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一級行政區
中國的一級行政區,或稱國家一級行政區或省級行政區,是指直屬中央政府管轄的行政區劃,在歷史上曾有不同的稱呼。
古代
先秦
東周以前的中國尚未產生中央集權制,因此也尚未產生行政區劃的概念。直到東周時期,各諸侯國在相互征戰、爭奪領土的過程中,為了加強對領土的控制,而形成各自的行政區劃制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郡縣制。
州郡制
- 秦朝時期,在被滅的六國故土推行郡縣制,將全國劃分為三十六郡。郡的權力分別由民政官郡守、軍政官郡尉、監察官郡監掌控;郡守的副職稱為郡丞。
- 西漢時期,恢復分封,各諸侯國下轄郡,合稱郡國制。推恩令頒布以後各國轄境不斷縮小,後期與郡平級。郡守在景帝時改稱太守。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起實行刺史制,朝廷派遣刺史巡查各郡國,刺史的巡查範圍稱為刺史部。刺史的官銜多以上古九州命名,因此刺史部俗稱為州,共有14個。國都長安及其周邊的巡查由司隸校尉負責。宣帝神爵二年(前60年)設西域都護府。
- 東漢時期,在西漢基礎上將朔方部省入并州部、交趾部改稱交州部,西域都護府改為長史府。後期為平叛治亂,賦予一些刺史軍政大權,而改稱州牧。
- 三國時期,魏國下轄司隸和12州,吳國下轄5州;蜀國下轄益州。
- 西晉時期,全國分為21州。
- 東晉以後,南北方各國出於領土狹小、難民遷徙、開墾新地、分封獎賞等原因,不斷地拆分原有州郡、設立僑置州郡,甚至出現一州僅轄一郡一縣,行政結構疊床架屋,混亂不堪。
- 隋朝時期,文帝開皇三年(583年),整理全國區劃,州郡兩級合併為州一級。煬帝大業三年(607)又改州為郡。
道路制
- 唐朝時期,太宗貞觀元年(627年)拋棄以上古九州為藍本的州郡制體系,重新按山川走向將全國劃分為10個道,史稱貞觀十道,開創了全新的一級行政區體系。開元二十一年(733年)在貞觀十道基礎上增設5道。
- 初唐大幅擴張,在周邊少數民族地區設立大批羈縻府州,主要包括:
- 玄宗天寶年間在邊境設十大節度使,安史之亂後節度使成為實質地方長官,俗稱方鎮。
- 五代時期,一級行政區仍以方鎮為主。
- 北宋時期,太宗至道三年(997年)將全國劃分為15路,後期增至30餘路,每路設轉運使、提點刑獄、安撫使、提舉常平等官,轄區錯綜不一,雖然避免了地方官大權在握形成割據,但行政效率也不免降低。
- 南宋時期,紹興和議割讓秦嶺淮河以北,領土大幅縮小,後期為加強地方防禦,設置宣撫使、制置使等官,管轄多路軍政,相當於現代的大區。
- 遼朝的一級行政區分為5道,後期效仿北宋採用路制[1]。
- 金朝的一級行政區分為19路,後期因蒙古入侵,設立行尚書省管轄各地軍務,乃後世行省的開端。
行省制
- 元朝時期,民政方面的最高機構中書省直轄由河北、山東、山西、山後等地組成的腹里,並派出10個常態化的行中書省管理全國其他地方,簡稱行省。此外還有一些非常態化的行省,如征東行省、交趾行省,荊湖占城行省,緬中行省等。監察方面的最高機構御史台在集慶、奉元兩地設置行台,分別管轄長江以南和潼關以西的監察事務。宗教方面的最高機構宣政院管轄全國的宗教事務,兼管吐蕃故地的行政事務。
- 明朝時期,初期定都應天,將全國劃分為中書省直隸和13個行省,洪武九年(1376年)廢除省制,中書省直隸改為六部直隸,各行省則改為民政的布政司、監察的按察司、軍事的都司等三司,但仍然俗稱為省。永樂元年(1403年)遷都北平改名順天,廢除北平三司並改為六部直隸、五年(1407年)增設交趾三司、十一年(1413年)增設貴州三司。宣德三年(1428年)廢除交趾三司,此後一級行政區固定為兩處直隸和十三個省,合稱「兩京十三省」。
- 清朝時期,順治二年(1645年)改南直隸為江南省。康熙朝分江南省為江蘇安徽、分湖廣省為湖北湖南、分陝西省設甘肅省。乾隆朝確立督撫首長制,兩京十三省概念逐漸為漢地十八省取代。十八省以外的行政制度則因地制宜,如東三省設奉天府尹、駐防將軍,蒙古設盟旗,藏地、回部設駐紮大臣管理宗谿、伯克。清末為加強對邊疆的控制,先後設立新疆、台灣、奉天、吉林、黑龍江等省,甲午戰爭後又割讓台灣,至清朝滅亡時共有22省。
中華民國
大陸時期
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後,大致上仍暫時承襲清朝舊制,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國民政府完成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即直轄市)。
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北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和澎湖,臺灣成為行省之一。並將海南島及南海諸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截至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底撤退至臺灣前,中華民國全國設35個省、12個直轄市、2個地方、和1個特別行政區。
