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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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民。

為證明國民身份,個人需要有身份證件(如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等證明文件)[1][2]

定義與範圍

法律相關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僅限《入出國及移民法》內適用)

中華民國國民中,有些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統治臺灣澎湖群島金門群島馬祖列島等地)[註 1]人民,有些為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內政部表示:目前的「在台無戶籍國民」有好幾萬人[3]

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通常依法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中華民國護照等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未滿14歲的國民在請領國民身分證前,則以戶口名簿作為替代之身分證明;但也有部分處於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不可及之中華民國領土的無戶籍國民受限於《戶籍法》及《護照申領及核發辦法》而無法申領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護照。

國民身分之確認

《中華民國國籍法》原則上以屬人主義爲主,屬地主義爲輔。

第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要取得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身分,需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連續居住滿六個月。若在臺灣居留逾六個月,並申請取得自由地區戶籍獲准,即有承擔自由地區人民義務的責任。

陸港澳居民

民國71年(1982年)12月31日的中華民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號判例:

「茲我國大陸領土雖因一時為共匪所竊據,
而使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
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
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
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

自不能以其暫時之淪陷而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


民國82年(1993年)8月5日的中華民國法務部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
「參照兩岸關係條例第2條第2,4款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4]


民國90年(2001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訴字第4636號判決:
大陸地區之人民依中華民國憲法仍是中華民國之國民;惟因非目前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統治土地之國民,為此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有:『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等語,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亦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從而,大陸地區人民非中華民國之外國人,而係適用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制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大陸地區人民。」[4]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兩岸分治中華民國政府認為擁有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三地的主權——一個中國,承認中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以及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即兩地擁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有完全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而自1949年起,基於兩岸分治的現實,中國大陸與台灣之間斷絕了交通往來。前往台灣定居的中國大陸人士通常是擁有「反共義士」身份者。兩岸民眾的交通往來、定居到1980年代台灣解嚴後,方才逐步實現(參見:三通)。1993年,開放大陸配偶赴台定居。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控制下的中國大陸地區相反,中華民國與香港澳門之間的交通往來從未斷絕。1950年代至1970年代初,中華民國國家足球隊既有不少來自香港的選手。此外,不少有能力負擔前往臺灣船票的學生亦很願意到臺灣就讀大學或就業,因為當時港澳僑生臺澎金馬地區他們仍然享有國民待遇,可自動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其中名人諸如科技界的林百里、演藝界的周華健楊懷民林煒等人或出生於香港,或出生於中國大陸,擁有或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再獲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1994年5月,中華民國內政部廢止與僑生相關的《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5]

1997年3月,立法院通過《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預備香港澳門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後,規範與兩地間的往來事宜。自此,中華民國政府方面,將港澳地區定位為「有別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不再是僑區[6]僑務委員會不再向港澳居民核發「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護照加簽僑居身分」[7]。港澳居民待遇與外國人相類[6]。進出台灣本島時,陸港澳居民使用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2002年12月,中華民國內政部制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5條規定,港澳回歸前取得香港、澳門僑民身分之男子「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回台定居或回台定居「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8]。2015年12月,僑務委員會《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3條將「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排除出中華民國僑民之列[9]

