹》詩:「苦辭山地薄,縣官責常賦。」明·宋濂《送東陽馬生序》:今諸生學於太學,縣官日有廩稍之供。
- ^ 《里耶秦簡》8— 455「王室曰縣官。公室曰縣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