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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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又稱新政協,簡稱為政協人民政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下的統一戰線組織、「中國特色協商民主的主要載體和實踐形式」。中國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政治協商和諮詢機關;它不屬於國家機構體系,也不是立法機關。

現任委員為第十三屆,於2018年3月就任[8]

歷史

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1945年8月至10月國共重慶談判時,中國共產黨代表周恩來認為談判重點就是召開政治會議討論建國方案,便提出召集黨派會議的協定草案。國民政府代表王世杰不同意「黨派會議」的名稱[註 1]赫爾利提出「政治會議」名稱,各方接受[9]張治中在9月10日會談中為充分尊重各方意願,提出在「政治會議」中加入「協商」二字,中共默認接受了這個建議。在10月的毛澤東蔣中正談判中,政治協商會議的名稱及其任務便正式確定下來,並寫進了《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即「雙十協定」),決定「由國民政府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邀請各黨派代表及社會賢達共商國事」。

1946年1月10日至31日,由中國國民黨(8人)、中國共產黨(7人)、中國民主同盟(9人)、中國青年黨(5人)、社會賢達(9人)的代表共38人在重慶召開了政治協商會議,再一次確定了和平建國的基本方針,並提出了對《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若干修正建議。同年11月,中國國民黨單方面宣布召開「制憲國民大會」,中國共產黨及中國民主同盟譴責中國國民黨撕毀政治協商會議決議,政治協商會議由此解體[10]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發布紀念「五一」勞動節口號,提出迅速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討論並實現召集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民主聯合政府。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無黨派民主人士及海外華僑紛紛發表聲明、宣言、通電響應。隨後,響應中共中央「五一」口號的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界民主人士、少數民族人士、海外華僑代表人士,從中國各地及海外陸續抵達解放區,與中共代表協商召開新政治協商會議事宜。1948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代表與抵達哈爾濱的各界民主人士代表就成立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等問題達成了協議[10][11]。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的「新」是為與1946年的政治協商會議(被稱為「舊政協」)相區別,兩者沒有直接聯繫[10]

1949年6月15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北平正式成立,並於6月15日至19日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參加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的有:中國共產黨、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民主建國會、無黨派民主人士、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人民救國會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中國致公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華全國總工會、解放區農民團體、產業界民主人士、文化界民主人士、民主教授、中華全國民主青年聯合總會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上海人民團體聯合會、國內少數民族、海外華僑民主人士,共計23個單位134位代表。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負責新政治協商會議一切籌備事宜,其中心任務是:(1)商決並邀請參加新政治協商會議的單位和代表;(2)決定新政治協商會議開會時間、地點及議程;(3)擬定新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條例草案;(4)制定共同綱領草案;(5)提出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方案。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出毛澤東等21人組成常務委員會,負責籌備會日常事務[10][11][12]。21位常務委員為張瀾譚平山周恩來章伯鈞黃炎培林伯渠朱德馬寅初蔡暢、毛澤東、張奚若陳叔通沈鈞儒馬敘倫郭沫若李濟深李立三蔡廷鍇陳嘉庚烏蘭夫沈雁冰[13]。6月16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在北平舉行,會議選舉毛澤東為常務委員會主任,周恩來、李濟深、沈鈞儒、郭沫若、陳叔通為常務委員會副主任,決定李維漢為常務委員會秘書長,齊燕銘余心清孫起孟閻寶航羅叔章周新民連貫宦鄉沈體蘭9人為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開過2次全體會議,8次常務委員會會議[10][11][12][14]。1949年9月17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正式決定,將新政治協商會議定名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10]

