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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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教法,音譯為沙里亞(阿拉伯語:شريعة,Šarīʿa,[ʃaˈriːʕa]),意為「道路」,是一套以回教教義為準則的法律,根據《古蘭經》和可靠聖訓的內容,對人民日常生活和行為作出法律規定,因此又被稱為伊斯蘭法律(Islamic law)。「基於古蘭經的表達和解釋」的回教法在當今普遍的「人權」、性別平等和「個人宗教和言論自由」方面存在問題。
Qisas 是一種被理解為(針對殺戮和傷害罪)「部落社會秩序」中的報復行為,並在「社會對等」基礎上進行的實踐。根據被謀殺者的社會地位(男性、女性、奴隸、自由人、精英或平民),兇手部落中的某個人(在社會上等同於被謀殺者)被殺。[5]qisas中的「社會平等」條件意味著; 「如果社會地位低下的人殺死上層階級的人,則適用qisas」,而「如果社會上的人殺死下層階級的人,則不能適用」。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向被謀殺者的家人支付賠償金(回教中的 Diyya)。
背景發展
回教法的傳統理論承認四個來源:古蘭經、聖訓、類比(英語:Qiyas)、伊制瑪爾(司法共識)。回教學者主要通過符合資格的法學家(法基赫和穆夫提)發表的回教令闡述古典法學。歷史上,回教法是由統治者任命的法官在回教廷法院採用的,他們主要處理民事糾紛和社區事務。蘇丹法院和警察實行刑事司法,受到回教法影響,但不受其規則約束。非穆斯林(齊米)社區具有法律上的自主權來裁定其內部事務。
幾個世紀以來,遜尼派逐漸被納入國家官僚機構,並且穆斯林統治者頒布各種經濟,刑法和行政法加以補充。1869年至1876年的鄂圖曼帝國民法典是對編纂回教法的首次嘗試[7]。
適用範圍
在部分伊斯蘭國家,受到伊斯蘭法規範的不只穆斯林,齊米亦包括在內。另外傳統上,伊斯蘭不承認「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即政教分離)的說法、並把放棄沙里亞視為一種叛教的行為。按沙里亞規定,不論多大多小,任何事物都不可置之於真主的法度(Ahkam)之外,均歸類為天命(wajib)、嘉行(mustahib)、許可(mubah)、可憎(makruh)、嚴禁(haram)五大項。理論上不論輕重大小,任何公然違反回教導的行為,沙里亞均須介入,至於偽信者等尚未察覺者,沙里亞不得介入。回教法涵蓋人民日常生活的許多方面,包括政治、經濟、銀行金融業、商業法、合同法律、性別、婚姻和社會問題,大體分為兩大部分:
- 有關宗教功修的法律。
- 有關人與人交往的法律。
19世紀之前,大部分回教的學者學習回教法並應用為法律理論的基本原則,他們既是學者也是法官,所以伊斯蘭國家不具律師的職業角色,律師的權力交由當事人在庭上自行辨護,一切案件最終交由法官裁決,速審速罰,判案亦以化解衝突,不至令雙方日後留下積怨,以保障穆斯林社會和諧為主。
在實務情況中,大多數穆斯林政權會執行有利於其政權統治的法律,對其政權不利(家族或獨裁的世襲統治)的法律(對於當時政權不利的法律)普遍不採用。一些地方實行回教法時,規定僅適用於穆斯林,例如馬來西亞(馬來西亞的主要法律體系是英美法系,伊斯蘭法庭的司法管轄權限於個人和家庭事務,如婚姻、繼承、離婚、叛教,改宗和監護權,及處罰違反宗教戒律的穆斯林;亦有非穆斯林的家事案件被身為穆斯林的訴訟對方提交伊斯蘭法庭處理)[8];亦有一些地方規定回教法同樣適用於當地的非穆斯林;回教法的具體適用對象及涵蓋範圍視乎當地法律而定。
教法學派及教法學家
現在,回教法有以下五個派別:
- 遜尼派
- 什葉派
當代的實施情況
在現代,穆斯林世界的傳統法律已被受歐洲模式啟發的法規廣泛取代,司法程序和法律教育也與歐洲慣例保持一致。大多數穆斯林占多數的國家其憲法都提及回教法,但其古典規則在很大程度上僅保留在家庭法中;編纂者試圖使它們現代化,而不放棄傳統法學的基礎。20世紀末的伊斯蘭復興帶來了伊斯蘭運動的呼籲,要求充分執行回教法。在某些情況下,這導致了傳統主義的法律改革,而其他國家則見證了改革者提倡的對回教法的重新司法解釋。一些穆斯林少數人口國家承認在穆斯林中使用基於回教法的家庭法。
實行回教法的國家:
回教法僅適用於穆斯林的國家:
- 阿爾及利亞
- 巴林
- 孟加拉
- 葛摩
- 吉布地
- 埃及
- 厄利垂亞
- 衣索比亞
- 甘比亞
- 加納
- 印度
- 以色列
- 約旦
- 肯亞
- 科威特
- 黎巴嫩
- 利比亞
- 模里西斯
- 馬來西亞
- 摩洛哥
- 阿曼
- 巴勒斯坦
- 菲律賓
- 索馬利蘭
- 斯里蘭卡
