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格言或口號 | |
為人民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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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領導(公安部黨委委員) | |
部長 | 趙克志 總警監(國務委員兼) |
黨委書記 | 王小洪 副總警監 |
副部長(6) |
王小洪 副總警監 杜航偉 副總警監 |
紀檢監察組長、督察長 | 孫新陽 副總警監 |
政治部主任 | 馮延 副總警監 |
部長助理 | |
機構概況 | |
業務上級機構 | 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 |
組織上級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機構類型 | 國務院組成部門 |
行政級別 | 正部級 |
授權法源 |
《憲法》:
《刑事訴訟法》 |
組織法規 | 《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
本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公安部委員會 |
本級紀檢監察機構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公安部紀檢監察組 |
聯絡方式 | |
公安部辦公樓 | |
地理坐標 | 39°54′18″N 116°23′55″E / 39.905°N 116.3986°E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 |
郵政編碼 | 100741 |
電話號碼 | +86 (0)10 65202114 |
特服熱線 | 110 |
對外官網 | 官方網站 |
機構沿革 | |
1949–1954 |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
195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影像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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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全國公共安全工作的組成部門。公安部前身是1949年10月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1954年9月改為現名。
沿革
建國之前
清末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設巡警部,置尚書,左侍郎、右侍郎各一人,設警政、警法、警保、警學、警務五司,首任尚書徐世昌。光緒三十二年(1906),更名民政部,置尚書,左侍郎、右侍郎各一人,設民治、疆里、營繕、衛生、警政五司。宣統元年(1909年),定習藝所及消防隊員額(如前所列)。宣統三年(1911),改尚書為大臣,侍郎為副大臣。中華民國建立後,南京臨時政府設內務部,此後北京臨時政府亦設內務部,取代了清政府的民政部,首任內務部部長趙秉鈞。1927年,國民政府遷都南京,改內務部為內政部,首任部長薛篤弼;內仍設警政司,警察廳一律改稱公安局。1936年沿舊稱,仍名首都警察廳及各省警務處、警察局,自此成為定製。1946年8月15日將內政部原有之警政司擴充,改組為內政部警察總署。至1949年4月,中華民國政府南遷廣州,厲行機構緊縮,又將警察總署縮編為警政司。
建國初期
1949年10月15日至11月1日,為了研究和解決公安部的組織和今後工作問題,經毛澤東和中共中央批准,在北京召開了全國公安高級幹部會議(後來稱為「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會議分析了國內外敵情的嚴重情況,確定公安機關的總任務是「完全學會和敵人作隱蔽鬥爭,特別是同國際特務作鬥爭,鎮壓國內外敵人的一切搗亂和破壞,建立革命秩序,保衛國防,保衛建設,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會議期間,毛澤東、周恩來、董必武等中央領導接見了與會人員並分別作了重要指示,朱德在會上作了報告。10月30日,周恩來在接見與會人員時說「軍隊與保衛部門是政權的主要的兩個支柱。你們是國家安危,繫於一半。國家安危你們擔負了一半的責任,軍隊是備而不用的,你們是天天要用的」;毛澤東提出「公安機關必須堅持群眾路線」的方針。會議研究並經中央批准,統一設置全國各級公安部門的組織機構,各大區稱公安部,設部長、副部長,下設政治保衛處、經濟保衛處、治安行政處、人事處、財務處和辦公室、公安幹部學校,共五處一室一校。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羅瑞卿為公安部長,楊奇清為副部長。11月1日,公安部啟用印信。11月5日舉行了「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成立大會」,羅瑞卿講話。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設辦公廳、一局(政治保衛局)、二局(經濟保衛局)、三局(治安行政局)、四局(邊防保衛局)、五局(武裝保衛局)、六局(人事局)等六局一廳。
1950年,增加七局(技術局)、八局(警衛局)。1950年10月16日至21日召開第二次全國公安會議,傳達貫徹中央關於鎮壓反革命的指示,部署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鎮壓反革命運動。1951年5月10日至5月15日召開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總結貫徹「雙十指示」以來鎮反運動的情況,貫徹中央謹慎收縮方針,部署當前鬥爭任務。
1953年4月,以六局(人事局)為基礎組建政治部,設立新的六局(文化保衛局),新設立九局(中央警衛局)、十局(交通保衛局)、十一局(勞動改造工作局)。
1954年11月,增加十二局(人民防空局)。
1955年12月,一局(政治保衛局)分為一局(帝特偵察局)、二局(國特偵察局),二局(經濟保衛局)分為基本建設保衛局(十三局)、工業保衛局(十四局)、財經貿易保衛局(十五局)。增加十六局(武裝民警局)、十七局(消防局)、十八局(機關事務管理局)、十九局(預審局)、二十局(偵察技術局)、二十一局(檔案局)、二十二局(原子能保衛局)。
1956年2月,增加二十三局(農村治安保衛局)。是年11月,撤銷二十三局。
1957年3月18日,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調整部分組織機構:檔案局(二十一局)併入辦公廳;帝特偵察局(一局)、國特偵察局(二局)合併為政治保衛局(一局);基本建設保衛局(十三局)和工業保衛局(十四局)合併,仍稱工業保衛局(二局);部直屬一處、二處併入技偵局(二十局)。