編號 | 名稱 | 簡稱 | 政府駐地 | 地區 | 編號 | 名稱 | 簡稱 | 政府駐地 | 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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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江蘇省 | 蘇 | 鎮江縣 | 華中 | 20 | 甘肅省 | 隴 | 蘭州市 | 華北 | |
02 | 浙江省 | 浙 | 杭州市 | 華中 | 21 | 寧夏省 | 寧 | 銀川市 | 塞北 | |
03 | 安徽省 | 皖 | 合肥縣 | 華中 | 22 | 青海省 | 青 | 西寧市 | 西部 | |
04 | 江西省 | 贛 | 南昌市 | 華中 | 23 | 綏遠省 | 綏 | 歸綏市 | 塞北 | |
05 | 湖北省 | 鄂 | 武昌市 | 華中 | 24 | 察哈爾省 | 察 | 張垣市 | 塞北 | |
06 | 湖南省 | 湘 | 長沙市 | 華中 | 25 | 熱河省 | 熱 | 承德縣 | 塞北 | |
07 | 四川省 | 川 | 成都市 | 華中 | 26 | 遼寧省 | 遼 | 瀋陽市 | 東北 | |
08 | 西康省 | 康 | 康定縣 | 西部 | 27 | 安東省 | 安 | 通化市 | 東北 | |
09 | 福建省 | 閩 | 福州市 | 華南 | 28 | 遼北省 | 洮 | 遼源縣 | 東北 | |
10 | 臺灣省 | 臺 | 臺北市 | 華南 | 29 | 吉林省 | 吉 | 吉林市 | 東北 | |
11 | 廣東省 | 粵 | 廣州市 | 華南 | 30 | 松江省 | 松 | 牡丹江市 | 東北 | |
12 | 廣西省 | 桂 | 桂林市 | 華南 | 31 | 合江省 | 合 | 佳木斯市 | 東北 | |
13 | 雲南省 | 滇 | 昆明市 | 華南 | 32 | 黑龍江省 | 黑 | 北安市 | 東北 | |
14 | 貴州省 | 黔 | 貴陽市 | 華南 | 33 | 嫩江省 | 嫩 | 齊齊哈爾市 | 東北 | |
15 | 河北省 | 冀 | 清苑縣 | 華北 | 34 | 興安省 | 興 | 海拉爾市 | 東北 | |
16 | 山東省 | 魯 | 濟南市 | 華北 | 35 | 新疆省 | 新 | 迪化市 | 西部 | |
17 | 河南省 | 豫 | 開封縣 | 華北 | 36 | 海南特別行政區 | 瓊 | 海口市 | 華南 | |
18 | 山西省 | 晉 | 太原市 | 華北 | 37 | 西藏地方 | 藏 | 拉薩 | 西部 | |
19 | 陝西省 | 陝 | 西安市 | 華北 | 38 | 蒙古地方 | 蒙 | 庫倫 | 塞北 |
至於外蒙古,國民政府在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1953年,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通過中華民國控告蘇聯案,撤銷承認,認為其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並在1955年否決蒙古人民共和國(今蒙古國)加入聯合國的訴求。儘管如此,日漸迫於蘇聯以及美國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只能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決中缺席(蒙古人民共和國也在該年正式加入聯合國),不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
臺灣時期
1949年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臺灣,喪失對大陸各省、直轄市、地方、特別行政區等一級行政區的治理權,僅實際管轄臺灣省與部份福建省(包含金門、烏坵與馬祖列島);但宣稱在法統上仍是大陸地區的唯一合法政府,也撤銷對外蒙古獨立的正式承認。故中華民國政府遷都臺北市後,仍依照定都南京時之行政區域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進行發佈[2]。
由於政府遷臺後,省的功能與中央政府的重疊性太高,為顧及地區發展,將臺北市、高雄市分別在1967年及1979年升格為直轄市,但當時臺灣省仍涵蓋絕大部分的領土。直到1998年朝野合作修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內容、以及制定《地方制度法》,其中包括「省的虛級化」,其原本擁有的地方自治功能遭到移除。而臺灣省在這次的修憲之下,省級組織被大量精簡,功能也大幅萎縮,才解決此一問題。
