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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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 |
類別 | 最高國家監察機關首長 |
地位 | 國家級副職公務員、黨和國家領導人 |
直屬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機關所在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
提名者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 根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建議和全國人大會議各代表團醞釀結果 |
任命者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根據全國人大會議選舉結果 |
任期 | 5年(可連任1次) 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
設立 | 2018年3月 |
副職 | 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政治 系列條目 |
政府 |
政治 |
政治主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簡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的負責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總監察官。
選罷和任期
憲法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職權
- 領導全國各級監察機關
-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 監察委員會主任領導監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或者干涉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對其打擊報復。
- 提名國家監察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 根據憲法和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參考文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文公布. 中新網. 2018-03-21 [2018-03-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