1958年12月2日,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將財貿保衛局(十五局)與工業保衛局(二局)合併為經濟保衛局(二局),機關事務管理局(十八局)合併到辦公廳,撤銷人民防空局(十二局);九局(中南海警衛局)的建制撥給中共中央辦公廳(番號仍保留);已撥給軍委的四局(邊防局)、七局(技術局),不再保留公安部的番號。同時,十六局(武裝民警局)改為四局,十七局(消防局)改為七局,十九局(預審局)改為十四局,二十局(技術偵察局)改為十二局,二十二局(原子能保衛局)改為十三局。
1959年3月19日,國務院同意公安部組織機構設:辦公廳,政治部,一局(政治保衛局)、二局(經濟保衛局)、三局(治安管理局)、四局(武裝民警局)、五局(武裝保衛局,建制在解放軍總政治部)、六局(文化保衛局)、七局(消防局)、八局(警衛局)、九局(中南海警衛局,建制在中央辦公廳)、十局(交通保衛局)、十一局(勞改工作局)、十二局(技術偵察局)、十三局(原子能保衛局)、十四局(預審局)。行政編制1540人。
1960年10月,公安部十三局(原子能保衛局)撤銷,其業務併入二局(經濟保衛局)。1961年2月20日,公安部預審局的序號由「十四局」改為「十三局」。
1964年1月27日,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機構設置為:辦公廳、一局(政治保衛局)、二局(經濟保衛局)、三局(治安管理局)、四局(原子能保衛局)、五局(武裝保衛局,建制在解放軍總政治部)、六局(文化保衛局)、七局(消防局)、八局(警衛局)、九局(警衛局,建制在中央辦公廳)、十局(交通保衛局)、十一局(勞改局)、十二局(技偵局)、十三局(預審局)、政治部。4月18日,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八局和九局合併為九局,又稱中共中央辦公廳警衛局。
1965年3月,中共中央決定加強公安政治工作,公安部政治部機構升格,配備副部級專職政治部主任。原政治部下設的處級機構改為局級機構,設一室五部: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幹部部、幹部訓練部、直屬工作部。各部部長配備局級幹部。
1966年1月28日,經中共中央批准,撤銷公安部四局(原子能保衛局)。原子能保衛工作由第二機械工業部負責,公安部在業務上予以指導。
文革初期,公安部領導班子:部長謝富治,常務副部長徐子榮,副部長楊奇清、汪金祥、嚴佑民、於桑、劉復之、凌雲,政治部主任尹肇之(副部級)。
文革時期
1967年初,調整後的公安部領導班子:部長謝富治,常務副部長李震(原瀋陽軍區副政委,1966年9月調公安部任常務副部長,分工負責部內全面工作),副部長有楊奇清(分管業務工作)、汪金祥(負責中央政法幹校的運動)、嚴佑民(兼任國務院內務辦公室副主任,後到第一專案辦公室)、於桑(分管業務工作),政治部主任施義之(1966年12月2日由第21軍政委調入,協助李震工作,主要是管政治部的運動,還分管六一小學、家屬工廠的運動,及上訪群眾的接待)。一月風暴影響下,1967年1月下旬,在謝富治同意下,公安部各局的群眾組織陸續奪了各局黨政領導權,成立各局臨時革委會。各局造反派在奪權後聯合成立了聯絡站,統管全公安部的運動。常務副部長李震,分管聯絡站。「一月風暴」後,謝富治在黨組會上明確交代:公安部同各省、市公安廳割斷聯繫;如各省、市公安廳請示工作不要答覆,由各省、市黨委處理;原本直屬的工廠、勞改農場、小學、印刷廠均下放。1968年春公安部成立第三專案辦公室後,專案三辦主任是謝富治,副主任有趙登程、曾威和施義之,所管的是專案一辦、二辦不管的案子和社會上發生的現行反革命案件;謝富治不在或忙於其他工作時,由李震代為處理問題;三辦由主管日常工作的趙登程直接向謝富治請示匯報工作
1967年9月6日,周恩來總理批示,鑑於公安部預審局兩派鬥爭激烈,機構癱瘓,同意公安部黨組提出的由北京衛戍區接管公安部預審局(十三局)的請示。11月19日,公安部黨組向中央文革小組作了《關於軍事接管十三局的情況報告》。報告說,擔任軍事接管的同志10月27日正式進入,10月28日開始交接,11月7日基本完成(包括秦城監獄)。十三局建立軍管會。原十三局的大部分同志撤出,參加公安部學習班。
1967年底,中央決定,從軍隊再調來了兩名軍職、10名師職、20名團職幹部到公安部工作。空八軍副軍長趙登程、北京軍區工程兵政委曾威參加部領導小組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李震、於桑、曾威、趙登程和施義之組成。組長李震,副組長於桑、曾威。公安部組織機構取消局,成立了辦公室、政工組、偵破組、治安組和接待組。除接待組有100多人外,其它各組只有10人左右。另有剛成立的第三專案辦公室,負責專案的200多名幹部。各組組長由軍隊幹部擔任。公安部幹部除留下工作的,有400餘名幹部1968年4月集中到政法幹校辦學習班,轉入清理階級隊伍,簡稱「清隊」,1969年春節後下放黑龍江省集賢縣筆架山辦「五七」幹校。原部領導幹部只留下於桑。部領導分工:李震全面負責、主管學習班,曾威負責辦公室、接待組,於桑負責偵破組和治安組,趙登程負責第三專案辦公室,施義之分管政工組和協助李震辦學習班。
1968年12月,被撤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部分部門,合併到公安部。
1969年1月19日,公安部向國務院報送《公安部運動情況簡報》。簡報說,公安部機構組織已進行了初步改革,將原來的11個廳、局合併為5個辦公室(政治、行政、偵破、治安、接待辦公室),編制由1200多人減為126人(含借調軍隊幹部41人)。精簡下來的1000多名幹部,春節之後赴東北集賢縣農場,走《「五"七」指示》的道路。3月上旬,公安部在黑龍江省集賢縣筆架山農場和湖北省沙洋農場成立「五·七」戰校,1000多名幹部(連同部分家屬、子女共計近2000人)被分別下放到兩個戰校勞動。
1970年7月3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公安部黨的核心小組和革命委員會成立。核心小組成員:李震、於桑、曾威、施義之、趙登程、劉復之、張其瑞(部辦公室負責人,公安部原十一局政治處一般幹部)。革命委員會成員:李震、於桑、曾威、施義之、趙登程等27人。李震任組長(此時謝富治已患癌症住院),於桑、曾威任副組長,公安部革委會主任(對外稱部長)李震,副主任(對外稱副部長)於桑、曾威、趙登程、劉復之、施義之。7月4日至15日公安部黨的核心小組和革命委員會分別召開第一次會議,決定在革命委員會下設置五個組:(一)辦事組,負責原辦公廳的工作;(二)政工組,負責政治工作;(三)政保組,負責偵察、保衛工作;(四)治安保衛組,負責民警、治安、消防、勞教工作和原內務部交來的一些工作;(五)預審組,負責預審、勞改工作。11月28日,將辦事組改為辦公室;公安部發出《關於我部機構設置和啟用印章的通知》,從12月2日起啟用新印章。
1970年11月召開的第十五次全國公安會議,公安部恢復正常業務工作,李震執筆以部領導小組的名義請示毛澤東主席。毛澤東主席指示:「『砸爛公檢法』口號不科學,應該提『公檢法徹底鬧革命。」
