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成立之後建立的行政區劃體系,歷經多次調整。現行體系主要包括4級結構: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作為一級行政區的省級行政區包括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4類,自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起共有34個一級行政區,即23省(其中台灣省從未實際管治)、4直轄市5自治區2特別行政區

省和自治區之下通常被劃分為地級市(包括副省級城市)、地區自治州等地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之下劃分為自治縣縣級市自治旗市轄區等縣級行政區(另有林區特區各1個特例),縣級行政區之下劃分為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街道辦事處等鄉級行政區,形成4級區劃體系。但部分省存在省略地級行政區直轄縣級行政區的3級體系的情況。另有省略縣級行政區的3級體系或增加某1級別的5級體系的極少特例。

直轄市之下不設地級行政區,直接劃分為縣級行政區(包括副省級市轄區),形成3級區劃體系。 特別行政區轄域範圍小,根據《基本法》不設政權性區域組織,又根據一國兩制沿用故有的區域劃分舊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行政區劃僅包含三級,不包括「地區」。但在實際情況中,中國大陸現行的管理體制實際上沿用國民政府管理方式,地區大量保留存在,並逐漸實體化為地級行政區。此外,部分地方以管理區開發區新區等形式設置各種非標準行政區,其相當等級通常由負責設置的上級行政區決定。

區劃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源於中國共產黨在革命根據地時代建立的行政區劃體系。與國民政府設置的行政區劃體系類似,但有所區別。隨著中國共產黨取得第二次國共內戰的軍事勝利擴大至中國大陸全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成立時,全國分為30省、1自治區、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1地區。直至1967年區劃多次調整,到1967年調整為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共計30省級行政區,直至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新增重慶直轄市,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門回歸中國,相繼新設2個特別行政區,至此共計23省、5自治區、4直轄市和2特別行政區共計34省級行政區。

現行區劃

層次架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系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層次架構
省級行政區[1]   地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   鄉級行政區   村級行政區  
自治區 副省級自治州(非正式) 市轄區
縣級市

自治縣

自治旗
街道


民族鄉
縣轄區
蘇木
民族蘇木
社區
居民委員會
/嘎查
村民委員會
地級市
自治州
地區
縣級市
地級市 市轄區
特區
縣級市

自治縣
自治州
地區
縣級市
林區
直轄市
市轄區
/自治縣[註 1]
特別行政區
一國兩制的一部分)
參看 香港行政區劃
參見 澳門行政區劃

數量統計

截至2020年4月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行政區劃統計數量如下。[2][3]

