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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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介紹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的政治概況。
依照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體為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作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1];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世界上少數幾個由共產黨執政、且宣揚共產主義的國家[2],而且中國共產黨在馬克思列寧主義基礎上提出了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等指導思想[3],遵循人民民主專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方針[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體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5][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閉會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行大部分職權,實行民主集中制[1][7]。但政府施政實際上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所主導[註 1],閉會期間則由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主持的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10]。在實踐中,中國共產黨領導各級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企事業單位與宗教團體等組織[11][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設有常務委員會;主要行使立法權,並選出國家元首(國家主席)、行政機關(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軍事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等職務。國家主席為禮儀性和象徵性虛位元首,本身沒有獨立實權[註 2],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同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14]。
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為習近平,並因同時擔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而為最高領導人[15]。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為王岐山,協助習近平從事禮儀性的外事工作[16]。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為李克強,他同時是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負責主持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韓正、孫春蘭、胡春華、劉鶴四位副總理協助李克強分管國務院的工作。
歷史
毛澤東時期
1949年第二次國共內戰進入尾聲。9月,中國共產黨已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10月1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毛澤東在北京市宣布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稱為新中國[17]。此後,中國人民解放軍逐步占領中國大陸和絕大多數沿海島嶼,迫使以中國國民黨為首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同年12月撤往臺灣地區,兩岸分治。而此時中國大陸由毛澤東以及其所領導的中國共產黨統轄,主要依照馬克思列寧主義原則所建立[18]。1950年10月,中共中央決定派中國人民志願軍前往朝鮮半島參與韓戰,直至1953年朝韓雙方簽署停火協議。中國共產黨在1951年時發起三反五反運動,並且在隔年提出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後宣布成為社會主義國家。1956年推出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不過到了1957年發起了整頓思想的反右運動,並因為國內階級鬥爭形勢估計過於嚴重而被嚴重擴大,大批知識分子因而被劃成右派成員[19]。1958年至1960年,中國共產黨發動主張「超英趕美」的大躍進,反而造成國民經濟的倒退和三年困難時期。其中1959年廬山會議上,毛澤東因為彭德懷等人的異議而下令發動反右傾運動[20],進而造成社會經濟陷入困頓,並且一直到1962年七千人大會召開後才得以制止。與此同時,中國共產黨和蘇聯共產黨因為意識形態差異而宣告分裂[21]。此時期毛澤東主張儘管社會主義革命似乎獲得成功,但是社會內部的階級敵人仍然持續存在,進而提出「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之觀點。1966年2月3日,中國共產黨透過文化革命五人小組發表《二月提綱》[22],文化大革命正式展開[23]。在這之後引起長達10年激烈的一系列政治鬥爭,並且對中國社會、文化和古蹟造成嚴重破壞。這時期也因為文化大革命造成經濟停滯不前,人民生活陷入困苦,最終文化大革命一直到1976年四人幫遭到瓦解而結束。
改革開放以後
1976年毛澤東逝世並且公審四人幫成員後,華國鋒和鄧小平為了取得黨內最高領導權而爆發權力鬥爭[24],最後由鄧小平贏得鬥爭而成為中國共產黨「最高領導人」[24]。其中鄧小平聯合陳雲和李先念推動改革開放政策,並且提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思想觀念[25]。為了扭轉毛澤東極左派政策所帶來的影響,鄧小平認為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可以排除資本主義思想而採納其市場經濟政策[26],並且在中國共產黨仍維持其自身政治權力的情況下,透過政策的轉變帶來顯著的經濟增長[27]。1978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召開後,中國共產黨放棄階級鬥爭方式而轉向改革開放,並且逐步建立鄧小平在中國共產黨黨內之領導地位[28]。1979年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邊境問題而與同樣是社會主義國家的越南爆發中越戰爭[29]。1981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其中華國鋒被迫辭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職務,鄧小平在中共黨內的領導地位得到確立[30]。不過為了解決中國共產黨內部的資深黨員安排問題,鄧小平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和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期間、設立了2屆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的中國共產黨中央顧問委員會[註 3][31]。