1971年6月24日,根據第15次全國公安會議的貫徹情況,中共公安部核心小組報周恩來總理《關於調整編制、機構的請示報告》。報告說,公安部的人員編制在1968年4月幹部下放時,經毛主席、黨中央批准暫定為幹部126人(包括調來的軍隊幹部41人)。經過一段實踐特別是全國公安會議後,隨著工作的開展就感到過去暫定的編制小了,人手緊了。根據「精兵簡政」的原則和實際工作需要,擬將行政編制擴大為450人(其中幹部370人,工勤人員80人),占公安部原有人數的33.2%。行政機構為一室六組,即辦公室、政工組、政治保衛組、治安保衛組、安全保衛組、勞改工作組、預審組。保留中央政法幹校,另安排編制120人。周恩來將此報告批交國務院業務組會議審議後原則同意,但中央政法幹校暫不設。9月14日、17日,中共公安部核心小組會議決定.按國務院批准的編制執行;增設警衛組,機構改為一室七組。
1971年8月17日,國務院批准公安部、交通部7月6日《關於建立交通部公安局的請示》。請示說,自1970年鐵道、水運、郵政三部合併為交通部後未建立公安保衛機構,對本系統的治安保衛工作缺乏統一管理;建議交通部設立公安局,在交通部和公安部領導下,負責鐵道、水運的公安保衛工作,與當地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實編55人。
1972年10月,趙登程在「九一三」事件後被拘留審查。內務部革命委員會副主任黃慶熙任公安部副部長,核心小組成員。
1973年1月8日,周恩來指示,將1967年10月由北京衛戍區接管、1969年6月移交給北京市公安局軍管會管理的秦城監獄收回公安部直轄,在一個月內整頓好,並定出新的規章嚴格遵守,容許各省來開監管工作會議的人參觀、批評和學習。1月13日,公安部開始接管秦城監獄,歷時3個多月辦完交接手續。
1973年10月李震去世後,周恩來總理指定施義之臨時負責公安部核心小組工作。1973年11月11日,楊貴(河南省委常委兼林縣縣委第一書記)、祝家耀(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人)任公安部核心小組成員。
1974年,中央決定嚴佑民、凌雲任公安部副部長,核心小組成員。
改革開放
1979年9月15日,公安部通知:將公安部政策研究室改為政策法律研究室。
1980年9月15日,公安部成立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十五局)。
1983年4月5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正式成立。公安部武裝民警局(六局)同時撤銷。
1983年4月19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通知公安部黨組,根據黨章規定,中央紀委常委決定向公安部派駐紀律檢查組。6月16日,公安部發出通知,自即日起,正式用「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駐公安部紀律檢查組」印章對外行文。
1983年6月20日,公安部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邊防檢查站自即日起列入北京市公安局建制。
1983年9月10日,國務院批覆同意公安部關於機構編制的請示。公安部下設辦公廳、政策研究室、一局(對反革命偵察)、二局(內保)、三局(治安行政管理)、五局(刑事案件偵察)、六局(出入境、外國人管理)、八局(警衛)、十一局(計算機管理和監察)、十二局(科技)、十三局(預審)、對外聯絡辦公室、計劃財務局、教育局、外事局、老幹部局。機關行政編制1200人。另保留公安部四局(邊防)、七局(消防)、九局(中辦警衛局)、十局(鐵道部公安局)、十四局(交通部公安局)的序列。11月23日,中央組織部通知,同意公安部繼續保留政治部。
1984年6月16日,公安部發出通知:民航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為公安部第十五局。1984年9月19日,公安部決定.部屬一一二九研究所改為第一研究所;一二六研究所改為第二研究所;八七六研究所改為第三研究所。第三研究所在上海,由公安部和上海市公安局雙重領導,以部領導為主。1986年8月22日,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成立公共安全研究所,列為第四研究所。
1986年8月26日,公安部發出《關於設立公安部法規局的通知》,決定把公安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改為法規局。
1986年10月7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改革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的通知》(國發〔1986〕94號),決定實行由公安機關統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的管理體制,將原由交通部承擔的除公路通行費收費管理以外的道路交通管理職責劃歸公安部。公安機關對全國城鄉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交通指揮、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和車輛檢驗、駕駛員考核與發牌發證、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標誌、標線等安全設施的設置與管理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違章建築和搞集市貿易等。未經公安機關批准,公安機關以外的其他部門不准在道路上設置檢查站攔截、檢查車輛。同時,農村拖拉機由公安部、交通部、農業部三部門聯合管理改為由公安部、農業部兩部門管理。1986年12月29日,公安部成立交通管理局。交通部交通安全監理隊伍成建制劃轉公安部,組建交通警察隊伍,承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揮、交通事故偵查職能。
1986年10月31日,公安部計劃財務局改名為綜合局。
1989年3月5日,公安部發出《關於印發公安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為便於工作,公安部各局、司重新編排序號如下:政治保衛局為一局,經濟文化保衛局為二局,治安管理局為三局,邊防管理局為四局,刑事偵察局為五局,出入境管理局為六局,消防局為七局,警衛局為八局,中央辦公廳警衛局為九局,鐵道部公安局為十局,計算機管理監察司為十一局,科技司為十二局,預審局為十三局,交通部公安局為十四局,民航局公安局為十五局,林業部公安局為十六局,交通安全管理局為十七局,法制司為十八局,外事局為十九局,計劃裝備司為二十局,機關事務管理司為二十一局。上述各司的序列號只在公安機關內部使用。辦公廳、政治部不排序列號。拉照「三定」方案和統一規定,公安部還設置中共公安部紀律檢查委員會、部直屬機關黨委、監察局、審計室、老幹部局。
