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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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言或口號 | |
為人民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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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領導 | |
部長 | 陳文清 總警監(兼黨委書記) |
副部長(4) |
唐朝 副總警監 董經緯 副總警監 石好勇 副總警監 王裕文 副總警監 |
紀檢監察組長 | |
政治部主任 | 聶福如 副總警監 |
機構概況 | |
業務上級機構 |
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 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 |
組織上級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機構類型 | 國務院組成部門 |
行政級別 | 正部級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
本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國家安全部委員會 |
本級紀檢監察機構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安全部紀檢監察組 |
聯絡方式 | |
國家安全部掛牌處 | |
地理坐標 | 39°59′32″N 116°16′42″E / 39.9921°N 116.2783°E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公安部機關大院 |
郵政編碼 | 100741 |
中直西苑機關[1]大院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海淀區西苑100號[2] |
郵政編碼 | 100091 |
特服熱線 | 12339 |
對外官網 |
www |
機構沿革 | |
前身 | 中共中央調查部、公安部政治保衛局、中共中央統戰部、國防科工委的部分單位 |
成立時間 | 1983年7月1日[3] |
影像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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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英語:Ministry of State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縮寫為 MSS),標準簡稱安全部,亦簡稱國家安全部、國安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組成部門。
國家安全部垂直領導全國國家安全機關。主要職能包括情報收集分析、反間諜、政治保衛等[3],是中國最大和最活躍的對外情報機構,也部分參與國內安全事務。1983年7月,原中共中央調查部整體、公安部政治保衛局部分、中共中央統戰部部分單位、國防科工委部分單位合併成立國家安全部。國家安全部總部設在北京。
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情報系統源自延安時期的中共中央社會部,由時任副部長李克農負責情報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社會部分為中央人民政府情報總署、軍委作戰部情報局、軍委總情報部三個部分。
1950年12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總情報部成立,管理情報部、技術部、聯絡部三個部,歸中央軍委總參謀長直接領導。1953年2月29日,軍委總情報部撤銷,各部劃歸總參謀部建制。1955年6月20日,中共中央軍委決定,將總參謀部聯絡部改歸中共中央書記處直接領導,定名為中共中央調查部,其部長依次為李克農、孔原和羅青長,主管工作的是國務院總理周恩來和中共中央辦公廳主任楊尚昆。隨著「文化大革命」爆發,中央調查部捲入派系鬥爭而一度被取消。1975年,康生的去世使得羅青長重新接管中央調查部,中調部隨之恢復運作。
1983年,經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秘書長、公安部部長劉復之申請,中央決定以中共中央調查部整體、公安部政治保衛局以及中央統戰部部分單位、國防科工委部分單位為基礎,合併組建國家安全部[5]。1983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共中央關於成立國家安全部、中央安全領導小組的通知》,同意撤銷中央調查部,將中央調查部的情報工作協調職責劃歸中央安全領導小組,其他職責劃歸國家安全部。5月28日,中央批准《關於組建國家安全部的報告》,並報請全國人大審議。6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組建國家安全部,由凌雲出任國家安全部首任部長[6]。7月1日,國家安全部在北京舉行成立大會[3][7]。
1983年7月,中共中央批准設立中國共產黨國家安全部黨組(簡稱安全部黨組),凌雲任國家安全部首任黨組書記[8]。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9]。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本法規定的國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機關[9]。」1994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10]。」
1989年7月,經中共中央批准,組建中國共產黨國家安全部委員會(簡稱安全部黨委),不再保留國家安全部黨組[8]。
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布《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代表機構財務管理的規定〉的通知》(財外字〔1995〕365號),指「本規定適用於安全部、廣播電影電視部、國家旅遊局、國家外國專家局、中國貿促會、新華社、人民日報社等單位派駐國外的代表處、辦事處、記者站」[11]。
2001年1月,地方國家安全機關管理體制進行調整,省級國家安全廳(局)、地級及以下國家安全局改由國家安全部垂直管理,不再列入同級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序列[12]。地方國家安全系統實行「垂直領導、兩級管理」,省以下國家安全機關人員經費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行政經費、技術裝備經費及其他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12]。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並廢止1993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13]。《反間諜法》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13]。」2017年11月2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92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細則規定:「間諜組織和間諜組織代理人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確認」,「敵對組織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確認[14]。」
2015年5月19日,習近平會見全國國家安全機關總結表彰大會代表,並對國家安全機關提出了「堅定純潔、讓黨放心、甘於奉獻、能拼善贏」的16字要求[3]。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15]。《國家情報法》規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對國家情報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情報機構、軍隊情報機構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情報工作、開展情報行動[15]。」
2018年4月15日,國家安全部宣布開通網際網路舉報受理平台網站,接受組織和個人的舉報信息[16]。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情報工作中行使下列職權[15]:
-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在境內外開展情報工作。
-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依法搜集和處理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行為的相關情報,為防範、制止和懲治上述行為提供情報依據或者參考。