鄧小平所提出的新思想很快遭到毛澤東思想支持者與政治自由化支持者質疑,同時改革開放政策也引發許多社會問題[32]。面對中國與西方國家在經濟、軍事等方面實力的巨大差距,中國社會和知識分子對中國共產黨執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合法性產生懷疑。部分知識分子認為效仿西式民主、全盤西化是中國未來唯一的出路。中國共產黨面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和全盤西化的思潮所帶來的挑戰,在1986年開展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運動,試圖捍衛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和社會主義制度。同一年,八六學潮爆發。支持學潮的黨內民主派、知識分子領袖——方勵之和劉賓雁、王若望由鄧小平親自點名,開除出黨。1987年初,三人作為「資產階級自由化、全盤西化」的反面典型在全黨公開批判[33]。同時,擔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一職的胡耀邦因為被批評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不力,而被迫辭職[34]。
1989年4月15日,前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胡耀邦的逝世引發學生和群眾的悼念活動,進而促使大規模學生示威活動[35]。面對示威中出現的騷亂行為,中國共產黨機關報《人民日報》於4月26日發布社論《必須旗幟鮮明地反對動亂》,指責此次事件為「動亂」並且表示應該採取堅硬措施以制止動亂,隨後部分激進學生絕食抗議使局勢升級[36]。5月19日晚間,中國共產黨高層決定在首都部分地區實行戒嚴,不過戒嚴部隊被許多北京市市民阻攔而未能入城[37][38]。最終中國共產黨高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和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採取強硬措施,決定於6月3日晚間派遣中國人民解放軍進入天安門廣場實行武力清場。途中軍方與群眾和學生爆發流血衝突,並且引來國際社會強烈譴責[39]。
1989年六四事件結束後,中共十三屆四中全會召開,決定撤銷趙紫陽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等職務,進而確立江澤民在中國共產黨黨內的領導地位,並且建立包括李鵬、李瑞環等人的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40]。儘管六四事件一度讓改革開放政策暫緩,1990年代初期有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政策重新獲得施行,這讓鄧小平的經濟學觀點重新獲得重視[41]。此時,中國經濟已渡過1980年代末的危機,持續高速發展,促成新的民族主義在中國社會崛起。進入21世紀後,這一新的思潮構建完成。同時,有賴於經濟發展、國家實力增強,全盤西化思潮消退,對中國民眾可能因國力差距巨大而「投向西方的懷抱」的擔憂解除[42]:26,中國共產黨執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合法性得以穩固。
1997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鄧小平所提出的觀點正式加入《中國共產黨章程》,與原先的馬克思列寧主義和毛澤東思想同樣列為指導思想[43]。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江澤民繼承鄧小平在1990年代「最高領導人」的位置,並延續後者絕大部分政策[44]。隨後江澤民則提出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主張中國共產黨應代表中國先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以及要眾多人民的基本利益;在2002年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三個代表思想獲得批准並修訂至《中國共產黨章程》中,並且作為中國共產黨的指導方針[45]。在三個代表思想中,透過制定理論的方式讓民營企業家和入境資產階級分子得以合法加入中國共產黨[45]。2002年11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召開,胡錦濤當選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而接替江澤民最高領導人位置,並且和吳邦國、溫家寶等人組建第四代中央領導集體[46][47]。
胡錦濤把重點放在集體領導上,而反對單一個人在政治體系中佔有主導地位[47]。由於過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要注重經濟增長,反而促成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問題發生。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胡錦濤提出在社會主義社會發展科學發展觀和和諧社會這兩個主要思想[48]。其中科學發展觀在2007年10月21日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列入《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版中[49],但一直到2012年11月14日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才視為指導方針[50]。胡錦濤在2012年11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卸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和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職務,並且由新選出的習近平接替這兩個職位[51],之後與李克強等人組建第五代中央領導集體[52]。習近平上任後不久便展開數十年來最為積極的反腐敗工作,但與此同時開始整合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作為最高領導人的權力,這使得《經濟學人》認為其破壞集體領導制度、而朝向毛澤東的統治方式[53]。
2018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開始推行「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將部分國務院機構虛級化,由中共的黨內機構承擔實際職責。有學者認為本次機構改革是中國政治回歸改革開放前「黨政合一」的體制,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國務院權力被削弱,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對政府的領導。[54]
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之後,中共中央政治局全體委員和常委被規定每年向總書記述職一次。2018年3月,習近平首次審閱各中央政治局委員提交的報告,並對各政治局委員提出重要要求[55]。同時中共中央推行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將國家的行政權力進一步集中在以總書記為首的中央政治局手上,使改革開放以來實行的「黨政分離」再次回歸「黨政合一」[56]。習近平也多次重提毛澤東時代的「黨領導一切」,而「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這句毛時代的口號在中共十九大上被寫入黨章 [57]。
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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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體制