1990年5月18日,公安部發出通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公安部委員會已正式成立,自當日起啟用「中國共產黨公安部委員會」印章。
1990年12月15日,全國禁毒工作領導小組成立,領導小組組成人員為:組長王芳(國務委員),副組長顧林(妨)(公安部副部長)、席德華(國務院副秘書長)、胡熙明(衛生部副部長)、錢冠林(海關總署副署長);成員(有關部門負責人)秦華孫、豐德沫、俞雷、范寶俊、佘孟孝、劉積斌、洪紱曾、劉廣運、谷永江、金同珍、黃曙梅、徐惠滋、周玉書。全國禁毒工作領導小組對外稱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公安部,辦公室主任由俞雷兼任。
1991年11月22日,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公安部科技司的技術偵察工作劃歸新成立的技術偵察局。技術偵察局使用科技司的原序號為十二局。科技司不再排序列號。
1992年3月31日,由於公安部與交通部在交通及公路管理上產生了分歧和矛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交通部門在道路上設置檢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2〕16號),廢止1986年國發〔1986〕94號文規定的「未經公安機關批准其他部門不得設置公路檢查站」的條文,規定「今後交通部門在道路上設置檢查站統一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各有關部門都要支持地方政府行使這一權力」。決定將原屬公安部的公路及公路設施的修建、養護和路政、運政管理及稽徵等職責劃歸交通部,並恢復交通部所屬路政、運政執法隊伍。
1993年11月10日,由於此前公安部與交通部在道路交通管理分工等方面的分歧仍未解決,國務院秘書長羅干召集會議。會議達成《關於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機構幹警評授警銜問題的會議紀要》(國閱〔1993〕204號),決定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車輛安全檢查、駕駛員考核和發牌發證以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由公安部門負責;公路的發展規劃、科研設計、建設養護、規費徵收、路政、運政及有關上述工作的法規建設等,由交通部門負責。原由公安部承擔的汽車維修市場行業管理職責、客運線路和班次管理職責、公路標誌標線設置和管理職責及經費劃歸交通部。
1994年5月12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部機關各局內設機構的《三定方案》,公安部機關設19個職能局(含3個屬武警現役編制的局)和政治部(4個局級機構),即:辦公廳、政治保衛局(為便於工作該局在必要時可對外使公安部台港澳事務辦公室的名義)、經濟保衛局、文化保衛局、治安管理局、戶政管理局、出入境管理局、邊防管理局(武警現役編制)、刑事偵查局(承擔「國際刑警組織中國中心局」的業務工作)、消防局(武警現役編制)、警衛局(武警現役編制)、計算機管理監察司、技術偵察局、預審局(管理秦城監獄)、交通管理局、法制司、外事司、計劃財務司、科技司。政治部是公安部黨委和行政領導主管政治工作的辦事機構,內設:組織人事部(對外稱「人事局」、保留政治部辦公室印章)、教育訓練部(對外稱教育局)、宣傳部(對外稱宣傳局)、直屬工作部(機關黨委辦事機構)。公安部紀委與監察部派駐的監察局合署辦公,在部黨委領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公安系統紀律檢查、監察工作。監察、審計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鐵道、交通、民航、林業部門的公安局和中辦警衛局,仍列入公安部序列。[1]
1994年1月22日,國務院發出《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發〔1994〕19號),決定撤銷全國企業公安機構,企業公安隊伍整建制劃轉地方公安機關。高等學校公安、鐵路公安、交通公安、民航公安、林業公安暫按原有體制管理,列入公安部序列,由行業部委與公安部雙重領導,以行業部委為主[2]。
1998年7月,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深圳、珠海、廈門、海口、汕頭9個城市成立了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由公安部垂直領導[3]。
1998年8月11日,根據《公安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改革後公安部的局級機構有:警務督察局(與紀委、監察局合署辦公)、辦公廳、政治部(暨人事訓練局、宣傳局)、政治安全保衛局(一局)、經濟犯罪偵查局(二局)、治安管理局(三局)、邊防管理局(四局)、刑事偵查局(五局)、出入境管理局(六局)、消防局(七局)、警衛局(八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局(十一局)、行動技術局(十二局)、監所管理局(十三局)、交通管理局(十七局)、 法制局(十八局)、外事局(十九局)、裝備財務局(二十局)、禁毒局(二十一局)、科技局(二十二局)、信息通信中心(二十三局,對外、對下稱信息通信局)、離退休幹部局、機關服務中心、機關黨委。中央辦公廳警衛局(九局)、鐵道部公安局(十局)、交通部公安局(十四局)、民航總局公安局(十五局)、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十六局),仍列入公安部序列。
1998年12月30日,根據國務院批准的組建緝私警察隊伍的實施方案,走私犯罪偵查局納入公安部編制機構序列,列為公安部第二十四局,印章從1999年1月1日起啟用。2002年底,更名為「海關總署緝私局」[4]
2002年3月5日,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公安部成立反恐怖局,列為二十七局。
2002年6月11日,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同意,在公安部紀委加掛「公安部審計局」的牌子,對外稱「公安部審計局」。
2002年1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公安部印發《教育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高校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決定高等學校公安系統不再實行雙重領導,高校保衛處(科)不再承擔高校內部治安案件警務偵查職能。由屬地公安機關在高等學校校園內設置公安派出所,管理高等學校治安工作。