2013年7月,司法院釋字第710號解釋中,諸位大法官對大陸地區人民的憲法定位各有解釋。大法官陳春生說,「一、大陸地區人民之法地位較為特殊 大陸地區人民依憲法增修條文既非外國人、又非本國人(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亦非無國籍人,故其自由權利之保障與限制,無法立即與本國人或外國人一概而論。二、大陸地區人民其自由、權利之保障與限制之法源不清楚 [……]」。大法官羅昌發說: 「一、大陸地區人民非外國人且非臺灣地區人民之特殊地位:[……]故在憲法與增修條文之架構下,大陸地區人民雖與擁有其他國籍之外國人不同,然其亦非屬得在我國法律下享受與臺灣地區人民完全相同待遇與保障之國民。是以其在憲法與法律上,與臺灣地區人民所得享有之待遇與保障,未必相同[……]」大法官陳新民說:兩岸關係之授權,乃一種「價值中立」的憲法委託,是因為憲法增修條文並未(亦不可)有任何歧視大陸地區臺灣地區人民的立法授權。質言之, 該增修條文規定並不可解讀為「歧視授權」,否則即會造成同一部憲法前後理念相互矛盾的結果,此亦本院釋字第499號解釋宣告若干憲法增修條文違憲的理由。[10]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1949年兩岸分治後,包括福建沿海金馬地區居民在內的中華民國國民被中國大陸稱為台灣同胞(簡稱台胞)。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一個中國原則,他們與中國籍港澳居民視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國公民)、大陸境外居民。在兩岸普通民眾斷絕交通往來的背景下,1950年代起,中華民國國民從台灣、港澳或海外前往中國大陸,前兩者可歸為國民黨起義、投誠人員,後者可歸為歸國華僑。在中國大陸定居者,登記大陸地區戶籍、獲得居民身份證。自1987年起,中華民國政府開放兩岸探親,普通台灣民眾可進入中國大陸。1990年代澳回歸後,同樣遵行一個中國原則,當地的中華民國國民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民國國民進出中國大陸、港澳使用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台胞證)。海外的中華民國國民(如無戶籍國民)如無台胞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進出。在中國大陸定居者,取得台灣居民定居證。在港澳定居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轉化為澳居民

進入21世紀後,中華民國國民在大陸就學、就業、定居成為常見現象。2018年BBC中文網報導提及,沒有「目前台灣人在中國大陸生活的確切數據,但保守估計有60萬至70萬名台灣人在中國大陸就學、就業[11]」,而放棄「臺灣地區人民」身份者較為少見。若中華民國國民登記大陸地區戶籍、獲得大陸地區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後,將在行政程序上,由中華民國內政部註銷台灣地區戶籍、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通報外交部撤銷中華民國護照。2006年6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新聞稿引用內政部資料,截至目前為止,在中國大陸設立戶籍、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由戶政機關依法註銷在台戶籍者計23件,另有2件由內政部處理中[12]。2008年9月,內政部修正發布《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規範相關事宜[13]。2018年,西方媒體創造了一個專用名詞——脫台者。此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相關機構為參加中俄邊境團隊旅遊的中華民國國民簽發一次旅遊有效的普通護照的背景下。2017年時,有使用該護照的台灣民眾返回台灣後,被註銷台灣地區戶籍的實例。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對此事評論提及,該護照「是為台灣居民在大陸參加邊境旅遊提供的一項便利措施。申請辦理不以其在大陸設立戶籍為前提條件。近年來已經有數千名台胞辦理這種證件[14]。」

2018年8月,國台辦副主任龍明彪表示,「自1987年兩岸開始交流以來,累積到大陸的台灣人已經超過一億人次,目前在大陸就讀的台籍學生超過一萬人」。9月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向在中國大陸定居半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發放,與中國大陸居民相類的居民身份證件。領取該證不需要取得大陸地區戶籍,也不需要放棄台灣地區戶籍[11]

詞彙之內涵與爭議

中華民國國民的簡稱、稱呼、及其內涵意義,在不同時期都有所不同。有人認為中華民國國民就等於臺灣人,也等同華人的身份。[15]

中華民國國民、臺灣人中國人華人等等稱呼在臺灣人及臺灣出身的海外僑胞之接受程度不一,有些人只接受臺灣人,也有些人接受臺灣人、華人、中華民國國民這三項,以上幾項均接受者亦有。

隨著近年來台灣解嚴後的政治化本土化政治意識形態的發酵之下,在臺灣,有部分人認為臺灣或中華民國都不適合使用「中國」等簡稱,還有些人積極推動具臺灣民族主義色彩的身分認同。[16][17]

民主進步黨及台灣指標民調於2012與2013年發布民意調查結果,報告顯示七成以上臺灣民眾均認為臺灣與中國大陸分屬兩個不同的國家。[18][19][20]而根據國立政治大學關於身分認同趨勢的的長期民調,2014年認為自己是臺灣人而不是中國人者有60.6%,是臺灣人也是中國人的有32.5%,是中國人而非臺灣人者有3.5%,無意見的有3.5%。認同自己是「中國人」者有日益減少的趨勢。[21]