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北平召開,宣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正式成立。參加會議的有46個單位的662位代表。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會議還通過了關於國旗、國歌、國都、紀年等項決議,會議選舉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在當時還不具備召開普選產生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自此開始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10]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序言規定:「中國人民民主專政是中國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政權,而以工農聯盟為基礎,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地區、人民解放軍、各少數民族、國外華僑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代表們所組成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就是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組織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二章「政權機關」第13條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得就有關國家建設事業的根本大計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案[15]。」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至此,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不再代行立法機關的職權。但一屆人大一次會議召開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作為統一戰線組織繼續存在至今[10]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沒有出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憲法序言指出:「我國人民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偉大鬥爭中已經結成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的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廣泛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今後在動員和團結全國人民完成國家過渡時期總任務和反對內外敵人的鬥爭中,我國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將繼續發揮它的作用。」但沒有提及人民民主統一戰線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關係。即沒有談到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同政府協議事情的機構,也未明確納入同時期毛澤東提出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黨派性機關的定性[15]

當時有不少人主張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納入憲法,但最終被否決。劉少奇在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時說明:「有些人提議憲法序言中增加關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地位和任務的規定。憲法起草委員會認為憲法序言中可以不作這樣的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我國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它曾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這種職權今後當然不再需要由它行使,但是它作為統一戰線的組織將在我國的政治生活中繼續發揮它的作用。既然它是統一戰線的組織,所以,參加統一戰線的各黨派、各團體,將經過協商,自行作出有關這個組織的各種規定[15]。」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定性問題引起了爭論,但主流意見是將其從國家機關中劃分出來。因此,1954年12月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定廢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另行起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15]。《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性質是「團結全國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國外華僑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1]。」1954年12月19日,毛澤東在邀請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座談政協工作時發表《關於政協的性質和任務》講話稱,「政協的性質有別於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它也不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有人說,政協全國委員會的職權要相等或大體相等於國家機關,才說明它是被重視的。如果這樣說,那麼共產黨沒有制憲之權,不能制定法律,不能下命令,只能提建議,是否也就不重要了呢?不能這樣看。如果把政協全國委員會也搞成國家機關,那就會一國二公,是不行的。要區別各有各的職權。」「政協是全國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國外華僑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的統一戰線組織,是黨派性的,它的成員主要是黨派、團體推出的代表。」政協的任務主要是:「一、協商國際問題」、「二、商量候選人名單」、「三、提意見」、「四、協調各民族、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社會民主人士領導人員之間的關係」、「五、學習馬列主義」[16][15]。周恩來根據毛澤東的意見,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對這五項任務作了說明[1]。但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只是在總綱中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性質、作用、任務作了原則性規定,對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只籠統規定「進行協商和工作」,而沒有規定具體職權[15]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後,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為減少不必要的層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國機構由原來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三層改成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兩層。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也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兩層。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領導日常工作。這一組織機構基本框架一直沿用至今[1]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後,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社會主義建設階段。1956年5月2日,毛澤東在第七次最高國務會議上作《論十大關係》的報告,提出了中國共產黨與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針。1956年9月,劉少奇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作的政治報告中宣布,「長期共存,互相監督」是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都應遵循的方針。1957年2月27日,毛澤東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講話中,對「長期共存、互相監督」方針作了進一步闡述。1957年中國共產黨進行了反右運動。1962年,中共八屆十中全會又提出「千萬不要忘記階級鬥爭」。自1957年反右運動後,民主黨派的參政議政日益受到限制,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功能日益萎縮[17][18][1]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工作均陷入癱瘓。1966年8月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機關停止辦公。地方委員會機關也紛紛停止辦公。但毛澤東仍多次談到「政協還是要的,民主黨派還是要的」。196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節,毛澤東在天安門城樓上對李宗仁說:「紅衛兵把全國政協、民主黨派封了,但政協還是要的,民主黨派還是要的。」1971年8月,毛澤東南巡時說,民主黨派還是要的,不要急於取消。1971年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工作開始局部恢復[1]。1973年2月28日,經周恩來批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舉行「紀念台灣人民「二·二八」起義二十六周年座談會」,這標誌著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恢復活動[19]

197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仍未提到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雖仍未提到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但在憲法序言中提出:「要鞏固和發展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廣大知識分子和其他勞動群眾,團結愛國民主黨派、愛國人士、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國外僑胞的革命統一戰線[15]。」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中國共產黨的指導思想進行了撥亂反正。1979年6月15日,鄧小平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致開幕詞時說:「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繼續需要政協就有關國家的大政方針、政治生活和四個現代化建設中的各項社會經濟問題,進行協商、討論,實行互相監督,發揮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作用。」[20]1980年8月28日,鄧小平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致開幕詞時說:「人民政協是在共產黨領導下實現各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團結合作的重要組織,也是我們政治體制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實行互相監督的重要形式[21]。」

