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Danghui.svg
1983年規定: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鐮刀錘子圖案,由中共中央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家中央軍委自製。

格言口號

為人民服務
聽黨指揮、能打勝仗、作風優良
軍委管總、戰區主戰、軍種主建

組成人員
主席 習近平
副主席 許其亮張又俠
委員 魏鳳和李作成 苗 華 張升民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機構類型 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最高軍事領導機關
行政級別 正國級
授權法源 中國共產黨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上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本級紀檢機構 中央軍事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
聯絡方式
中央軍事委員會首長駐地
 實際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玉泉山等地
中央軍委聯合作戰指揮中心
 實際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青龍橋街道廂紅旗社區董四墓村西南的金山(又名大昭山)地下數百米深處
八一大樓
 地理坐標 39°54′27″N 116°19′16″E / 39.9075°N 116.321°E
 實際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7號
機構沿革
機構沿革
1925–1925 Flag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vg 中共中央軍事運動委員會
1925–1926 Flag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vg 中共中央軍事部
1926–1927 Flag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vg 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
1927–1928 Flag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vg 中共中央軍事科
1928–1930 Flag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vg 中共中央軍事部
1930–1931 Flag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vg 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
1931–1937 National Flag of Chinese Soviet Republic.svg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
1937–1945 Flag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vg 中共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
1945–1949 Flag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vg 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
1949–1949 Flag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vg 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
1949–1954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
1954–1975 Flag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vg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
1975–1983 Flag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vg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1983– Flag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vg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影像資料

ChinaDOD.jpg
八一大樓,攝自中華世紀壇

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通稱中央軍事委員會,簡稱中央軍委軍委,是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最高軍事領導機構的總稱,包括以下兩個機構

  •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198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成立後,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和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基本相同,實際上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產生或罷免。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或罷免,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對國家武裝力量發布命令時一般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名義發布[3]

歷史

建國前

1925年9月,鑑於中共從事軍隊工作的黨員日趨增多,莫斯科東方大學歸國學生王一飛中共中央總書記陳獨秀建議成立中央軍事委員會,得到採納[4]。1925年9月28日至10月2日在北京召開的中共第四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次擴大會議決定,成立中央軍事部門即軍事運動委員會。1925年12月,中共中央在上海召開了著重研究軍事工作的十二月會議,會議修改後的《軍事工作決議》(草案)第五條指出,「黨中央下設軍事部,軍事部下設特派員,軍事部內設組織和情報兩個部門」。1925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發布通告,將軍事運動委員會改為中央軍事部,主要從事軍事組織聯絡和情報工作。軍事部由張國燾、王一飛和任弼時三位中央委員組成,張國燾兼任主任,任弼時長期主持團中央工作,王一飛成為實際負責人;顏昌頤、奚佐堯先後任技術書記。1926年11月上旬為準備上海工人武裝起義,中共中央決定將中央軍事部改為中央軍事委員會上海區軍事委員會,周恩來任書記。1926年11月16日上海區委單獨成立軍事委員會,中央軍委仍然存在。四一二事件後,中央軍委隨中央機關於1927年5月下旬從上海遷到武漢[5],5月25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將中央軍事委員會改稱中央軍人部(仍習慣性稱中央軍事部),決定由周恩來任中央軍事部部長,並主持成立特務工作處,其中情報股負責人為董醒吾(國民政府武漢偵緝大隊隊長)。7月下旬部長周恩來前往南昌領導武裝起義,軍事部由王一飛負責[5]