2018年,根據天下雜誌的調查,報告顯示認為自己是台灣人的比例有56.4%創新低,認為自己是既是中國人亦是台灣人的有34.1%,是中國人而非台灣人者有6.7%,其他意見或拒絕回答的有2.7%。[22]然而同樣主題於2020年之調查,認為自己是台灣人的比例回升至61.9%,既是中國人亦是台灣人之比例回降至28.3%,是中國人而非台灣人者降至6.5%。[23]

權利與義務

依《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中華民國國民及其他居民的權利主要有參政權、考試公職權、接受國民教育

中華民國國民及其他居民有義務主要有納稅、服兵役、接受國民教育

此外,依據其它各項法律,並非所有國民均有相同的權利義務;例如女性平時無需服兵役[註 2]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未滿六年無完整公民權、因犯罪遭宣告褫奪公權者無參政及服公職權等。

注釋

  1. ^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與「港澳地區」和「大陸地區」在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有明顯差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2. ^ 《兵役法》1933年制定公布時,尚無女子服役條款。1943年全文修正公布第二十七條:「女子戰時得徵調服任軍事輔助勤務」。1946年全文修正公布第三十三條、1951年全文修正公布第三十四條、1954年全文修正公布第五十條、2000年全文修正公布第四十八條都明定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

參考文獻

  1. ^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 
  2. ^ 如何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 ^ 林書豪 百分百台灣人. 中央廣播電臺. 2012-07-23 [2013-1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2-11). 
  4. ^ 4.0 4.1 法觀人編輯部. 陸客蘇花公路意外是否能獲得國賠之問題?. 法觀人. 2011年, (165) (繁體中文). 
  5. ^ 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0-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3) (繁體中文). 
  6. ^ 6.0 6.1 澳門移交專輯》澳門移交專輯》答客問. 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網站. [2020-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2) (繁體中文). 
  7. ^ 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證明函. 我的E政府,中華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發佈單位:僑務委員會. [2020-1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1) (繁體中文). 
  8. ^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0-1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21) (繁體中文). 
  9. ^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0-1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0) (繁體中文). 
  10. ^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710 號.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1-06-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4) (繁體中文). 部分協同暨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陳春生 本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羅昌發[……]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陳新民[……] 
  11. ^ 11.0 11.1 申請大陸居住證的台灣青年:為賺錢不介意當中國人. BBC中文網. 2017-05-05 [2022-04-15] (繁體中文). 
  12. ^ 臺灣地區人民領有大陸身分證或持用中共護照者註銷臺灣地區戶籍. 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網站. 2006-03-17 [2022-04-15] (繁體中文). 
  13. ^ 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網站. [2022-04-15] (繁體中文). 
  14. ^ 国台办:近年来已有数千名台胞办理一次旅游护照. 責編:劉凌. 海外網. 2017-11-15 [2022-04-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簡體中文). 
  15. ^ 「中國人」與「華人」. [2012-03-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5-07). 
  16. ^ . [2012-03-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0-20). 
  17. ^ 台灣指標民調 七成民眾:台灣和中國是兩個國家. 自由時報. 2013-10-12 [2013-1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1-07). 
  18. ^ 6成受訪者不接受「一國兩區」,馬需公開道歉撤回主張. 民主進步黨. 2012-03-29 [2013-1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1-11). 
  19. ^ <民調> 77.9%認為兩岸不同國. 台灣日報. 2012-03-29 [2018-08-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01). 
  20. ^ 台灣指標民調 七成民眾:台灣和中國是兩個國家. 自由時報. 2013-10-12 [2013-1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1-07). 
  21. ^ 台灣民眾 台灣人/中國人認同趨勢分佈. 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 [2012-05-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5-14). 
  22. ^ 李修慧. 《天下雜誌》調查:自認「台灣人」比例創新低,支持「統一」倒增加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2018-01-02 [2018-07-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02). 
  23. ^ 世代衝突,更勝南北 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98353天下2020獨家國情調查:台灣vs.中華民國 世代衝突,更勝南北. [2020-03-21].  缺少或|title=為空 (幫助)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