中國共產黨創建之初便以蘇聯共產黨(布爾什維克)為榜樣,採取了蘇聯共產黨的組織模式,後來也接納了列寧的「黨的領導體制」和史達林的「無產階級專政體制」理論和實踐經驗[58]。在政治體制建設方面基本上則是採納了史達林主義[59],也就是在每個非共產黨機關內部都設有嚴格服從共產黨的組織,並且建立了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對上國家中央機關的一元化領導制度[60]。其中在1949年11月時,中國共產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內部組織中國共產黨黨委會。1958年時,更成立直屬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和中國共產黨中央書記處的財經、政法、外事、科學與文教小組,小組組長基本上都是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擔任[61]。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宣告「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62]今日中國共產黨在中央政府各機關、地方政府各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中國共產黨黨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有中國共產黨黨組,並由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63][64],而中央政府一級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中的黨組領導直屬單位的中國共產黨黨組織,則負責管理幹部和審批所屬單位幹部的任免資格[65]。
民主集中制
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原則採取民主集中制,並且基於民主和集中兩個原則而成,其中官方所指稱的民主主要是「社會主義民主」或者是「黨內民主」[66]。而有關民主集中制的討論,自從1927年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便一直視為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原則[66]。其中在《中國共產黨章程》中提到:「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66]」而毛澤東曾經表示民主集中制是「將民主和集中兩個似乎相衝突的東西,在一定形式上統一起來」,認為藉此結合能夠處理民主和集中之間的內部矛盾,同時民主集中制在自由和紀律協調上更具優越性[66]。
《中國共產黨章程》中提到:「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黨要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67]」而當前中國共產黨表示民主同時是中國共產黨自身與社會主義重要的生命線[66],但是認為要實現且正常運作民主,可行的方法唯有實施集中制度[66]。中國共產黨主張民主得以使用包括集中制度等任何形式展開,並且認為如果沒有集中制度就將會失去秩序[66]。對此中國共產黨依據毛澤東對於民主集中制的觀點成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認為這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只有這個制度,才既能表現廣泛的民主,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高度的權力;又能集中處理國事,使各級政府能集中地處理被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所委託的一切事務,並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動。[66]」
集體領導
當前中國共產黨理想上認為應當透過集體領導以盡可能削減個人權力,經由一致協商的方式而做出決定[68]。這概念最早緣起則可以回到列寧和布爾什維克派系,主張共產黨的領導高層是由多人共同決策而成[69]。其中,作為實際最高權力機關的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體成員都處於平等地位,每位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往往作為一個部門的非正式權力代表,然而他們所擁有的決策權力皆相同[68]。在毛澤東統治時期便是由他控制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另外分別還有掌握情報調查機關的康生以及掌握國務院與外交部的周恩來[68]。
不過儘管每個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在理論上的權力關係相同,但實際上仍然會為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排列其名次[68]。同時雖然中國共產黨主張並沒有選出正式的領導人領導,但是每個領導集體中仍然會有重要的領導人物帶領其他核心成員;同時掌握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和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這兩個最重要職位的人,往往便是該領導集體最為重要的領導人物[70]。在過去江澤民擔任最高領導人之前,中國共產黨內部核心成員和領導集體並沒有什麼區別[71],而在實際情況下核心人物往往不參與集體領導制度[71]。然而集體領導制度發展到江澤民之後,中國共產黨開始大力推廣責任制度,並且在中國共產黨的官方聲明中改稱作「集體領導核心」,但胡錦濤開始,最高領導人改稱為「以XXX同志為總書記」[71]。2016年,中共十八屆六中全會公報首次提出「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這被認為象徵著「習核心」正式確立,開始回歸毛澤東時代的個人集權模式[72][73]。
意識形態
第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黨要用鄧小平理論……
第二,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黨的思想路線是一切從實際出發……
第三,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黨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
中國共產黨訂定數個指導自身全部活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並且將其視為中國共產黨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的理論基礎。其中在《中國共產黨章程》提到中國共產黨會堅持社會主義、人民民主專政、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循馬克斯列寧主義和毛澤東思想等四項基本原則[74],並且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74]」馬克思列寧主義是中國共產黨的第一個官方意識形態,內容結合了卡爾·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在著作中提到的馬克思主義、以及由弗拉基米爾·伊里奇·列寧所提出的列寧主義思想[75]。對此中國共產黨認為馬克思列寧主義揭示了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普遍規律[75],同時馬克思列寧主義提供解決資本主義矛盾社會的一個未來願景,也就是社會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必然性會取代資本主義社會[75]。而第二個加入的毛澤東思想則被視為是馬克思列寧主義在中國的發展和應用[75],其中毛澤東思想的內容除了由毛澤東主導外,還包括其他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物共同發想而成[76]。
