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公司(英語:Company)也稱為公司行號,是指由股東投資,依法註冊設立,從事生產、貿易或提供服務的一種商業組織。
語源
「公司」一詞最早見於中文文獻的,為1684年福建總督王國安上奏康熙皇帝,報告其在廈門扣押了明鄭政權的兩艘大船,內載「公司貨物」[1]。有指公司一詞可能為晚明時期活躍於中國東南沿海至南洋的武裝海商(明朝海盜)或前往台灣務工的漢人在與荷蘭東印度公司接觸時翻譯其名稱中的法文Compagnie而來,其前綴「Com-」為公共之意,並傳入閩粵(福建和廣東)。但此處所載之「公司」, 是否指稱某商業組織,抑或為公共、共有之意,尚不清楚。另外,同時期的印尼華僑亦曾以「公班衙」音譯Compagnie,同時巧妙地意譯了荷蘭東印度公司兼具殖民地政府的特殊身分。
公司一詞的起源亦可能與明末清初閩粵"下南洋"以及民間祕密結社有關。當時從閩粵地區移民至印尼西婆羅洲挖掘金礦及錫礦謀生的華僑達七萬多人,分為二十幾個集團,而這些集團的領袖多為洪門(即天地會)子弟。由於華僑與荷蘭東印度公司之間存在衝突,各集團為了統籌對荷蘭東印度公司的交涉,成立了許多名為「公司」的組織。初期最有影響力的是廣東梅縣人吳元盛組織的「聚勝公司」;1770年,同樣來自廣東梅縣的客家人羅芳伯在婆羅洲創建了「蘭芳公司」;1820年代,潮州人陳開順在柔佛州的洪門組織亦使用「義興公司」這一名稱,並有在英國殖民當局登記註冊。太平天國時期(1851-1864年),上海的小刀會(洪門的支流)對外也自稱義興公司。不過,這些「公司」尚非真正意義上的商業組織,組織型態更接近幫會,作用類似同鄉會、互助會,辦公所在也像是會館,領袖位置則以推舉、禪讓或民主選舉的形式傳承。
而在19世紀初,漢語中開始在商業組織意義上使用「公司」一詞。鴉片戰爭後,魏源《海國圖志》已寫道:「西洋互市廣東者十餘國,皆散商無公司,惟英吉利有之。公司者,數十商輳資營運,出則通力合作,歸則計本均分,其局大而聯。」
網路謠言「公司」一詞為孔子或莊子所發明。謠言舉孔子所作《大同·列詞傳》:「公者,數人之財;司者,運轉之意。」但孔子根本未作此篇,顯然虛構。另還舉莊子曰:「積弊而為高,合小而為大,合併而為公之道,是謂『公司』。」然而原文實為「是故丘山積卑而為高,江河合小而為大,大人合併而為公。是以自外入者,有主而不執;由中出者,有正而不距。」出自《莊子‧雜篇‧則陽第二十五》,亦為虛構。
公司法
中華民國法例
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233條;並自民國二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香港法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主要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可受到有限責任保護。
分類
法律上之分類
中華民國
- 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 有限公司:指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 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有限責任公司:指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在中國大陸,類似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無限公司的企業不稱為公司,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保護,而是稱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組織形式類似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的無限公司。
香港
根據香港公司法例,公司組成可分為以下類別: [2]
- 公眾股份有限公司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有股本的公眾無限公司
- 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
- 無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
信用上之分類
中華民國
- 人合公司:凡公司之經濟活動,著重在股東之個人條件者,為人合公司。此種公司,其信用基礎在人(股東),公司能否獲得債權人之信用,不在公司財產之多寡,須視股東個人之信用如何而定,此種公司以無限公司為代表。其特徵如下:
- 合夥性濃
- 股東地位移轉困難
- 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合一
- 資合公司:凡公司之經營活動,著重於公司財產數額,而不注重股東個人條件者,為資合公司。此類公司,其信用全在公司之財產,公司債權人所恃以安心而與之交易者,唯在公司有雄厚之財產,至於股東之有無信用,公司債權人概置之不問。資合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代表。按股份有限公司系以聚集多數人之資金,形成大資本而從事於大規模企業經營為目的。因此,股東人數眾多,股東個人條件與公司之成立及存續無關,公司猶如專以財產構成之非個人團體,公司債權人與公司為交易時,所注重者非公司股東信用之有無,而系公司財產之多寡。其特徵如下:
- 法人性濃
- 股東地位移轉容易
- 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
- 人合與資合公司兼具:凡公司之經營活動,為兼有人合與資合之特性,此以兩合公司為代表。兩合公司以無限責任股東及有限責任股東組成,無限責任股東為倚賴股東之個人條件(人合),而有限責任股東則僅就出資額負擔責任(資合)。已立法通過尚未正式施行的有限合夥也有類似的性質。
香港
有限公司 (Limited Company)
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均受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管制。根據公司條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均需向公司註冊處呈報公司詳細資料,以供公眾人士查閱。而公司章程是一間公司的主要法律文件,說明公司的權力和內部的規則。這些文件需於公司成立前提交到公司註冊處(CR)進行審批。於審批核准後,公司註冊署會發出「公司成立證明書(CI)」,待CI發出後,有限公司才正式註冊成立。
成立有限公司是一件嚴謹、專業及文件繁複的事情。
有限公司的「有限」是指「Limited Liability」(有限負債)。雖然負債可以清盤解決,但已投資的資源則無法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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