2009年10月,經中央批准,組建鐵路公安局(十局),由國務院授權中國鐵路總公司管理,列入公安部序列。撤銷鐵道部公安局(十局)。鐵路公安局、鐵路公安處及鐵路公安所(隊)從鐵路運輸企業中全部分離,一次性整體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人員編制納入國家政法專項編制,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保障,民警轉為國家公務員,獨立於鐵路企業,行使國家公權力[5]。
2010年,公安部機關服務中心調整為公安部警務保障局(二十五局)
2011年,根據中央編辦《關於調整北京等七個職業制邊防檢查總站機構規格的批覆》(中央編辦復字〔2011〕54號),深圳邊檢總站等7個職業化邊防檢查總站規格由副廳級調整為正廳級,機構隸屬關係和人員編制不變[6]。
2013年7月9日,中辦、國辦公布《國家海洋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7月22日,重組後的國家海洋局和中國海警局正式掛牌,中國海警正式成立。原公安部邊防管理局(四局)下屬各海警支隊從公安邊防部隊分離出去。
2016年初,經中央編辦批准,公安部設立境外緝捕工作局,設在國家預防腐敗局辦公室。
深改時期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中共中央關於調整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指揮體制的決定》,自2018年1月1日0時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由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指揮,歸中央軍委建制,不再列國務院序列[7]。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原屬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職責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職責劃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8][9][10]。改革後,組建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撤銷公安部消防管理局(公安部七局)。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公安部邊防管理局(公安部四局)、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安部六局)職責整合成立國家移民管理局,加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牌子,由公安部管理。2018年4月2日,國家移民管理局正式掛牌成立[11]。在此次機構改革中,原公安邊防部隊各省級總隊整體轉隸併集體退出現役,調整組建省(區)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加掛所在省(區)公安廳邊境管理總隊牌子,由國家移民管理局垂直管理[12]。撤銷汕頭邊檢總站,下屬單位劃入深圳邊檢總站。改革後,國家移民管理局領導管理33個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公安部出入境證件核心技術中心轉隸國家移民管理局,更名為國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管理信息技術研究所,作為國家移民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13]。
2018年9月11日,中辦、國辦發出《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8〕66號),決定組建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局(公安部十六局),撤銷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14]。
2018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行業公安機關管理體制調整工作方案》,按照「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的要求,將鐵路公安、森林公安、交通公安由雙重領導調整為公安部領導;海關緝私公安和民航公安實行雙重領導,以公安部領導為主。鐵路公安和海關緝私公安實行公安部垂直領導。除長江航運公安局和首都機場公安局直接歸屬公安部領導外,其餘交通公安、民航公安隊伍交由省級公安廳(局)管理領導。2018年12月28日,中央政法委召開行業公安機關管理體制調整工作部署會議[15]。
2019年1月1日,根據公安現役部隊改革方案,原公安警衛部隊舉行集體換裝入警宣誓儀式[16]。改革後,公安部組建公安部特勤局(公安部八局),撤銷公安部警衛局(公安部八局)[16]。
2019年2月27日,中辦、國辦印發《公安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決定組建公安部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局(公安部七局),承擔食品藥品、智慧財產權、生態環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案件偵查職能,撤銷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局(公安部十六局),森林公安隊伍成建制劃轉省級公安廳(局)[17]。組建公安部鐵路公安局(公安部十局),撤銷鐵路公安局(公安部十局),鐵路公安系統不再實行雙重領導,鐵路公安隊伍由公安部垂直領導[17]。公安部行動技術局更名為公安部技術偵察局(公安部十二局)[17]。撤銷交通運輸部公安局(公安部十四局),長江航運公安局調整為公安部直屬,其他港口航運公安劃轉地方公安機關管理[17]。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公安部十五局)實行公安部與中國民航局雙重領導,以公安部領導為主[17]。海關總署緝私局序列號由公安部二十四局改為十四局,實行公安部與海關總署雙重領導,以公安部領導為主[17]。公安部警務保障局序列號由公安部二十五局改為十六局。公安部反邪教局序列號由公安部二十六局改為四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序列號由公安部二十七局改為六局。組建公安部新聞宣傳局,撤銷公安部宣傳局、公安部辦公廳新聞中心[17]。組建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撤銷公安部科技局(公安部二十二局)、公安部信息通信局(公安部二十三局)[17]。組建公安部督察審計局,撤銷公安部警務督察局、公安部審計局[17]。以公安部辦公廳指揮中心為基礎,組建公安部情報指揮中心,不排序列號[17]。組建公安部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不排序列號[17]。組建金盾影視文化中心,作為公安部直屬事業單位[17]。南京森林警察學院不再接受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管理領導,轉隸公安部,作為公安部直屬高等學校[17]。