鄧小平理論則是在1992年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加入到《中國共產黨章程》[43],其概念包括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等論點[43]。鄧小平理論大體上可以視為一種理論總結,認為共產主義的定義中並不包括國有社會主義和計劃經濟等制度安排,同時市場機制實際上是中立的運作方式[77]。此外他還提到中國共產黨需要應對不斷變化的形勢動態,並且要透過「實事求是」的方式來確認某一政策過時與否,進而提出《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這篇文章與相應的口號[78]。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江澤民重申鄧小平的口號而認為沒有必要質問事情是屬於社會主義還是資本主義,因為重要的判別標準是它的工作模式[79]。之後他更提出適應中國條件的馬克思主義思想「三個代表」,並且在2002年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而加入《中國共產黨章程》[80]。
中國共產黨黨內的部分人士批評「三個代表」並非屬於馬克思主義、甚至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價值觀的背叛,然而支持者認為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進一步發展[81]。江澤民則主張早期共產黨成員認為共產主義應當實現的生產模式,發展到了今日已經更為複雜而難以體現,同時試圖強制生產方式的改變作為並沒有效果,因為其背後遵循歷史唯物主義的經濟規律而有自然的發展[82]。該理論最為顯著的影響是允許資本家以「新社會階層」身分加入中國共產黨,除了鼓勵其從事「誠實勞動和工作」外,並透過自己的勞動貢獻為中國共產黨打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83]。之後在胡錦濤所主導下,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制定了同樣作為官方意識形態的科學發展觀思想[84][85],同時為了因應中國國情而提出科學發展觀的發展與應用,中國共產黨必須堅持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86]。
中央組織
非常設機關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是中國共產黨的最高權力機構[87]。在1969年中國共產黨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之前全國代表大會經常不定期召開,之後實行每5年舉行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制度,而每次大會將會持續數天[88]。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除特別情況外,全國代表大會日程不得延期[89]。《中國共產黨章程》賦予全國代表大會6項職權[90]:
- 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 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 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
- 修改黨的章程;
- 選舉中央委員會;
- 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在實際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時,絕大部分時間與會代表很少討論重大問題;而比較具影響力的討論則是在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前的準備期,將醞釀下屆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人選,並提交全國代表大會差額選舉[90]。而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後,則是由全國代表大會所產生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擔任最高執行機構。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91][92]。由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督、執紀、問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履行職責進行監督[a][93];而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93]。
新當選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委員除了之後會在不同黨政機關、地方行政區和企事業單位工作外,在第一次全體會議上會分別從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選出作為主要負責人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94]。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並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95]。另外還會選出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決定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通過中國共產黨中央書記處成員,批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組成人員[94]。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為期2天至3天。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中央政治局和其常務委員會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負責黨的經常工作[96][97]。
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作為最高決策機關和領導機關,承擔中共中央經常工作。所有重大的政治、思想、軍事、政策和組織問題都必須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討論通過[b][98]。中國共產黨在組織上採取民主集中製作為基本原則,各級黨組織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一般要徵求下級組織的意見,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堅決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本級黨組織和黨員如有不同意見,則必須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聲明保留或向上級黨委反映[99]。
常設機關
在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行使中央政治局的職權,成為黨內最高決策機構[c][100]。
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制度是在1956年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時建立,用以取代原本擔任政策決定角色的中國共產黨中央書記處[d][104]。其中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每周至少召開1次會議,成為中國共產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核心領導機構[105]。藉由閉會制度使得中國共產黨的權力集中至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會議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會議,同時還主持中國共產黨中央書記處工作[106][107]。