1927年9月底10月初,中央機關從武漢遷回上海後,軍委人員也陸續到達上海。11月14日,在上海召開的中共臨時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決定調整中央組織機構,不設部,而在中央臨時政治局常委下設立組織局,由羅亦農、周恩來、李維漢三人組成,領導文書、交通、會計、組織、宣傳、調查出版、分配、軍事、特務等科和婦女運動委員會。周恩來分管軍事和特務工作,其中軍事科科長是李鳴珂,實際由周恩來負責。1928年6月中共六大會議上的《軍事工作決議案(草案)》規定:「中國共產黨的一切軍事工作都應集中於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部。各地應設立軍事委員會,受地方黨部之一般指導而工作,但於軍事技術方面,則受中央軍事部之指揮。」1928年7月恢復「中央軍事部」,楊殷(1928年7月20日至1929年8月24日)、周恩來先後任部長。1928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頒布的《各級黨部軍事機關之組織大綱》,重申中央軍事部設立軍事委員會,作為就軍事問題進行討論和建議的機關。1930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將中央軍事部與軍委合二為一,直屬中央政治局,中央軍委委員 9人,周恩來、關向應、曾中生為常委。1931年1月15日,蘇區中央局成立,同時成立(蘇區)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1931年6月改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簡稱「蘇區中革軍委」),負責指揮紅軍作戰,朱德任主席。在上海的中央軍事委員會不再直接指揮紅軍作戰,而「主要負責國民黨統治區的兵運、情報等軍事工作及對蘇區中革軍委、各主力紅軍重大決策的指導」。1931年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臨時會議決定,中央軍委委員為:周恩來、陳郁、溫裕成、王雲程、艾逸之、聶榮臻、陳賡;陳賡兼任諜報科科長,曾希聖劉仲華等為主要工作人員。1931年9月22日,中共臨時中央政治局(簡稱臨時中央)成立,博古負總責,臨時中央領導下的中央軍事委員會「主要負責指導白區軍事鬥爭,開展情報、聯絡工作,進行對國民黨軍的兵運工作,向蘇區派遣幹部和提供藥品、器材等」。原中央軍委書記周恩來、代理書記李富春以及軍委參謀長聶榮臻相繼於1931年12月從上海去中央蘇區,陳賡赴鄂豫皖蘇區。上海的中央軍事委員會增補李超時武胡景洪易柯慶施為委員,武胡景成為軍委負責人,主要助手為柯慶施,情報工作負責人是劉仲華後為王世英。1933年1月,中共臨時中央政治局撤離上海,遷往中央蘇區,同時在上海成立中共上海中央局,繼續領導國民黨統治區的工作。上海的中共中央軍委改為上海中央局軍委,負責兵運和情報工作。

1936年12月,工農紅軍第一第二第四方面軍會師後,毛澤東任主席。

1945年中共七大以後,於8月成立了新的「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毛澤東任主席。1949年初,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改稱「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

建國初期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體制,統一管轄和指揮中國人民解放軍及其他武裝力量。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作為軍事參議機關。1954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決定在中央政治局中央書記處之下成立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其他武裝力量。在實踐中,中共中央軍委擁有了憲法賦予國家主席及國務院的對武裝力量的領導權,國家主席領導的國防委員會也被架空[6]。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缺位多年的國家主席職務與其領導的國防委員會被撤消,其中第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工農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裝力量。」「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7]1978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第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

改革開放後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改革和完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要求,憲法面臨重大修改。自從1980年9月中共中央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提出修改憲法和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的建議後,直至1981年底,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處為了起草憲法草案初稿及討論稿,曾多次召開座談會,並向各地廣泛徵求對修改1978年憲法中「國家機構」部分的意見。當時較為一致的意見是,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武裝力量。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處根據普遍要求,曾經在憲法修改草案討論稿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任免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委員及解放軍三總部負責人;國務院領導武裝力量的建設。」討論稿又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不干涉政府工作,不承擔行政責任」。但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這些規定引發了許多不同意見。[6]

1980年,中共中央剛決定修改憲法時,便有群眾致信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處,建議將中共中央軍委劃給國家,成立國家的中央軍事委員會。在憲法草案討論中,有人曾經建議,如果要重新設立國防委員會,可否考慮與中共中央軍委統一,在中國共產黨內部是中共中央軍委,在國家體制上是國防委員會。1982年3月11日憲法修改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及1982年3月12日全國政協常委憲法草案(討論稿)座談會上,「程思遠建議,把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改為國家機構,由國家主席兼任軍委主席。他還提出,為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必須注意三個平衡,即軍事和政治的平衡、立法和行政的平衡、軍政和軍令的平衡。其中,國防部與軍事委員會之間的關係就是軍政與軍令的關係,軍政是軍事行政權的運用,軍令是軍事統率權的運用,軍政與軍令應當分開。」[6]

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1982年春,中共中央作出決策: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1982年4月初,該決策被寫入憲法修改草案的修改稿。1982年4月22日,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彭真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上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說明》時說:這麼做「就明確了軍隊在國家體制中的地位,有利於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的建設,同時也便於應付當前世界動盪不定的局勢。」1982年4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憲法修改草案,交全民討論。[6]