2019年9月27日,中辦、國辦印發《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鐵路、交通港航、森林、民航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管理體制調整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決定在海關緝私局、鐵路公安局、民航公安局實行派駐制,批准將航運港口海事公安管理職責劃歸公安部治安管理局[18]。
2020年8月31日,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面推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19〕1063號)、《關於做好全面推開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工作的通知》(聯組辦〔2019〕2號),原由公安部主管的中國道路交通安全協會、中國安全防範產品行業協會等2家行業協會(商會)與公安部分離,依法直接登記、獨立運行,剝離行政職能,不再設置業務主管單位。取消對其的直接財政撥款,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發展[19][20]。
職責
根據《公安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公安部承擔下列職能[21][22]:
- 擬訂公安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國公安工作。
- 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社會治安等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 組織指導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協調偵辦重大刑事犯罪等案件。組織指導公安機關偵辦食品藥品、智慧財產權、生態環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領域犯罪案件。負責偵辦涉及全國的證券、期貨等金融犯罪案件,協調地方公安機關參與此類案件的偵辦工作。
- 負責治安管理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防火和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治安保衛工作。
- 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開展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
- 實施並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護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 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範、偵察和打擊工作。
- 組織、指導、協調禁毒工作。
- 負責鐵路治安保衛和鐵路專運、特運的安全警衛工作,指導港航治安保衛工作。
- 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 負責有關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 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機關的指揮系統、大數據技術、刑事技術建設。
- 擬訂公安機關警務被裝配備標準、制度,參與擬訂公安機關裝備和經費標準,擬訂管理制度。負責並統一領導全國警用航空器運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 組織開展與國際刑警組織、外國警方及港澳台警方的交往與業務合作,履行與公安工作有關的國際條約和合作協議。承擔公安機關跨國(境)案件偵辦協作工作。管理常備維和警隊。
- 擬訂公安隊伍建設的方針、政策,按規定權限管理幹部。擬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制度,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指導公安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和工作作風建設。
- 管理國家移民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
- 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構設置
1989年3月5日,公安部發出《關於印發公安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為便於工作,公安部各局、司重新編排序號,如公安部一局、公安部二局等。上述各司局的序列號只在公安機關內部使用。辦公廳、政治部等不排序列號。
根據《公安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公安部設置下列機構[17]:
內設機構
- 辦公廳
- 情報指揮中心
- 研究室
- 督察審計局
- 人事訓練局
- 新聞宣傳局
- 政治安全保衛局(一局)
- 經濟犯罪偵查局(二局)
- 治安管理局(三局)
- 反邪教局(四局)
- 刑事偵查局(五局)
- 反恐怖局(六局)
- 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局(七局)
- 特勤局(八局)
- 中央警衛局(九局)[註 1]
- 鐵路公安局(十局)
- 網絡安全保衛局(十一局)
- 技術偵察局(十二局)
- 監所管理局(十三局)[註 2]
- 海關總署緝私局(十四局)[註 3]
- 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十五局)[註 4]
- 警務保障局(十六局)
- 交通管理局(十七局)
- 法制局(十八局)
- 國際合作局(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十九局)
- 裝備財務局(二十局)
- 禁毒局(二十一局)
- 科技信息化局(二十二局)
- 政治部(副部級)