而自江澤民以後,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也兼任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一職[108]。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領導全國武裝力量[108]。中國共產黨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同時也是中央委員會的執行機構。中央書記處除了可以在中央政治局確定的政策框架下自行做出決定外,同時也負責指導中央委員會部門工作、經費工作、出版物與報告起草等工作[e][109]。中央軍事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最高軍事領導機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主要負責領導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f][108][110]。
中國共產黨歷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還會選舉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央書記處的組成人員[89]。中共中央辦公廳是中共中央的核心聯繫部門,負責包括日常通訊、協議、安排會議議程等黨務行政工作[111]。中共中央目前設置中央職能部門5個,這包括負責幹部工作與人事任免的中共中央組織部[112]、負責宣傳思想、文化和公共傳播工作的中共中央宣傳部[113][114]、負責中國共產黨與各國政黨和國際組織聯繫的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115]、負責開展統一戰線工作的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以及負責協調政法機關工作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113]。
中共中央設置辦事機構8個,即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中央財經委員會辦公室、中央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中央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116]。
中國共產黨還設立有提供高級幹部培訓與政治教育的中共中央黨校[117],負責黨史研究、文獻出版發行與外文編譯的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118][119]。而在新聞媒體對外傳播方面,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直接管理《人民日報》社[120],而中共中央黨校則發行有作為理論雜誌的《求是》和《學習時報》[117]。另外中央委員會還設立多個中央議事協調機構,包括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中央財經委員會等,在全體會議期間將向中央委員會提交報告[121][122]。
地方組織
中國共產黨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旗)、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成立地方代表大會[67],並且由這些代表大會自行選出本級行政區委員會[67]。中國共產黨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應該每5年舉行一次,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可由上一級黨委委員會決定提前或者延後進行[67]。本級黨委的人數和選舉程序由地方代表大會決定,並報上級黨委批准[67]。地方各級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67]:
- 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 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 討論本地區範圍內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
- 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的代表大會每隔五年召開,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由黨代會選舉產生,任期為5年[67],縣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必須擁有3年以上黨齡[67]。本級黨委與本級黨代會的任期相同[67]。各級黨委負責人必須向上級黨委負責[67]。上級地方黨委可以決定下級地方代表大會委員會正式委員和候補委員人數[67]。當黨委委員出缺時,則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數依次遞補。各級地方委員會每年至少要召開2次全體會議,且應當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以及同級代表大會的決議[67]。
地方各級黨代會閉會時,由本級黨委領導本級黨組織的工作,對外代表本級黨組織[67]。其中地方黨委常委的人選由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並報上級黨委批准[67]。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領導本行政區黨的經常工作[123]。各級黨委的幹部管理權限下算一級。例如,中共中央管理副省部級以上幹部的任免,省級黨委管理副地廳級以上幹部的任免[124]。
國家權力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採取議行合一制度。全國人大會議閉會時,則由其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為行使其大部分職權。
目前,全國人大的全體會議一般在每年3月召開。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在對外交往上扮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會角色,全國人大常委會還與國家主席共同行使國家元首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般性法律由國務院或其他有關部門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專門委員會三讀審查後批准。基本法律在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三讀審查後交由全國人大會議批准。全國人大主席團常務主席、執行主席(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成員兼任)主持全國人大的全體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主持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會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等法律的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中國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特別行政區選舉委員會間接選舉產生,全國人大常委會則由全國人大會議選舉產生,任期均為五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分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一樓的萬人大禮堂和二樓的常委會會議廳召開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第八十五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第一百二十八條另外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同時,全國人大還擁有對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的撤銷權。因此,在中國的憲法框架中,各級國家機關最終都應向全國人大負責,不存在行政、立法、司法、檢察機關制衡全國人大的情形。