- 敘利亞
- 坦尚尼亞
- 烏干達
部分地區施行回教法
爭議
部分國家,以及歐洲人權法庭等組織,認為回教法指明的刑罰是殘忍的。伊斯蘭學者反駁稱如果實施得宜,那些刑罰可以阻嚇犯罪。[9]回教法被一些國家付諸實施時,不時引起國際媒體的批評,尤其當被執行的判刑被認為嚴重偏離「國際人權標準」。其中對已婚通姦、褻瀆回教、叛教及同性戀者施行死刑,對偷竊者砍手,對婚前性行為或飲酒、吸菸者鞭打,不承認多神教徒、異端信徒和無神論者的基本人權(特別是後兩者)。[10]穆斯林則認為這是西方國家「借題發揮,別有用心,並不是真正關心穆斯林世界」,「對法制背後收到的阻嚇作用,社會的穩定作用等視而不見」。雙方在法律和人權標準上的迥異,核心價值亦不同,導致時有衝突。
一些專家警告說,回教法對西方國家的滲透已經對西方價值觀構成巨大威脅。美國路易斯安那州州長鮑比·金達爾批評回教法與現代社會的自治、平等和人類尊嚴的觀念完全格格不入;金達爾認為極端派穆斯林既想來美國,又拒絕融入美國社會,拒絕接受西方的價值觀,甚至還自立地盤,這對美國以及所有西方國家十分危險[11]。「為美國行動」(Act for America)的創始人布里吉特·加百列批評伊斯蘭法極端壓制婦女權利,它要求婦女在嫁給穆斯林後,必須對丈夫俯首帖耳,百依百順;一旦夫妻關係出現問題,伊斯蘭法明顯偏向丈夫,妻子可能更會受到處罰。[11]。
印尼亞齊省一位警官已宣佈,該地立法機關提出的一項法案會向所有非穆斯林、武裝部隊及執法人員實施回教法。在此前的2006年3月,德新社警告「塔利班式伊斯蘭警察在印尼亞齊施行恐怖」。[12][13][14]。2008年2月,時任英國坎特伯里大主教羅恩·威廉斯在公開演說中希望英國和基督教社會引入部分回教法,解決涉及穆斯林的法律問題,引起爭議。2015年3月11日,汶萊一名公務員由於違反回教刑法典異裝,被處以$1000汶萊元罰金與60天監禁[15]。
對於回教法,馬來西亞前首相馬哈迪·莫哈末曾批判其指明的刑法不符伊斯蘭精神[16][17],而馬哈迪的長女瑪麗娜·馬哈迪亦公開表示如果馬來西亞真的推行伊斯蘭刑法,她將會離開:「我不能居住在一個人們會被斷肢或被石頭砸死的國家,很抱歉。」[18][19]。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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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档副本. [2021-09-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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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 11.1 法律窗口:伊斯兰法成美国法官断案的头疼问题. 美國之音. 2015-01-31 [2015-0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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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donesia's dilemma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by Vaudine England, The Standard - China's Business Newspaper, May 6, 2006
- ^ Taliban-style Islamic police terrorizing Aceh, Deutsche Presse Agentur / ASAP Aceh News, March 1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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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实施伊刑法 敦马女儿要离国. 東方網 馬來西亞東方日報. 2015-05-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4) (中文(簡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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