-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 機關黨委
- 直屬機關紀委
- 離退休幹部局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與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合署辦公。公安部境外緝捕工作局設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國際合作局(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接受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統一領導。公安部政治部日常工作由督察審計局、人事訓練局、新聞宣傳局等承擔。
公安部管理的國家局
- 國家移民管理局(副部級)
直屬機構
- 長江航運公安局(副司局級)
派出機構
- 各駐外大使館(總領事館)警務聯絡機構
- 中國赴索羅門群島警務顧問組
直屬事業單位
- 公安部網絡技術研發中心
- 公安部禁毒情報技術中心
- 公安部信息通信中心
- 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
- 公安部情報中心
- 公安部居民身份證密鑰管理中心
-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 公安部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
- 中國國家犯罪信息中心
- 公安部機關服務中心(公安部機關服務局)
-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 公安部戶政管理研究中心
- 公安部網際網路違法犯罪信息中心
- 《人民公安報》社
- 群眾出版社
- 金盾影視文化中心
- 《啄木鳥》雜誌社
- 公安部幼兒園
-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
- 公安部警用裝備採購中心
- 公安部警用裝備物資儲備中心
- 公安部光碟生產源鑑定中心
- 公安部昆明警犬基地
- 公安部南昌警犬基地
- 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
- 公安部警犬技術學校
- 公安部北戴河招待所
直屬企業單位
- 中國安全防偽證件研製中心
- 中國京安進出口公司
業務指導單位
省、自治區公安廳廳長,直轄市公安局局長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命,報公安部批准。
歷任領導
-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長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部長
- 羅瑞卿 公安軍大將(1954年9月29日-1959年9月17日)
- 謝富治 上將(1959年9月17日-1970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院副總理兼,兼北京市革委會主任、北京軍區政委、北京衛戍區第一政委)
- 李 震(1970年6月-1973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委員)
- 華國鋒(1973年10月-1977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兼;1976年起為中共中央主席、國務院總理、中共中央軍委主席兼)
- 趙蒼壁(1977年3月-1983年6月20日,兼武警部隊政委)
- 劉復之(1983年6月20日-1985年9月6日,兼武警部隊第一政委)
- 阮崇武(1985年9月6日-1987年4月11日,兼武警部隊第一政委)
- 王 芳(1987年4月11日-1990年12月28日,兼武警部隊第一政委)
- 陶駟駒 總警監(1990年12月28日-1998年3月18日,兼武警部隊第一政委)
- 賈春旺 總警監(1998年3月18日-2002年12月28日,兼武警部隊第一政委)
- 周永康 總警監(2002年12月28日-2007年10月28日,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兼,兼武警部隊第一政委)
- 孟建柱 總警監(2007年10月28日-2012年12月28日,國務委員兼,兼武警部隊第一政委)
- 郭聲琨 總警監(2012年12月28日-2017年11月4日,國務委員兼,兼武警部隊第一政委)
- 趙克志 總警監(2017年11月4日至今,國務委員兼)
注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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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 憲法和基本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執行逮捕權、通信檢查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普通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 部門規章
-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令》
-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
-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隊工作規定》
- 《公安機關海上執法工作規定》 (文本)(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參見
國務院組成部門 | ||
---|---|---|
前任: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
國務院公安部門 1954年9月28日至今 |
現任 |
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 |
國務院戶籍管理部門 1956年1月13日至今 |
|
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
國務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 1986年12月29日至今 |
|
職能設立 |
國務院民航公安主管部門 (與中國民用航空局雙重領導) 1985年6月4日至今 |
|
國務院海關緝私部門 (與海關總署雙重領導) 1999年1月1日至今 |
||
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國務院高等學校公安主管部門 2002年12月18日至今 |