此外,全國人大有權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中央國家機構,包括行政(國務院)、監察(國家監察委員會)、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國家軍委)機關和常設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同時產生作為國家元首的國家主席、副主席。
國家元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中心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國人大可以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禮儀性」和「象徵性」的虛位元首——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125]。國家主席是國家機構之一,處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從屬地位,形式上是國家的最高代表,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聯合行使中國國家元首的職權,執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主要從事國事活動和負責外交禮節,但不負責包括行政和軍事等具體工作[126]。如果中國國家主席出現喪失工作能力、死亡或遭罷免的情況下,國家主席的職責由國家副主席代理。國家副主席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代行職權。國家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五年,無連任次數限制。作為副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職務是非中共黨員能夠擔任的最高官職,歷史上有宋慶齡和榮毅仁兩位民主黨派人士曾經出任國家副主席。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均依法設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地方人大[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並對人民負責與受人民監督[1]。選舉採分階段進行,在鄉鎮級、區縣級舉辦直接選舉[127][128]。當選的鄉鎮級、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再選出更高級別的人民代表大會,並由這些代表選出全國人大代表[1][12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其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行使的職權是: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
國家行政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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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中央人民政府」。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並經全國人大任命,是最高國家行政首長。[130]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並與國務院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
國務院總理通過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行使行政職能。國家基本計劃和政府一般政策,不論是對外政策、國際條約、法律和國務院令,重要財政事項,還是榮譽稱號、人民警察警銜和海關關銜的授予,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命等重要事項都由國務院及其總理進行。目前,國務院下設國務院辦公廳和25個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1個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16個直屬機構,4個辦事機構和若干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均依法設立人民政府[1],各級人民政府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1]。
1954年頒布的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1975年頒布的憲法規定: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同時又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1978年頒布的憲法規定: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會和革命委員會是基層政權組織,又是集體經濟的領導機構。1982年頒布的現行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國家監察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監察機關,依據憲法及相關的法律負責監督、調查、處置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問題。國家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018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後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與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
國家司法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以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為指導,發展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系[131]。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第一部法律《婚姻法》[132];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33]。2011年,中國政府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形成[134]。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體制由公安部、檢察院、人民法院三大系統組成,三者分工並互相配合與制約,中國共產黨各級政法委員會則主導協調[135]。重大案件發生後,由政法委員會組織公安機關、檢察部門和法院聯合辦案,由公安機關抓捕、檢察部門蒐集證據、法院配合審判[136]。