1982年9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將1982年1月全國統戰工作會議提出的「肝膽相照,榮辱與共」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融合為一體,成為「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作為新時期統一戰線的方針[17]

1982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即現行憲法)。此次修憲由鄧小平任憲法修改委員會主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葉劍英直接主持。憲法序言中第一次明確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鬥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這95個字保住了憲法全民徵求意見稿的內容。這次修憲否定了許多人提出的在憲法中增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內容的要求。經爭論,憲法序言最後一句話定為:「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由此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除中國共產黨外,還有其他政黨合法存在,但為避免被誤解為「多黨制」而沒有提及有些提議中的「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等任何顯示多黨共存的寫法[15]

1982年憲法通過後,同年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修訂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劉瀾濤在關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改草案)》的說明中稱,「政協章程草案對於人民政協性質的規定同憲法修改草案序言中的有關闡述是完全一致的[22]。」《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對憲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強調「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組織」,並在總綱中強調「在人民革命和建設事業中同中國共產黨一道前進、一道經受考驗並作出重要貢獻的各民主黨派,已經成為各自所聯繫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日益發揮其重要作用。」在總綱最後一個自然段提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根據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作用。」這實際上第一次明確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15]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協是我國愛國統一戰線組織,也是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一種重要組織形式。1989年1月政協全國委員會制定的《關於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暫行規定》,應當認真貫徹執行。」1993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其中在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這是第一次通過憲法明確肯定了各民主黨派的合法性以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合法性[15]

1994年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按照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銜接的原則,增加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的內容。中共中央轉發的1995年1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政協全國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2004年3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改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並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15]

2013年,中國31個省級行政區的政協主席全部退出中共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常委,媒體認為這是對政協參政議政獨立性的一種強化舉措[23]

章程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24]。1954年12月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定廢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另行起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1954年12月25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25]

1982年12月1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1994年3月1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八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2000年3月1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九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2004年3月12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26]

2000年修訂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總則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的準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依法維護其參加單位和個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職責的權利。」第二十二條規定:「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義務。」第五十一條規定:「本章程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後實行。」[26]

性質

2004年修訂後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總綱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團結和民主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兩大主題。」[26]

工作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一條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進行工作。」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

  • 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可根據中國共產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提議,舉行有各黨派、團體的負責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參加的會議,進行協商,亦可建議上列單位將有關重要問題提交協商。」
  • 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
  • 參政議政:「是對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26]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三條至第十八條具體規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工作[26]

  • 第三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宣傳和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事業。」
  • 第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促進社會生產力的解放和發展。」
  • 第五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密切聯繫各方面人士,反映他們及其所聯繫的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協助國家機關進行機構改革和體制改革,改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義,加強廉政建設。」
  • 第六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調整和處理統一戰線各方面的關係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內部合作的重要事項。」
  • 第七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通過各種形式,積極傳播先進文化,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開展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紀律的宣傳教育工作。」
  • 第八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堅持發展科學、繁榮文化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密切聯繫國家機關和其他有關組織,在政治、法律、經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醫藥衛生、體育等方面開展調查研究等活動,廣開言路,廣開才路,充分發揮委員的專長和作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推動和協助社會力量興辦各種有利於社會主義建設的事業。」
  • 第九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組織委員視察、參觀和調查,了解情況,就各項事業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通過建議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國家機關和其他有關組織提出建議和批評。」
  • 第十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組織和推動委員在自願的基礎上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時事政治,學習和交流業務和科學技術知識,增強為祖國服務的才能。」
  •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參與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統一祖國的方針政策,積極開展同台灣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聯繫,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實現。」「加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的聯繫和團結,鼓勵他們為保持港澳地區的繁榮和穩定,為建設祖國和統一祖國作出貢獻。」
  •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人才強國戰略和知識分子政策,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以利於充分發揮各類人才和知識分子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數民族的意見和要求,為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增進各族人民的大團結和維護祖國的統一貢獻力量。」
  •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團結宗教界愛國人士和宗教信仰者為祖國的建設和統一貢獻力量。」
  •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僑務政策,加強同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聯繫和團結,鼓勵他們為祖國的建設事業和統一祖國的大業作出貢獻。」
  •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外交政策,根據具體情況,積極主動地開展人民外交活動,加強同各國人民的友好往來和合作。」
  • 第十七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根據統一戰線組織的特點進行關於中國近代史、現代史資料的徵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加強同地方委員會的聯繫,溝通情況,交流經驗,研究地方委員會帶共同性的問題。」[26]