|
前任: (中國鐵路總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國務院鐵路公安主管部門 2019年2月27日至今 |
|
前任: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國務院森林公安主管部門 2019年2月27日至今 |
|
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國務院航運港口海事公安主管部門 2019年2月27日至今 |
|
前任: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
國務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1954年9月28日至1960年5月5日 |
繼任: (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 |
國務院人民防空部門 1954年9月28日至1958年12月2日 |
繼任: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 |
|
國務院原子能系統內部保衛部門 1954年9月28日至1966年1月28日 |
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機械工業部 |
|
國務院監獄管理部門 1954年9月28日至1983年5月18日 |
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
國務院勞動改造工作管理部門 1954年9月28日至1983年5月18日 |
||
國務院勞動教養工作管理部門 1954年9月28日至1983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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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反間諜工作主管部門 1954年9月28日至1983年7月1日 |
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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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邊防海警主管部門 1954年9月28日至2013年3月15日 |
繼任: 國家海洋局 (中國海警局) |
|
職能設立 |
國務院海上緝私警察主管部門 (與海關總署雙重領導) 1999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15日 |
|
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
國務院路政執法部門 1986年10月7日至1992年3月31日 |
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
國務院運政執法部門 1986年10月7日至1992年3月31日 |
||
國務院公路標誌標線設置和管理部門 1986年10月7日至1993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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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機動車駕駛培訓行業主管部門 1986年10月7日至1993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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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機動車維修行業主管部門 1986年10月7日至1993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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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 |
國務院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與農業部雙重領導) 1986年10月7日至2004年5月1日 |
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
前任: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
國務院消防部門 1954年9月28日至2018年3月17日 |
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
國務院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指導部門 1954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13日 |
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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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 |
國務院國籍管理部門 1956年1月13日至2018年9月13日 |
繼任: 國家移民管理局 |
前任: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 |
國務院邊防管理部門 1973年6月8日至2018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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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出入境管理部門 1973年6月8日至2018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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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
最高國家檢察機關 1975年1月17日至1978年3月5日 |
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