各級人民法院
中國司法實行二審終審制。基層人民法院為一審法院,對大多數案件進行初判。在一審法院敗訴的當事人可以上訴於上級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司法機關。各級人民法院均設立對應的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國家審判機關,也是管理國家審判系統的機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設立六個巡迴法庭接受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的上訴案件。有時也有大法官巡迴庭或特別法庭獨立審判國家和社會的特別重大案件或特殊的上訴抗訴案、死刑案。
高級人民法院是受理中級人民法院或其他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的上訴案件的第三級法院,按省級行政區劃設立,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管理,行使高級人民法院職權。
中級人民法院是受理基層人民法院或其他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的上訴案件的第二級法院,按地級行政區劃設立,包括省、自治區下設的(設區的)市、州、盟、地區、應當設立中級人民法院的地方、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轄師級地方的中級人民法院和直轄市設置的若干個中級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是第一級法院,按縣域行政區劃設立,包括縣、旗、(不設區的)市、自治縣、自治旗、(設區的市)市轄區、工礦區、應當設立基層人民法院的地方、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轄團級地方的人民法院。
除普通人民法院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門法院包括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海事法院、林業法院、農墾法院、石油法院、知識產權法院、網際網路法院、金融法院等。其中,軍事法院分解放軍、戰區、基層三級。鐵路運輸法院設中級、基層兩級。海事法院不分級,層級相當於中級人民法院,全稱冠以國號,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此外,還在北京、上海、廣州三地設立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識產權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137]
其他國家機關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委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最高統率者。
198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成立後,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和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基本相同,實際上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產生或罷免。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或罷免,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目前,中央軍事委員會下設中央軍委辦公廳和6個部、2個委員會、3個辦公室、審計署和機關事務管理總局。
政治制度
法律體系
中國的法律體系,一般被認為屬於歐陸法系中的民法法系。1980年開始實施新的法律體系,1987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刑法和民法,許多法律還在不斷改善中。最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在1982年12月4日,此後於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經五次修正。2003年對憲法進行了一次重大修改,首次將保護私有財產明文寫入憲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政黨制度
中國的政黨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也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與8個民主黨派合作和協商,進而組成統一戰線[138]。
人民政協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主要參與成員還包括有群眾組織、民主黨派以及各個行業的代表[138]。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致力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各層面基本政策進行討論,提出相關的意見與建議[138]。中國共產黨與其他政黨的互動關係主要建立在「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基礎上[138]。這一協商過程在政制發展進程中被制度化、長期化[138][139][139]。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並非權力機關,亦非決策機構,不在國家機構之列[140][141]。《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142]。」
選舉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選舉制度,狹義上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所規範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制度;廣義上也可以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選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所規範的各級人大代表選舉、國家公職人員選舉以及村居民自治組織選舉的總稱。[143]
中國內地的9億適齡選民可以直接選舉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144],縣級、鄉級和不設區地級市的人大代表,每次選舉間隔為五年。而設區的地級市及更高級別的人大代表、地方行政長官則由下一級人大代表選舉產生,屬於間接選舉。
國際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下列國際組織的成員:
- 非洲開發銀行(AfDB,非區域會員)
- 非洲聯盟和聯合國駐達爾富爾聯合特派團(UNAMID)
- 北極理事會(觀察員)
- 亞洲開發銀行(ADB)
- 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APEC)
- 亞太電信組織(APT)
- 東南亞國家協會(ASEAN,對話夥伴)
- 東協成員國列表(ARF)
- 國際清算銀行(BIS)
- 加勒比開發銀行(CDB)
- 中美洲統合體(SICA,觀察員)
- 東亞峰會(EAS)
-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
- 二十四國集團(G24,觀察員)
- 七十七國集團(G77)
- 二十國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會議(G20)
- 美洲開發銀行(IADB)
