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1912年—1913年)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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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以後,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宣稱的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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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 | 臨時政府 | ||||||||||||||||||||
首都 |
南京府(1912年1月—3月) 順天府(1912年3月—1913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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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語言 | 漢語 | ||||||||||||||||||||
政府 |
聯邦制 總統制(1912年1月1日-3月8日,依據《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內閣制(1912年3月8日-1913年10月10日,依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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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大總統 | |||||||||||||||||||||
• 1912 |
孫文 | ||||||||||||||||||||
• 1912–1913 |
袁世凱 | ||||||||||||||||||||
國務總理 | |||||||||||||||||||||
• 1912 |
唐紹儀(首) | ||||||||||||||||||||
• 1913 |
熊希齡(末) | ||||||||||||||||||||
立法機構 |
臨時參議院(1912-1913) 國會(1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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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時期 | 辛亥革命 | ||||||||||||||||||||
• 武昌起義 |
1911年10月10日 | ||||||||||||||||||||
• 成立,孫文就職臨時大總統 |
1912年1月1日 | ||||||||||||||||||||
• 聯合會代行參議院職權 |
1912年1月2日 | ||||||||||||||||||||
• 行政各部委任禮 |
1912年1月5日 | ||||||||||||||||||||
• 正式遷往北京 |
1912年3月10日 | ||||||||||||||||||||
• 第一屆國會開議 |
1913年4月8日 | ||||||||||||||||||||
• 袁世凱就職大總統,北洋政府成立 |
1913年10月10日 | ||||||||||||||||||||
貨幣 | 圓 | ||||||||||||||||||||
ISO 3166碼 | 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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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簡稱臨政,是辛亥革命期間,由獨立各省和革命黨人於1912年1月1日在江蘇省南京府(今南京)成立的政府機構,也是中華民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政府機構。1912年1月1日正式成立至1912年4月2日臨時參議院決議將政府遷往北京期間又稱南京臨時政府。1912年3月10日袁世凱於北京就任臨時大總統職務至1913年10月10日中華民國北京政府(北洋政府)正式成立(一說至1913年10月6日袁世凱被選舉為中華民國正式大總統)期間,由袁世凱在北京管理的中華民國臨時管制機構,又稱北京臨時政府。
沿革
背景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發生以來,各省紛起相應獨立號召,截至10月10日,獨立省份已達14個,創建統一政府成為迫切任務。至10月中下旬,各省陸續組建政府並互相通電,商討會議舉辦地點。同月27日,清政府任命袁世凱為欽差大臣,鎮壓革命。11月2日,革命黨不得不與袁世凱進行和談,南北議和開始。11月7日,湖北軍政府都督黎元洪致電獨立各省軍政府,就建立中央政府徵詢意見。[2]
11月9日,同盟會的宋教仁同陳其美組織江浙聯軍攻克南京,使政治重心由武漢轉移到南京,在其有力組織下,同盟會成為各省代表會中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11月14日,張謇、趙鳳昌等立憲派與陳其美及其代表俞寰澄共同在上海的江蘇教育總會舉行會議,商討會議章程、代表名單等問題,立憲派與同盟會就會議問題達成妥協。同日,程德全通電提議請孫中山回國主持大計 :「大局粗定,軍政民政亟須統一,擬聯東南各軍政府公電懇請孫中山先生迅速回國組織臨時政府,以一事權。中山先生為首創革命之人,中外人民皆深信仰,組織臨時府舍伊莫屬,我公力顧大局,想亦無不贊成。」[3]
11月15日,江蘇都督府代表雷奮,滬軍都督府代表袁希洛、俞寰澄、朱葆康,福建都督府代表林長民、潘祖彝在江蘇教育總會召開各省代表會正式會議,確定會議名稱為「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4]11月20日,代表會考慮到陽夏保衛戰失利,漢口與漢陽相繼丟失的現狀,通過了「承認湖北軍政府為中央軍政府,執行中央政務」的決議。[5]12月2日,武漢代表會制定了《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規定了臨時大總統選舉的一系列規程。同日,革命軍攻克南京,各省代表議決以南京為臨時政府所在地。12月4日,在立憲派支持的情況下,同盟會於上海舉行了留滬代表會,推選黃興為大元帥。[6]