該決策引發了國際國內的震動。在軍隊內部,也存在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否是要改變中國共產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的原則的疑問。1982年4月上旬,軍隊一定範圍的負責人在座談憲法修改草案討論稿時提出,討論稿中關於軍事制度的規定較以前的憲法發生重大變化,需在軍隊內部下發解釋性文件,統一全軍思想。為此,經中共中央決定,以中共中央的名義迅速向全軍發出彭真起草的《關於憲法修改草案規定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通知》,在軍內逐級傳達。該通知說明,設立國家的中央軍委,並不是削弱乃至取消中國共產黨對軍隊的領導,在國家的中央軍委成立後,黨的中央軍委仍作為黨中央的軍事領導機關直接領導軍隊,黨的中央軍委主席將經過全國人大選舉出任國家的中央軍委主席,黨的中央軍委和國家的中央軍委實際上將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更便於領導和指揮軍隊。通知還說,憲法修改草案規定國家的中央軍委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實行主席負責制,這說明是由國家的中央軍委主席而不是國家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國家主席作為虛位元首不負責任何具體事務。憲法修改草案規定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所以國務院仍將設國防部,主管除國防工業生產外的國防建設,國防部的工作實際上也將在黨的中央軍委直接領導下開展。[6]

在4個月的討論中,憲法修改委員會聽取了各方面意見,認為黨對軍隊的領導不必在條文中再行規定、國家的中央軍委的任期與全國人大相同、中央軍委主席的任期不宜限制、中央軍委主席不宜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用含義更廣的「領導」一詞取代「統率」。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處認為:中央軍事委員會應作為憲法中單獨的一節;針對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否要制定組織法的爭論,可將原來分散在國家機構各節的規定綜合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的組織由法律規定」,以便將來處理,同時在條文中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1982年10月14日,彭真專門寫信向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中共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匯報了上述幾條決定,這些決定在此後的討論中又略有改動。[6]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第三章「國家機構」下有第四節「中央軍事委員會」,即正式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8]。這是中央軍委歷史上第三次成為中共中央和國家政權的共同職能機構[9]

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過的黨章,首次提及了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對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負責。1982年12月,五屆人大五次會議上通過了八二憲法,其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統帥全國武裝力量,由主席、副主席、委員若干人組成,實行主席負責制。這一體制實行至今。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時任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領導的全面實施改革強軍戰略,在軍委機關調整組建層面上,撤銷原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等4個總部,改為7個部(廳)、3個委員會、5個直屬機構共15個職能部門,即軍委辦公廳、軍委聯合參謀部、軍委政治工作部、軍委後勤保障部、軍委裝備發展部、軍委訓練管理部、軍委國防動員部、軍委紀委、軍委政法委、軍委科技委、軍委戰略規劃辦公室、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軍委國際軍事合作辦公室、軍委審計署、軍委機關事務管理總局[10]

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十三條,中央軍事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 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
  2. 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
  3. 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建設,制定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4.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5. 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6. 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體制和編制,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部門、戰區、軍兵種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單位的任務和職責;
  7. 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
  8. 決定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制定武器裝備發展規劃、計劃,協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
  9. 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10. 領導和管理人民武裝動員、預備役工作;
  11. 組織開展國際軍事交流與合作;
  12. 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機構設置

2015年改革後,中央軍委調整組建職能部門15個、戰區機關5個、軍種機關6個(含武警總部機關)、直屬部隊1個、直屬院校和科研機構3個,以下機構除另有註明外皆為正戰區級。

中央軍事委員會設置下列機構:

職能部門

戰區機關

軍種機關

直屬部隊

直屬院校和科研機構

人員編制

現任領導

 機構或職務   組成人員或主官 
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軍事委員會
主席 習近平
副主席 許其亮 空軍上將張又俠 上將
委員 魏鳳和 火箭軍上將李作成 上將苗 華 海軍上將張升民 火箭軍上將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中央軍事委員會
主席 習近平
副主席 許其亮 空軍上將張又俠 上將
委員 魏鳳和 火箭軍上將李作成 上將苗 華 海軍上將張升民 火箭軍上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職能部門
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 主 任:鍾紹軍 中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參謀部 參謀長:李作成 上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 主 任:苗 華 海軍上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後勤保障部 部 長:高 津 上將
政 委:暫未公開
中央軍事委員會裝備發展部 部 長:李尚福 上將
政 委:暫未公開
中央軍事委員會訓練管理部 部 長:王 鵬 中將
政 委:馬哲文 空軍中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動員部 部 長:劉發慶 中將
政 委:王東海 中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軍事委員會監察委員會) 書 記:張升民 火箭軍上將
主 任:張升民 火箭軍上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法委員會 書 記:王仁華 海軍中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 主 任:趙曉哲 海軍中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戰略規劃辦公室 主 任:沈方吾 少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改革和編制辦公室 主 任:於建國 海軍少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際軍事合作辦公室 主 任:慈國巍 少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審計署 審計長:孫 斌 少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事務管理總局 局 長:暫未公開
政 委:高大光 海軍少將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軍種機關
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 司令員:劉振立 上將
政 委:秦樹桐 上將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 司令員:董 軍 海軍上將
政 委:袁華智 海軍上將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 司令員:常丁求 空軍上將
政 委:郭普校 空軍上將
中國人民解放軍火箭軍 司令員:李玉超 火箭軍上將
政 委:徐忠波 火箭軍上將
中國人民解放軍戰略支援部隊 司令員:巨乾生 上將
政 委:李 偉 上將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司令員:王春寧 武警上將
政 委:張紅兵 武警上將
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區
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 司令員:林向陽 上將
政 委:何 平 上將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部戰區 司令員:王秀斌 上將
政 委:王建武 上將
中國人民解放軍西部戰區 司令員:汪海江 上將
政 委:李鳳彪 上將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部戰區 司令員:李橋銘 上將
政 委:劉青松 海軍上將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部戰區 司令員:吳亞男 上將
政 委:徐德清 上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直屬部隊
中央軍委聯勤保障部隊 司令員:王立岩 火箭軍中將
政 委:王文全 中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直屬院校和科研機構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科學院 校 長:楊學軍 上將
政 委:白 呂 中將
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 校 長:許學強 空軍上將
政 委:鄭 和 上將
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科技大學 校 長:黎 湘 少將
政 委:傅愛國 空軍少將
註:「暫未公開」係指人事調動期間新任人選尚未經公開報導之情形,若一職位長期處於該狀態則可能說明該職位處於懸空狀態。

歷任領導

中共中央軍委

國家中央軍委

規章制度

景山前街「三座門」原軍委大院,攝自北海公園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實際上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不是「合署辦公」。二者統稱「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30]。對武裝力量發布命令時一般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名義發布[3][31]。同時,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國務院下設國防部,主管除國防工業生產外的國防建設,國防部的工作實際上也在中央軍委直接領導下開展[6]。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也沒有直接關係,國家主席職務本身並不領導軍隊[6]

現行憲法下的國家武裝力量由「軍、警、民」三支力量構成:中國人民解放軍(包括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國民兵

領導制度

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32]

歷部憲法都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統率者做出了規定,然《1975年-1982年憲法》雖明文確定國家最高統帥為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卻無設置國家最高軍事機構的準確條文。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率軍隊。《1954年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及兼任國防委員會主席。《1975年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1978年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國防法》第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受中國共產黨領導。武裝力量中的中國共產黨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活動。」《中國共產黨章程》第22條載明,「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第23條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定。」

1982年憲法規定,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32]。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32]:62、94但連任次數沒有憲法或法律限制。[32]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32]:62、67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32]:93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32]:6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工作。[32]:6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自1982年成立後,中共中央軍委主席、國家中央軍委主席長期由鄧小平擔任,與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並不相互兼任,形成了分權的局面。直到1993年,江澤民才成為首位同時兼任這四個職務的領導人,此後形成了最高領導人同時兼任這四個職務的慣例[9]。根據以往慣例,除中共中央和全國人大換屆調整之間的間隙期,中共中央軍委和國家中央軍委的人員配置均相同。國家軍委主席、副主席、委員均為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

辦公地點

景山前街「三座門」原軍委大院,現中央軍委辦公廳三座門接待處

原來的中央軍委辦公廳大院在北京市西城區廠橋街道北海公園東側的景山前街20號(俗稱「三座門」——附近的大高玄殿原有三座牌樓),現為「中央軍委辦公廳三座門接待處」,其禮堂的門廳現為中央軍委辦公廳文化活動中心「三座門藝術館」。

此外,中央軍委在北京西山玉泉山也有辦公地。同時,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博物館旁的八一大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所在地,也是中國軍方舉辦軍事外交會議、歡迎外國軍方領導人儀式、高級將領晉升授銜儀式等一些外事接待活動及禮儀活動的場所。

注釋

  1. ^ 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屆數為基準。
  2. ^ 1975年和1978年憲法皆規定,中共中央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

參考文獻

  1. ^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告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书. 維基文庫. [2017-10-23]. 
  2. ^ 中国设“国家监察委员会”强化中央集权. 美國之音. [2018-03-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10). 
  3. ^ 3.0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军令﹝2018﹞60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入口網站. [2019-03-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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