組織

機構

2004年修訂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二章「組織總則」第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設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對地方委員會的關係和地方委員會對下級地方委員會的關係是指導關係。」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對全國委員會的全國性的決議,下級地方委員會對上級地方委員會的全地區性的決議,都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各級政協都設有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26]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三十一條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況,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得延長任期。」第四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26]

截至目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尚無臨時召集的情況,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也沒有發生過延長任期的情況。

為發揮政協的政治協商功能,在政協全體會議之外,各級政協還擁有專題協商、界別協商、對口協商、提案辦理協商等四個協商平台[27]

組成

2004年修訂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二十條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設若干界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組成,根據當地情況,參照全國委員會的組成決定。」[26]

第二十一條規定:「凡贊成本章程的黨派和團體,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同意,得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個人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邀請,亦得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參加地方委員會者,由各級地方委員會按照本條上述規定辦理。」[26]

界別

界別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基本單元和組織形式[28]。界別是指政協組織按照各黨派、各團體、各民族和社會各界等不同類別,為分配委員名額、進行委員編組、組織委員活動而設立的組織類型[29]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之初,沒有「界別」之說,而是籠統地稱為「參加單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共有46個參加單位,包括14個黨派、16個團體和方面、9個地區、6個軍隊以及特別邀請人士[28][29]

1954年隨著憲法頒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參加單位變化較大,區域、軍隊代表不再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1954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成立時,設立了「醫藥衛生界」、「教育界」、「新聞界」等,並設立了「合作社」。1978年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取消了「合作社」,增加了「體育界」。1983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六屆全國委員會增加了來自「中華全國台胞聯誼會」和「港澳同胞」的委員。1993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增設了「經濟界」,並將原來的「港澳同胞」分為「香港同胞」和「澳門同胞」。1998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九屆全國委員會將「香港同胞」改為「特邀香港人士」,「澳門同胞」改為「特邀澳門人士」,反映了香港回歸澳門回歸後委員身份的變化。2003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將「社會福利界」調整為「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界」[28][29][30]

2004年修訂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一次提到了「界別」。其中除了第二十條外,還有第三十條規定:「每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及界別設置,經上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每屆全國委員會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時,經本屆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每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及界別設置,經上屆地方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每屆地方委員會任期內,如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經本屆地方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26]

現在「界別」和「參加單位」兩詞仍都在使用,不過「界別」已經取代了最初「參加單位」所指的概念(當然有時狹義上「界別」也可非正式地用來指代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因其末尾均帶「界」字),而「參加單位」一詞則專指參加政協的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而不包括無黨派人士、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特邀人士[31][32]。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為例,共設34個界別,共有17個參加單位(9個政黨、8個人民團體)。

目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共設34個界別: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各民主
黨派、無黨派人士
人民團體 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 特邀人士
中國共產黨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
中國民主同盟
中國民主建國會
中國民主促進會
中國農工民主黨
中國致公黨
九三學社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
無黨派人士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文化藝術界
科學技術界
社會科學界
經濟界
農業界
教育界
體育界
新聞出版界
醫藥衛生界
對外友好界
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界
少數民族界
宗教界
特邀香港人士
特邀澳門人士
特別邀請人士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組成,根據當地情況參照全國委員會的組成決定,但一般規模要比全國委員會小,參加單位也比全國委員會少,反映當地社會各界的構成特點[33]。以主要城市的政協為例,2010年代初期,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大連市、深圳市政協等均設32個界別,廈門市政協設29個界別,浦東新區政協設31個界別[34]