12月11日至13日,武漢、上海二地代表陸續抵達南京,14日開始正式會議,決議16日選舉大總統。12月15日,浙江代表陳毅報告袁世凱贊成共和,代表會議決定虛位以待袁世凱,決議暫緩選舉臨時大總統,承認留滬代表會選舉之大元帥、副元帥,並於《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中追加一條 :「臨時大總統未舉定以前,其職權由大元帥暫任之。」[7]。12月17日,黃興辭大元帥職,由於副元帥黎元洪暫不能到任,仍由黃興行其職權。12月25日,孫中山抵達上海,次日在其舉行的高級幹部會議中被推選為大總統候選人。12月29日,各省代表會在南京選舉臨時大總統,孫中山當選臨時大總統。
成立
1912年1月1日,孫中山發表《就職宣言書》,宣誓就任臨時大總統,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正式成立,其組織方法依照《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規定。1月3日, 舉行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通過了各部總長名單和孫中山提交的內閣成員名單,頒布《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權限》,並增選黎元洪為中華民國臨時副總統。1月5日,舉行內閣第一次會議[8]。1月20日,南京臨時政府向袁世凱正式提出《清室優待條件》。1月22日,孫中山發表聲明,允諾只要袁世凱贊成共和,並促成宣統帝退位,自己即行辭職,且向臨時參議院推薦袁世凱擔任大總統一職位,南北議和繼續。1月28日,中華民國臨時參議院在南京成立,成為臨時政府最高立法機關。1912年1月下旬,各省都督府代表會議先後召開兩次約法起草會議,議定關於中央政體均採用總統制,由宋教仁起草《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1912年2月12日,臨朝稱制的滿清隆裕太后詔授袁世凱在北京全權組建臨時政府,同日宣統帝頒布退位詔書,清朝正式結束。1912年2月14日,孫中山到臨時參議院辭去大總統一職。1912年3月8日,約法起草工作正式完成,同日在南方的南京臨時參議院通過《中華民國臨時約法》。3月11日,《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公布實施,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4月2日,臨時參議院作出決議,臨時政府遷往北京,權力歸入不同機關。
1913年10月6日舉行中華民國大總統選舉,10月7日舉行副總統選舉。袁世凱、黎元洪分別當選中華民國大總統、副總統,二人於1913年10月10日正式就職。1913年4月8日,第一屆國會開幕,代替北京臨時參議院。
組成部門
以下按照《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規定列出臨時政府組成部門。
參議院
1912年4月臨時參議院遷到北京,即成為北京臨時參議院。北京臨時參議院還對《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進行了修改,通過了《修改約法青海為西蒙古並增加議員案》,除西藏外,全國各地均有議員與會。但在第一次會議上,僅有在院議員的4/5以上出席,而不是全部議員的4/5以上。北京臨時參議院自1912年4月29日開院,至1913年4月8日第一屆國會開幕而閉院。北京臨時參議院設置委員長、法制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庶政委員會、請願委員會、懲罰委員會。開院期間制定通過了《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參議院議員選舉法》、《眾議院議員選舉法》、《蒙藏事務局官制》、《中央行政官官等法》、《中央行政官官俸法》、《國務院官制》、《國旗統一案》、《服制》、《印花稅法》等。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
1911年12月29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代表在南京召開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選舉會,選舉孫文為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武昌起義後,袁世凱力主南北議和。1912年1月1日,南方獨立各省和部分革命黨人成立臨時政府,孫文在南京就任臨時大總統。1月3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代表在南京召開中華民國臨時副總統選舉會,選舉黎元洪為中華民國臨時副總統[9]。
以下列出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府主要職官。由於當時一切均屬草創,總統府各員的任免時間均未詳:[9][10]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文(1911年12月29日當選,1912年1月1日就任)
- 中華民國臨時副總統:黎元洪(1912年1月3日當選)
- 秘書處:
- 法制局局長:宋教仁
- 印鑄局局長:黃復生
- 公報局局長:馮自由 但燾
- 參軍長:黃士龍
- 衛戍總督:徐紹楨
同時,袁世凱對清朝皇帝溥儀發起逼宮行動,期間遭中國同盟會炸彈暗殺,袁世凱倖免於難。1月18日,孫文以《五條要約》的方式向袁世凱攤牌。[11]2月12日,隆裕太后接受優待條件,宣統帝溥儀遜位,清朝正式終結。2月13日,袁世凱通電共和,根據南方獨立各省及部分革命黨人的意願,孫文提出辭職咨文,準備將大總統一職讓位給袁世凱。2月15日,在臨時大總統選舉中,南京臨時參議院選舉袁世凱為臨時大總統,袁世凱於3月10日在北京宣誓就職;2月20日,南京臨時參議院選舉黎元洪臨時副總統。4月1日,孫文在南京向中華民國臨時參議院辭去臨時大總統職務。[9]
1913年10月6日,在大總統選舉中,第一屆國會選舉袁世凱為首任正式中華民國大總統,10月7日選舉黎元洪為首任正式中華民國副總統。
以下列出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府主要職官。[9]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袁世凱(1912年2月15日當選,1912年3月10日就任)
- 中華民國臨時副總統:黎元洪(1912年2月20日當選)
- 秘書處:
- 中華民國總統府秘書長:梁士詒(1912年3月10日任)
國務員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均稱爲國務員。」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負其責任。」
南京臨時政府內閣結束後,在北京臨時政府時期,先後有唐紹儀內閣(1912年3月13日-6月27日)、陸徵祥內閣(1912年6月29日-9月22日)、趙秉鈞內閣(1912年9月30日-1913年7月19日)、段祺瑞臨時內閣(1913年7月19日-7月31日)、熊希齡內閣(1913年7月31日-1914年2月12日)。歷任內閣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均為國務員。