-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有關個人和組織建立合作關係,委託開展相關工作。
-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依法開展情報工作,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和配合。
-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和身份保護措施。
-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區域、場所,可以向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了解、詢問有關情況,可以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因執行緊急任務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享受通行便利。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徵用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並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等機關提供免檢等便利。
-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機構設置
內設機構
- 辦公廳[註 1]
- 機要局(一局)[註 2]
- 國際情報局(二局)[註 3]
- 政經情報局(三局)[註 4]
- 港澳台地區情報局(四局)[註 5]
- 情報分析通報局(五局)[註 6]
- 業務指導局(六局)[註 7]
- 反間諜情報局(七局)[註 8]
- 反間諜偵察局(八局)[註 9]
- 對內保防偵察局(九局)[註 10]
- 對外保防偵察局(十局)[註 11]
- 情報資料中心局(十一局)[註 12]
- 社會調查局(十二局)[註 13]
- 技偵科技局(十三局)[註 14]
- 技術偵察局(十四局)[註 15]
- 綜合情報分析局(十五局)[註 16]
- 影像情報局(十六局)[註 17]
- 企業局(十七局)[註 18]
- 反恐局(十八局)[註 19]
- 政治部(副部級)
- 普法辦公室
- 教育培訓部
- 綜合計劃局
- 行政管理局
- 老幹部局
- 檔案室
直屬事業單位
垂直管理單位
- 北京市國家安全局
- 上海市國家安全局
- 天津市國家安全局
- 重慶市國家安全局
- 河北省國家安全廳
- 山西省國家安全廳
- 吉林省國家安全廳
- 遼寧省國家安全廳
- 黑龍江省國家安全廳
- 陝西省國家安全廳
- 甘肅省國家安全廳
- 青海省國家安全廳
- 山東省國家安全廳
- 福建省國家安全廳
- 浙江省國家安全廳
- 河南省國家安全廳
- 湖北省國家安全廳
- 湖南省國家安全廳
- 江西省國家安全廳
- 江蘇省國家安全廳
- 安徽省國家安全廳
- 廣東省國家安全廳
- 海南省國家安全廳
- 四川省國家安全廳
- 貴州省國家安全廳
- 雲南省國家安全廳
-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安全廳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安全廳
-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安全廳
-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安全廳
- 西藏自治區國家安全廳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安全局
歷任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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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部紀檢監察組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監察組,簡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安全部紀檢監察組,是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設在國家安全部的派駐機構。
沿革
1983年7月,中共中央批准設立國家安全部黨組,國家安全部相應設置中國共產黨國家安全部黨組紀律檢查組,與監察部駐國家安全部監察組合署辦公[8]。1989年7月,國家安全部黨組升格為部黨委,國家安全部相應設置中國共產黨國家安全部紀律檢查委員會,與監察部駐國家安全部監察局合署辦公[8]。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派駐機構對派出機關負責,履行監督職責。」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制定出台《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改革後,組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組,作為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實行單獨派駐[21][22][23]。2018年,中央紀委駐安全部紀檢組改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監察組。
歷任領導
- 部紀委書記(駐部監察局局長)
- 駐部紀檢組組長
- 劉彥平(2016年1月-2018年3月)
- 駐部紀檢監察組組長
- 劉彥平(2018年3月-?)
注釋
- ^ 安全部機關核心聯絡部門,主管協調部內工作。下設法制辦公室,主管國家安全政策法規的制定工作。
- ^ 主管密碼通訊及相關管理,負責審訊涉嫌在華進行間諜活動的外交人員、情報人員和調查內部涉密案件。
- ^ 主管國際戰略情報收集,針對外國決策機構和國際戰略研究機構展開工作。
- ^ 主管各國政經科技情報收集,針對外國經濟金融機構和科研機構展開工作。
- ^ 主管港澳台地區的情報工作。
- ^ 主管情報分析通報,對情報收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 ^ 主管對各省、自治區國家安全廳和直轄市國家安全局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 ^ 主管反間諜情報收集和策反外國在華人員。
- ^ 主管對外國間諜的跟監、偵查、逮捕等工作,對外國在華情報人員採取強制措施。
- ^ 主管涉外單位防諜,監控境內恐怖組織、反動組織及外國駐華機構。
- ^ 主管駐外機構人員及留學生監控,偵查境外恐怖組織、反動組織活動。
- ^ 主管文書情報資料的蒐集和管理。
- ^ 主管民意調查及一般性社會調查。
- ^ 主管技偵科技器材的管理研發。
- ^ 主管郵件檢查與電信偵控。
- ^ 主管綜合情報的分析、研判。
- ^ 主管各國政、經、軍的影像情報,包括衛星情報判讀。
- ^ 主管該部所屬企業、公司等事業單位。
- ^ 主管反恐事務。
- ^ 由教育部管理。教育部主辦的陽光高考網上,國際關係學院的院校隸屬部門被標為「其他主管部門1」[19],是唯一一個如此標註的中央部屬高校。
參考文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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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为何中纪委单独派驻全国人大政协机关. 新浪. 2015-04-01 [2020-05-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10).
來源
外部連結
- 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平台(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陶嘉心. 國安法|駐港國安公署再揭神秘面紗 中山、佛山官員出任「局長」. 香港01. 2021-02-23 [2021-03-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01) (中文(香港)).
參見
- 中共中央調查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 公安機關國內安全保衛部門:公安部國內安全保衛局
- 軍事情報機關: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情報局、中國人民解放軍戰略支援部隊網絡系統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聯絡局
-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國務院組成部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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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中共中央調查部) |
國務院國家安全部門 1983年7月1日至今 |
現任 |
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國務院反間諜工作主管部門 1983年7月1日至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