其中省級以下區劃統計不包括香港、澳門、台灣的資料。副省級城市計入地級市副省級自治州計入自治州副省級市轄區計入縣級市轄區區公所列於鄉級行政區之後並計入鄉級行政區。

省級行政區劃
範圍 省級行政區
小計 直轄市 自治區 特別行政區
全國 34 4 23 5 2
分省統計的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包含未實際統治區域)
範圍 地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 鄉級行政區
小計 地級市 地區 自治州 小計 市轄區 縣級市 自治縣 自治旗 特區 林區 小計 街道 民族鄉 蘇木 民族蘇木 區公所
全國 333 293 7 30 3 2852 967 391 1323 117 49 3 1 1 39862 8122 20942 9660 985 152 1 2
北京市 16 16 - - - - - - - 331 150 143 33 5 - - -
天津市 16 16 - - - - - - - 245 118 124 2 1 - - -
河北省 11 11 - - - 168 47 21 94 6 - - - - 2254 302 1113 791 48 - - 1
山西省 11 11 - - - 117 26 11 80 - - - - - 1398 202 564 632 - - - -
內蒙古自治區 12 9 - - 3 103 23 11 17 - 49 3 - - 1014 239 503 102 17 152 1 -
遼寧省 14 14 - - - 100 59 16 17 8 - - - - 1531 686 638 153 54 - - -
吉林省 9 8 - 1 - 60 21 20 16 3 - - - - 915 305 428 154 28 - - -
黑龍江省 13 12 1 - - 121 54 21 45 1 - - - - 1197 311 521 313 52 - - -
上海市 16 16 - - - - - - - 214 105 107 2 - - - -
江蘇省 13 13 - - - 96 55 22 19 - - - - - 1279 447 763 68 1 - - -
浙江省 11 11 - - - 90 37 20 32 1 - - - - 1378 449 655 260 14 - - -
安徽省 16 16 - - - 105 44 9 52 - - - - - 1487 245 963 270 9 - - -
福建省 9 9 - - - 85 29 12 44 - - - - - 1105 179 638 269 19 - - -
江西省 11 11 - - - 100 27 11 62 - - - - - 1555 152 824 571 8 - - -
山東省 16 16 - - - 137 57 27 53 - - - - - 1826 647 1106 73 - - - -
河南省 17 17 - - - 158 53 22 83 - - - - - 2436 634 1120 670 12 - - -
湖北省 13 12 - 1 - 103 39 25 36 2 - - - 1 1234 307 759 158 10 - - -
湖南省 14 13 - 1 - 122 36 18 61 7 - - - - 1923 387 1135 318 83 - - -
廣東省 21 21 - - - 122 65 20 34 3 - - - - 1600 461 1128 4 7 - - -
廣西壯族自治區 14 14 - - - 111 41 9 49 12 - - - - 1246 128 799 260 59 - - -
海南省 4 4 - - - 25 10 5 4 6 - - - - 218 22 175 21 - - - -
重慶市 38 26 - 8 4 - - - - 1028 217 628 169 14 - - -
四川省 21 18 - 3 - 183 54 18 107 4 - - - - 4633 347 2112 2076 98 - - -
貴州省 9 6 - 3 - 88 15 9 52 11 - - 1 - 1379 221 832 133 193 - - -
雲南省 16 8 - 8 - 129 17 17 66 29 - - - - 1396 171 680 405 140 - - -
西藏自治區 7 6 1 - - 74 8 - 66 - - - - - 697 12 140 536 9 - - -
陝西省 10 10 - - - 107 30 6 71 - - - - - 1295 287 985 23 - - - -
甘肅省 14 12 - 2 - 86 17 5 57 7 - - - - 1353 125 767 427 34 - - -
青海省 8 2 - 6 - 44 7 4 26 7 - - - - 399 34 140 197 28 - - -
寧夏回族自治區 5 5 - - - 22 9 2 11 - - - - - 237 45 103 89 - - -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14 4 5 5 - 106 13 26 61 6 - - - - 1059 187 349 481 42 - -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台灣省

省級行政區

包括23個、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和2個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示意圖(包含未實際統治區域)
China administrative zh-hant.svg

地級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級行政區(台灣省行政區暫缺)
  地級市
  自治州
  地區
 
  副地級行政區
  副省級城市
  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主要包括地級市地區兩類。自治州為類似於地區的地級民族自治地方。此外在內蒙古自治區設置有,也基本和地區相似。不少地級市是由原本的地區通過撤地設市地市合併而得。

十五個較大的城市被設置為副省級城市,但從上下級管轄關係來看,副省級城市所處地位和地級行政區一致。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作為副省級自治州地位較為特殊,不僅直轄有11個縣級行政區,還管轄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兩個地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行政區(台灣省行政區暫缺)
 
  縣級市
  自治縣
  區/特別行政區
 
  自治旗
  特區/林區/管理委員會

縣級行政區主要包括縣級市市轄區三類。自治縣是縣級的民族自治地方,在內蒙古自治區設置有和縣/自治縣相似的/自治旗。另有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湖北省直轄神農架林區四川省直轄臥龍特別行政區(四川臥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三個特殊縣級行政單位。

地級行政區中的地級市可以管轄市轄區和縣(自治縣、旗、自治旗),通常還可能代管一些縣級市;而地區(自治州、盟)下不設區,只管轄縣(自治縣、旗)和縣級市(但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例外,管轄新林區呼中區,以及位於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鄂倫春自治旗加格達奇區松嶺區)。

省級行政區中的直轄市均直接管轄縣或市轄區。上海浦東新區和天津濱海新區為副省級區,但從上下級管轄關係來看,這兩個副省級區所處地位和其它直轄市市轄區基本相似。

鄉級行政區

鄉級行政區主要包括街道辦事處三類。民族鄉是鄉級的民族自治地方。此外在內蒙古自治區設置有和鄉/民族鄉相似的蘇木/民族蘇木,在北京市設置與鄉、鎮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地區辦事處


鄉級以下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鄉級以下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包括社區等形式。這些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由村民或居民直選的村委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管理,理論上並不屬於行政區劃層級之一。

近年來,一些縣級的城市或市轄區開始嘗試進行撤銷街道、擴權社區減少基層層級的區劃改革,在這種情況下,新組建的大社區具有部分基層行政區劃組織的職權。[4][5]

