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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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政體)」。人民代表大會,簡稱人大或人代會。全國人大代表按照規定不超過3000人。從十屆人大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增加到175人。
法律依據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定義「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現代憲政架構來講,其應當屬於國家核心立法機構(制度),等同於議會。「人大」也有常設「常委會」統領全會,形式上在大會會期以外代理全會的權力。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選舉產生,受人民監督、對人民負責;
-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其監督、對其負責;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人大的部分職權可由人大常委會行使;
- 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內容
基本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人民代表大會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民主選舉選出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這些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各自的職權,並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實行民主集中制,重大問題經人民代表大會充分討論,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民主決定[2][3][4]。
人大的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包括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和監督權[3]。
- 立法權: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5]。
- 決定權: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5]。
- 任免權: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對上述國家機關領導人予以罷免[5]。
- 監督權:監督憲法的實施;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運行[5]。
人大代表的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職權包括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和質詢權[5]。
- 審議權: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
- 表決權:表決各項決定;
- 提案權:人大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 質詢權:人大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政府等機關的工作提出質問並要求答覆。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對上述國家機關領導人予以罷免[5]。
選舉
競選與宣傳
1979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頒布,其第三十條規定各黨派、團體和選民,都可以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隨後在1980年的人大選舉中,全國多所高校的大學生們掀起了一場競選風潮。針對這種情況,1981年9月全國縣級直接選舉工作辦公室主任、民政部部長程子華提出了直接批評[6]。1982年修訂的《選舉法》將宣傳候選人的方式由79年的「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改為只能「在選民小組會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這個小小的修改一度造成了選民見不到候選人,候選人不見選民也能當選的局面,這就讓競選不再可能。
但在日後的修改中,加入了「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代表候選人的介紹。」(第三十三條)的內容,逐漸避免候選人與選民脫離的情況。
選制與投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十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獨立參選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給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但法律條文未說明選民小組應以委任或選舉等何種方式產生。
2004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選舉法進行了審議修改,增加了規定: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即削弱了選民小組的作用,逐步將初選制度引入。
爭議與評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前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前基本國情相適應的政治制度[7][8]。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共產黨將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國情相結合的一種適應性創造、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實踐。它具有絕對侷限性,必將在未來修改不合時宜的憲法後得到改善[9]。復旦大學中國研究院院長張維為教授認為中國的人民民主模式基本站住腳,並認為此模式能形成最大公約數、推動問題的解決、推動國家的進步。[10]
代表結構
全國人大代表按照規定不超過3000人[1],其中八屆人大2977人[11]、九屆人大2987人[12] 、十屆人大2985人[13]、十一屆人大2987人[14]、十二屆人大2898人[15]、十三屆人大2980人[16]。
從十屆人大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從一二屆的79人、三屆的115人、四屆的167人、五屆的196人、六屆至九屆的155人增加到175人[1]。
為了理順黨與人大的關係,除了兼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的省、直轄市的黨委書記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區的黨委書記不兼任外,其餘的人大常委會主任大都由同級黨委書記兼任,日常工作由人大常委會第一副主任負責。
法律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但沒有禁止黨政機關人員擔任各級人大代表職務。
2011年,有媒體認為當前各級人民代表中,官員所佔比例太大,工農所佔比例太小,呼籲逐漸減少官員代表,增加基層代表[17]。2010年10月,媒體報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消息,草案要求不允許人大代表成為專職代表,也不允許人大代表成立個人工作室。[18][19]
與政府的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正文並未提及全國人大要接受執政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同時,所有國家機關也由全國人大產生。此外,憲法還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20]。
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常常被批評為只會拍手的「橡皮圖章」[21][22]。中國《民主與法制時報》認為,「部分人大代表代表意識不強,把當代表視為一份榮譽,當作一項政治待遇,參政意識不強,習慣於開會聽聽報告,舉舉手,對大會報告做不到認真審議」,是反對票比例低下的原因[23]。
與政協的關係
人大和政協往往統稱「兩會」。二者雖統稱為「兩會」,但並非兩院制。其差異是因為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握有實權;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雖曾代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職權直至1954年,但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後,政協僅是中國共產黨、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全國工商聯等政黨和人民團體共商國是、對政府施政提供批評建議的機構,而並無立法、創制和複決的權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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