政府在2002年修改相關的行政法令,其中要求將與蒙古國之間的邊界以國界標示,實務上默認外蒙古的獨立;另大陸地區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行政區劃現狀標示。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例如:行政院主計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3];政府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5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4]。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劃。
依照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管轄之領土範圍,全國共分為2省、6直轄市[5]。1998年中華民國政府實施「精省」及2018年行政院將省級機關「去任務化」後,省級機關所有行政組織及業務完全移交中央政府,省級機關已無任何實體辦公場所或駐地。
省名 | 簡稱 | 省政府所在地 | 直轄市名 | 簡稱 | 直轄市政府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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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 | 臺 | 不適用 | 臺北市 | 北 | 信義區 | |
福建省 | 閩 | 不適用 | 新北市 | 新北 | 板橋區 | |
桃園市 | 桃 | 桃園區 | ||||
臺中市 | 中 | 西屯區、豐原區 | ||||
臺南市 | 南 | 安平區、新營區 | ||||
高雄市 | 高 | 苓雅區、鳳山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1949年起全國劃分為六個大行政區,簡稱大區。中國共產黨此前統治時間較長的華北、東北兩大區政府稱人民政府,其他大區政府稱軍政委員會。
- 1949年全國下轄30省、內蒙古自治區、12直轄市、5行署區、西藏地方、昌都地區,共計50個一級行政區。
- 1953年全國下轄30省、1自治區、14直轄市、1地方、1地區,共計47個一級行政區。
- 1954年全國下轄25省、1自治區、3直轄市、1地方、1地區,共計31個一級行政區,同年廢除所有大行政區。
- 1958年,天津市降級為河北省轄市,並遷省會於此。
- 1965年全國下轄22省、5自治區、2直轄市,共計29個一級行政區。
- 1967年1月,河北省天津市升級為直轄市,河北省會遷回保定市,於1968年1月29日再遷往石家莊市。
- 1988年4月,廣東省海南行政區升級為海南省,省會海口市。
- 1997年3月,四川省重慶市升級為直轄市。
- 1997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接替英國統治香港,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6][7][8]
- 1999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接替葡萄牙統治澳門,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6][7][9]
目前全國共有34個一級行政區,含23個省(包括台灣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
代碼 | 名稱 | 簡稱 | 政府駐地 | 地理大區 | 代碼 | 名稱 | 簡稱 | 政府駐地 | 地理大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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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北京市 | 京 | 通州區 | 華北 | 43 | 湖南省 | 湘 | 長沙市 | 中南 | |
12 | 天津市 | 津 | 河西區 | 44 | 廣東省 | 粵 | 廣州市 | |||
13 | 河北省 | 冀 | 石家莊市 | 45 | 廣西壯族自治區 | 桂 | 南寧市 | |||
14 | 山西省 | 晉 | 太原市 | 46 | 海南省 | 瓊 | 海口市 | |||
15 | 內蒙古自治區 | 內蒙古 | 呼和浩特市 | 50 | 重慶市 | 渝 | 渝中區 | 西南 | ||
21 | 遼寧省 | 遼 | 瀋陽市 | 東北 | 51 | 四川省 | 川/蜀 | 成都市 | ||
22 | 吉林省 | 吉 | 長春市 | 52 | 貴州省 | 黔/貴 | 貴陽市 | |||
23 | 黑龍江省 | 黑 | 哈爾濱市 | 53 | 雲南省 | 滇/雲 | 昆明市 | |||
31 | 上海市 | 滬 | 黃浦區 | 華東 | 54 | 西藏自治區 | 藏 | 拉薩市 | ||