參加單位和個人

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分為單位和個人。相應的,政協委員中,有的是代表參加單位的,也有的是以個人名義參加。如上所述,目前「參加單位」是指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所以在這些界別中的委員是代表參加單位的委員。而其他界別中的委員是以個人名義參加,這包括無黨派人士、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特邀人士。

產生、警告處分、撤銷資格

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每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界別設置,經上屆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每屆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時,經本屆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26]

自政協成立以來,參加單位一般較為固定。

在實踐中,政協委員產生的具體步驟一般為[35]

  1. 提名推薦:推薦全國委員會委員名單,由各黨派中央、各人民團體、無黨派人士、各界別等協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國委員會委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商推薦。
  2. 協商確定建議名單:對各推薦方面提出的推薦名單,由中共黨委組織有關部門綜合平衡,反覆同各推薦方面協商,從而形成建議名單。
  3. 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將建議名單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協商和表決,經全體常務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4. 公布:經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委員,由政協辦公廳(或辦公室)分別通知推薦單位和個人,向委員發放委員證書,並通過新聞媒體對社會公布[35]

增補政協委員的程序也需經提名、協商、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公布這四個步驟[35]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應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在本界別中有代表性,有社會影響和參政議政能力。」「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要密切聯繫群眾,了解和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26]

根據慣例,成為委員首先必須是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允許擁有外國國籍的人士擔任委員[36]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如果嚴重違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或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分別依據情節給予警告處分,或撤銷其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資格。」「受警告處分或撤銷參加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如果不服,可以請求複議。」[26]

截至目前,尚未發生過參加單位受警告處分或撤銷參加資格的情況。但各級政協均有個人受警告處分或撤銷參加資格的情況。

權利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二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委員,在本會會議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26]

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充分發表各種意見、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以及對違紀違法行為檢舉揭發、參與調查和檢查的權利。」[26]

第二十八條規定:「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有聲明退出的自由。」[26]

委員待遇

政協委員絕大部分都是兼職,每位委員都有自己的本職工作。擔任政協委員沒有工資或特殊津貼[37]。有的地方為參加政協會議及活動的政協委員提供誤工補貼,但2012年中央八項規定發出後,各地對政協委員的誤工補貼紛紛取消[38]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於審查逮捕和公訴工作貫徹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法對政協委員採取強制措施前,得依備案制度,向該委員所在的政協通報情況;情況緊急的,可同時或事後及時通報[39]

表決規則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議案,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各參加單位和個人對會議的決議,都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26]

代表比例

協商會議

代表單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中國共產黨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
中國民主同盟
中國民主建國會
中國民主促進會
中國農工民主黨
中國致公黨
九三學社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
無黨派人士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文化藝術界
科學技術界
社會科學界
經濟界
農業界
教育界
體育界
新聞出版界
醫藥衛生界
對外友好界
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界
少數民族界
宗教界
特邀香港人士
特邀澳門人士
特別邀請人士
總計

常委會

代表單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中國共產黨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
中國民主同盟
中國民主建國會
中國民主促進會
中國農工民主黨
中國致公黨
九三學社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
無黨派人士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文化藝術界
科學技術界
社會科學界
經濟界
農業界
教育界
體育界
新聞出版界
醫藥衛生界
對外友好界
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界
少數民族界
宗教界
特邀香港人士
特邀澳門人士
特別邀請人士

注釋

  1. ^ 國民政府代表王世杰認為,各黨人士總共不過一千萬,不能代表民眾,所以主張叫「政治諮詢會議」,遭到中共反對[9]
  2. ^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正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沒有關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規定。同時對於憲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學界尚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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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26.00 26.01 26.02 26.03 26.04 26.05 26.06 26.07 26.08 26.09 26.10 26.11 26.12 26.13 26.14 26.15 26.16 26.17 26.18 26.19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國政協網. 2011-09-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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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