- 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
-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BRD)
- 國際商會(ICC)
-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
- 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
- 國際開發組織(IDA)
- 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IFRCS)
- 國際金融公司(IFC)
- 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IFAD)
- 國際海道測量組織(IHO)
- 國際勞工組織(ILO)
- 國際海事組織(IMO)
- 國際移動衛星組織(IMSO)
-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
-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
- 國際移民組織(IOM,觀察員)
-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
- 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ICRM)
- 國際電信聯盟(ITU)
- 國際通信衛星組織(ITSO)
- 各國議會聯盟(IPU)
- 拉丁美洲一體化協會(LAIA,觀察員)
-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
- 不結盟運動(NAM,觀察員)
- 核供應國集團(NSG)
-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
-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AS,觀察員)
- 太平洋島國論壇(PIF,對話夥伴)
- 常設仲裁法院(PCA)
- 上海合作組織(SCO)
- 南亞區域合作聯盟(SAARC,觀察員)
- 聯合國(UN)
-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
-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
-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UNHCR)
-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DO)
- 聯合國訓練研究所(UNITAR)
- 聯合國東帝汶綜合特派團(UNMIT)
- 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UNIFIL)
- 聯合國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團(MINURSO)
- 聯合國駐利比亞臨時部隊(UNMIL)
- 聯合國駐蘇丹臨時部隊(UNMIS)
- 聯合國象牙海岸行動(UNOCI)
- 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穩定特派團(MONUC)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 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UNTSO)
- 萬國郵政聯盟(UPU)
- 世界海關組織(WCO)
- 世界工會聯合會(WFTU)
- 世界衛生組織(WHO)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
- 世界氣象組織(WMO)
- 世界旅遊組織(UNWTO)
- 世界貿易組織(WTO)
- 桑戈委員會(ZC)
註釋
- ^ 現任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由趙樂際擔任。
- ^ 現任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委員有丁薛祥、習近平、王晨、王滬寧、劉鶴、許其亮、孫春蘭、李希、李強、李克強、李鴻忠、楊潔篪、楊曉渡、汪洋、張又俠、陳希、陳全國、陳敏爾、趙樂際、胡春華、栗戰書、郭聲琨、黃坤明、韓正、蔡奇。
- ^ 現任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有習近平、李克強、栗戰書、汪洋、王滬寧、趙樂際、韓正。
- ^ 中國共產黨有兩段時間曾在中國共產黨中央書記處設立中央書記處總書記職務,其中1956年9月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出原中共中央秘書長鄧小平擔任中央書記處總書記,並且持續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為止[101];而1980年2月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由原中共中央秘書長胡耀邦當選中央書記處總書記,1981年6月的第六次全體會議上更接替辭去中央委員會主席的華國鋒職位,因此胡耀邦兼任中央委員會主席和中央書記處總書記兩職[102]。1982年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通過新的章程規定,不再設立主席與副主席而只設總書記,至此中國共產黨最高領導人頭銜改為總書記,而中央書記處總書記職位亦不再設立[103]。
- ^ 現任中國共產黨中央書記處書記有王滬寧、丁薛祥、楊曉渡、陳希、郭聲琨、黃坤明、尤權。
- ^ 現任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架構中,由習近平擔任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另外分別由許其亮和張又俠擔任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以及由魏鳳和、李作成、苗華、張升民擔任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
- ^ 憲法序言還提及中國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不過對於憲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學界尚有爭論[1]。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和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在1990年代開始兼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職務,使最高領導人擁有名義上國家元首的身份代表國家。[8][9]。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自1954年開始設立,其功能為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同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文化大革命期間,時任國家主席的劉少奇遭到拘禁後,該職位曾長期空缺、爾後更一度遭到廢除(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存廢之爭),直到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獲得確立。重新設立的主席職位並未擁有實際權限,而只是具有禮儀性和象徵性功用的虛位元首[13]。
- ^ 其中分別在1982年9月至1987年11月由鄧小平擔任中國共產黨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以及在1987年11月至1992年10月期間由陳雲擔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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