32 | 江蘇省 | 蘇 | 南京市 | 61 | 陝西省 | 陝/秦 | 西安市 | 西北 | ||
33 | 浙江省 | 浙 | 杭州市 | 62 | 甘肅省 | 甘/隴 | 蘭州市 | |||
34 | 安徽省 | 皖 | 合肥市 | 63 | 青海省 | 青 | 西寧市 | |||
35 | 福建省注 | 閩 | 福州市 | 64 | 寧夏回族自治區 | 寧 | 銀川市 | |||
36 | 江西省 | 贛 | 南昌市 | 65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新 | 烏魯木齊市 | |||
37 | 山東省 | 魯 | 濟南市 | 71 | 台灣省注 | 台 | 台北市 | 華東 | ||
41 | 河南省 | 豫 | 鄭州市 | 中南 | 81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港 | 中南 | ||
42 | 湖北省 | 鄂 | 武漢市 | 82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澳 | ||||
註:省政府駐地慣稱省會,自治區政府駐地慣稱首府。臺灣(台澎金馬)由中華民國自1945年(台灣省的臺灣、澎湖)/1912年(福建省的金門、馬祖)統治至今,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之台灣省,省會為台北,但行政區劃則註明資料暫缺。相關背景請參閱臺灣省及臺灣問題。 |
行政區類型 | 權力機關/ 立法機關 |
權力機關/ 立法機關的常設機關 |
行政機關 (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
審判機關 | 檢察機關 | 監察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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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自治區 |
人民代表大會 |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人民政府 | 高級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 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 | 監察委員會 |
直轄市 |
高級人民法院 若干中級人民法院 |
市人民檢察院及其若干分院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立法會 | 行政會議 | 特別行政區政府 | 有獨立的審判權和終審權的法院系統 | 律政司 | 廉政公署/申訴專員公署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立法會 | 行政會 | 特別行政區政府 | 有獨立的審判權和終審權的法院系統 | 檢察院 | 廉政公署 |
參考文獻
- ^ 辽朝“五京道”存否之争. www.cass.cn. [2022-05-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09).
- ^ 台当局弃用「中华民国全图」. [2011-09-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4-23).
- ^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2011-09-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21).
- ^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五年版. [2011-09-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11-09).
- ^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頁. [2011-09-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09).
- ^ 6.0 6.1 中國的行政區劃——省級行政單位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中央政府入口網站
- ^ 7.0 7.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人民網
- ^ 香港基本法. [2015-09-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0-27).
- ^ 澳門基本法. [2015-09-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