南京臨時政府內閣
南京臨時政府內閣是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時期臨時內閣,成立於民國元年(1912年)1月3日。4月1日於南京同北京臨時政府內閣總理唐紹儀交代。
1912年1月1日孫文在南京就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1912年1月3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代表通過了各部總長名單。[9]因閣員尚未到達南京,故遲至1月21日孫文才在南京主持了臨時政府第一次內閣會議。[12]同年3月13日,唐紹儀內閣在北京成立。4月1日,孫文向南京臨時參議院辭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職務。4月3日,孫文在解職通告中稱,「今國務總理唐君(紹儀)南來,國務員已各任定,於4月1日在南京交代。本總統於是日解職……本處各辦事人員仍照舊供職,以待新國務員接理。」南京臨時政府各部總長、次長未見明令免職,當屬隨南京臨時政府結束而自行解職。[9]
職位 | 總長 | 次長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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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部 | 黃興 | 蔣作賓 | |
海軍部 | 黃鍾瑛 | 湯薌銘 | |
內務部 | 程德全 | 居正 | 2月1日程德全病,由居正代 |
外交部 | 王寵惠 | 魏宸組 | |
司法部 | 伍廷芳 | 呂志伊 | |
教育部 | 蔡元培 | 景耀月 | |
財政部 | 陳錦濤 | 王鴻猷 | |
交通部 | 湯壽潛 | 于右任 | |
實業部 | 張謇 | 馬君武 | |
參謀本部 | 黃興 | 鈕永建 |
法院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有關法院的規定如下:
- 第四十八條 法院以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之法官組織之。
法院之編制及法官之資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條 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
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別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條 法院之審判須公開之。但有認爲妨害安甯秩序者得秘密之。
- 第五十一條 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
- 第五十二條 法官在任中不得減俸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處分,不得解職。懲戒條規以法律定之。
1912年5月,臨時大總統袁世凱發布臨時大總統令,稱「司法總長王寵惠呈稱,大理院正卿劉若曾等辭職,已蒙批准。審判不可中斷,即法官不可虛懸。惟大理院正卿、少卿等官名不適於民國制度。現在《法院編制法》修正頒布尚需時日,新法未施行以前,應先更正其名稱,而宜暫仍其組織,以便繼續執行等語。大理院正卿可改為大理院院長,少卿一席著裁撤,余暫如舊,俟《法院編制法》修改後,一律更正。」[13]
1912年12月,中央司法會議公布了《法院編制法草案》,該草案僅將清朝《法院編制法》中的一些稱謂進行了改變,但該草案未能實施,民國前期實際施行的仍然是清朝的《法院編制法》。[14]
1913年2月21日,司法部通令各省改組法院。「在各省省城設高等審判廳,在地區級行政區及商埠設地方審判廳,縣級地方設初級審判廳。」[15]截至1914年初,中國共設大理院1所、高等審判廳與地方審判廳120所,初級審判廳179所,設立審檢所的縣共900餘處。[16]
參考文獻
- ^ 1.0 1.1 《中华民国史》. 國史館. [2022-0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23).
- ^ 廖大偉. 《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述论》. 《史林》. 1998年, (03期).
- ^ 佚名. 缺少标题. 《神州日報》. 1911年11月18日.
- ^ 李良. 《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与临时大总统选举》. 《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 2012年, (07期).
- ^ 吳景濂. 《组织临时政府各省代表会纪事》. 1913年: 第4頁.
- ^ 見[5],第15頁。
- ^ 見[5],第19頁。
- ^ 谷麗娟、袁香甫. 《中华民国国会史》. 中華書局. 2012年.
-
^ 9.0 9.1 9.2 9.3 9.4 9.5 劉壽林等編,《民國職官年表》,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 引用錯誤:帶有name屬性「lsl」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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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用不同內容定義了多次 引用錯誤:帶有name屬性「lsl」的<ref>
標籤用不同內容定義了多次 - ^ 彙編.《孫中山研究論文集》, 1949-1984(上),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66頁
- ^ 蔡東藩. 民國演義. 維基文庫. 1921.
-
^ 引用錯誤:沒有為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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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參考文獻提供內容 - ^ 袁世凱.《臨時大總統令》.《政府公報》. 1912年5月18日
- ^ 中華民國司法部. 《司法例規(上冊)》. 1915年重刊,第16-30頁
- ^ 張生. 《民初大理院審判獨立的制度與實踐》.《政法論壇》. 2002年, (04期)
- ^ 王寵惠. 《二十五年來中國之司法》.《中華法學》. 1984年,第1卷第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