現行行政區劃的地位

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

實際管轄區域

中國傳統意義的行政區劃,在同一層次的行政區劃的轄域範圍內包括地方行政事務、民事、司法、統計、人口、稅收(不含國家稅)依照轄區管理的原則,即全部歸於同一層次的政府管轄之下。改革開放之後,大量湧現開發區、工業園區和旅遊區,同時對政企合一的國有農場全部撤併、財稅制度的改革,對獲取同一資源特別是財政稅收的爭議,最終上一級政府取得優勢情況,因此出現諸多現代意義的只有統計、人口行政區,多屬於經濟發達地區的局部區域。

由於中國特有的政治,行政區域具備行政級別,同樣,行政區域負責人也被冠以對應的行政級別。中國內地行政區域的行政級別從省級到鄉鎮的科級,各個層級都有。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為正省級(正部級),副省級城市為副省級(副部級),一般的地級行政區為地市級(地司級),甚至也有副地市級的城市或縣,一般的縣級行政區為正縣級,也有副縣級的行政區,鄉鎮一級為科級。

行政區域的基本設置,直轄市行政區域為(自治縣)、市轄區自治區地市級一級行政區(含副省級城市);地市級行政區下轄縣級行政區(包括副地市級行政區域);縣級行政區下轄鄉鎮級行政區(包括街道辦事處,含副縣級行政區);鄉、鎮設政府,為基層政權。

最高行政首長對應的行政級別,中央政府管轄的一級行政區(省、自治區與直轄市)的首長為省級(部長級,或稱省軍級),兼任中央政治局委員者享受副總理級待遇,可以在頭銜前掛「黨和國家領導人」稱呼。副省級城市的市長為副省級(副部級),一般地市級行政區的最高行政長官為行政級別為地市級(地廳級,或稱地師級),縣級行政區最高行政長官為縣級(或稱縣團級),但是直轄市下屬的區、縣享受地級市待遇(重慶部分縣除外)。基層政權鄉鎮一級的最高行政長官為科級,直轄市的鄉鎮享受處級待遇,其他依次對應。

因此,實際上中國大陸的行政區域和官員的行政級別,有省部級、副省部級、地市級、副地市級、縣處級、副縣處級、鄉科級和副鄉科級共計8個層次。

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亦有劃分行政區域,但這些區域不設政權性機構,不具法人資格,也沒有獨立行政權利,通常僅用於如選舉統計或法定登記等用途。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分別是當地的最高的行政首長。出訪時,受副總理地位待遇。

宣稱的台灣省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地圖中,如需要標繪台灣行政區劃及顯示行政級別時,則將之對應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區劃級別制度。例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台灣省」地圖中,即將台灣省劃分為9市(其中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和高雄6市標為地級行政區;基隆、新竹和嘉義3市標記為縣級行政區)和11縣,省會注為台北市[6]

政權機構設置

省級行政區國家機構
行政區類型 國家權力機關
(立法機關)
行政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 監察機關

自治區
省級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高級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省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 省級監察委員會
直轄市 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高級人民法院
若干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及其若干分院 直轄市監察委員會
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 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澳門)
律政司香港
檢察院澳門
廉政公署
地級行政區國家機構
行政區類型 國家權力機關
(立法機關)
行政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 監察機關
地級市
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中級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 監察委員會
地區
省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行政公署
(省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中級人民法院 省級人民檢察院的分院 監察委員會
縣級行政區國家機構
行政區類型 國家權力機關 行政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 監察機關
市轄區
縣級市

自治縣自治旗
特區
林區
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基層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 監察委員會
鄉級行政區國家機構
行政區類型 國家權力機關 行政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 監察機關

蘇木
民族鄉民族蘇木
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主席團)
鄉級人民政府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縣轄區 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區公所
(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街道 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註:一些地方在開發區(非行政區)設置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至今無憲法法律依據。基層人民法院、縣級人民檢察院會在一些鄉級行政區劃設置鄉鎮派出法庭、鄉鎮(林區、工農區)檢察室。

注釋

  1. ^ 重慶市轄4個自治縣

參考文獻

  1. ^ 中国的行政区划──省级行政单位. [2018-01-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7-15). 
  2. ^ 行政区划网:二〇一三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2014-08-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9). 
  3. ^ 行政区划网:历年行政区划调整. [2014-08-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5-16). 
  4. ^ 人民网:铜陵市在安徽省率先实施区直管社区综合体制改革;2010年07月27日. [2014年8月9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年8月10日). 
  5. ^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山西阳泉矿区:试行“区直管社区”扁平化管理模式;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8月9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11月9日). 
  6. ^ 《中國分省系列地圖冊 台灣省地圖冊(2016年版)》 中國地圖出版社 ISBN 9787503189661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