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從

1955年,羅莎·帕克斯拒絕遵照種族規矩讓座給白人。這個公民不服從的行動,引發了抵制蒙哥馬利公車的事件,馬丁·路德·金也參與抵制,進而開展了民權運動。

公民不服從,或稱公民抗命等,是一種政治參與形式。透過象徵性的、自覺違反法律規範的手段,行為公民旨在透過公民不服從行為消除不公正的局面,從而強調他的道德參與權。規範可以透過國家或國家結構中的一個單位的法律義務甚至命令來體現。象徵性的違犯意在影響輿論的形成,以消除不公。不服從者自覺接受根據適用法律對其行為進行懲罰。參與者經常聲稱擁有抵抗權,然而,這與某些憲法賦予的抵抗權不同。那些實行公民不服從的人關心的是在現有秩序內執行公民權利人權,而不是旨在取代現有統治結構的抵抗。但是,公民不服從和抵抗的行動方法和形式在許多情況下是相同的。

亨利·大衛·梭羅莫罕達斯·卡拉姆昌德·甘地小馬丁·路德·金等被認為是這一概念的現代代表者。


起源

美國哲學家亨利·戴維·梭羅於1849年在短文《論公民的不服從[4]中敘述1846年,他因為抗議美墨戰爭奴隸制度,拒絕付人頭稅,最終被逮捕入獄 (由於他的親戚幫他付了稅款,所以只關了一晚),他於文中提到:[5]

難道公民必得將良心交給立法者,自己一分也不留?若此,則人有良心何為?我認為我們首先必須是人,然後再談是不是被統治者。培養對法律的尊敬,像培養對權利的尊敬一樣,是不當的。我唯一有權利要盡的義務,是任何時候都做我認為對的事。……法律從不能使人的正直增加絲毫;而由於人對法律的尊敬,即使天性善良的人也日日做了不正義的代理人。宣稱「在墨西哥的戰爭是錯的」、宣稱「強制執行奴隸制度是錯的」的那些人將是自我矛盾的,如果他們藉由繳稅而資助了政府這些行動的話。在一個像我們擁有的共和國之中,人們經常認為,對不正義之法律之最適當的回應,就是嘗試使用政治的過程來改變法律,然而在此法律改變之前,遵守此法律。但是如果這法律本身很清楚地是不正義的,且法律制定過程並不是設計來快速消滅不正義之法律的,則此法律不值得尊重——去違反這樣的法律吧。……反奴隸制度者應該完全撤回對政府的支持、並且停止繳稅,即使這表示可能招致牢獄之災。如果一千個人今年拒絕繳稅,跟同意繳稅相比,前者不算是暴力與血腥的手段,因為繳稅將可能使國家使用暴力、且使無辜者流血。事實上,這就是和平革命(peaceable revolution)。

甘地馬丁·路德·金都讀過梭羅此文章,受到梭羅影響,甘地且曾將此文翻譯為印度文。[5]

當代特徵

根據羅爾斯在《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1969)與《正義論》(1971)的表述,公民不服從的主要涵義為:

  1. 它是一種針對不正義法律或政策的行為:它不僅包括直接的「公民不服從」——直接違反要抗議的法律,例如,在馬丁路德·金恩發動的黑人民權運動中,黑人故意進入被惡法禁止他們進入美國某些地方以顯示法例的不公義;亦包括間接的「公民不服從」,例如,現代的社運或民運通過違反交通法規來引起社會注意某種政府政策或法律的不公義。
  2. 它是要有預期和接受因為作出的行為而被逮捕及懲處
  3. 它是一種政治行為:它是要向擁有政治權力者提出意見的,而這些意見是基於政治、社會原則而非個人的原則,它訴諸的是構成政治秩序基礎的共有正義觀。
  4. 它是一種公開的行為:它不僅訴諸公開原則,也是公開地作預先通知而進行,而不是秘密的。故此,它有如公開演說,可說具有教育的意義。
  5. 它是一種道德的、非暴力的行為:這不僅因為它是一種表達深刻和認真的政治信念,是在試過其它手段都無效之後才採取的正式請願,也是因為它是在忠誠法律的範圍內(雖然是在這範圍的邊緣上)對法律的不服從。這種忠誠是通過公開、和平以及願意承擔違法的後果來體現的。它著重道德的說服,故此一般都是和平的、非暴力的。

歷史實例

公民不服從,是人們反抗法律不公的方法之一,在許多非暴力抗議運動中都有使用,包括現代英國等地發生的爭取婦女投票權運動、在印度甘地不合作運動與從大英帝國獨立之運動、在美國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蒙哥馬利公車杯葛事件、以及在南非種族隔離鬥爭,還有在 緬甸 的 反對軍隊政變,經常被列為是歷史上「公民不服從」運動的著名例子[5]

而在後現代則包括:發生在東德萊比錫週一示威、發生在美國佔領華爾街、台灣野百合學運太陽花學運、香港的雨傘運動反修例運動等等。

參見

參考資料

  1. ^ Symbolisch bedeutet hier üblicherweise, dass niemand einen körperlichen Schaden erleiden darf, noch dass Menschen größerer materieller Schaden zugefügt wird. Beispielsweise geht der britische Rechtsphilosoph H. L. A. Hart in einem anderen Zusammenhang von der Existenz eindeutiger Prinzipien der Gerechtigkeit aus, „die das Ausmaß einschränken, in dem allgemeine soziale Ziele auf Kosten des einzelnen verfolgt werden dürfen.「 (H. L. A. Hart: Prolegomena zu einer Theorie der Strafe. S. 75, in: H. L. A. Hart: Recht und Moral, Göttingen (Vandenhoeck) 1971, S. 58–86). In anderen Worten ausgedrückt bedeutet das, dass die Beeinträchtigung anderer maßvoll zu sein hat.
  2. ^ I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ist dieses Recht in Template:Art. Abs. 4 des Grundgesetzes (GG) niedergelegt. Nach GG Art. 20, Abs. 4 haben alle Deutschen ein Recht auf Widerstand gegen alle Bestrebungen, die auf Beseitigung der rechtsstaatlich-demokratischen Ordnung gerichtet sind, wenn andere Abhilfe nicht möglich ist. Vgl. auch: Dieter Hesselberger: Das Grundgesetz. Bonn (BpB) 1988, S. 174f.
  3. ^ Elke Steven: Ziviler Ungehorsam. In: Ulrich Brand et al.: ABC der Alternativen, Hamburg (VSA) 2007, S. 262f.
  4. ^ 該文原名《抗議國民政府》(Resistance to Civil Government)
  5. ^ 5.0 5.1 5.2 Lecture 11. 公民不服從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內容主要來自 Kimberley Brownlee, 「Civil Disobedienc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